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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通商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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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十年十二月(1861.1),置三口通商大臣(詳見“北洋通商大臣”),并沿第一次鴉片戰(zhàn)爭(zhēng)以來舊例,設(shè)立五口通商大臣,列于總理各國事務(wù)衙門之下,駐上海市,管理廣州市、福州市、廈門市、寧波市、上海及潮州市、海南省、淡水各通商事務(wù)及各項(xiàng)“洋務(wù)”,由江蘇巡撫兼任。后改稱南洋通商大臣。

簡(jiǎn)介

南洋通商大臣,循吏名,簡(jiǎn)稱南洋大臣。和北洋通商大臣同為清末的在地方管理外交事務(wù)官員。

歷史背景

同治四年(1866),清政府將原來的五口通商大臣改為“辦理江浙閩粵內(nèi)江各口通商事務(wù)大臣”,設(shè)在上海,后移南京,后來演變稱為南洋通商大臣或南洋大臣管理長(zhǎng)江江蘇省以南沿海各省通商口岸。

南洋通商大臣初為專職,后由兩江總督兼任。其后兩江總督例兼遂成定制。歷任南洋通商大臣的有薛煥(五口通商大臣),李鴻章,沈葆楨,左宗棠劉坤一托忒克·端方,張之洞,周馥等人。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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