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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制,為在于一定條件下的國民,就必須有其從事軍職的義務。該制度與募兵制為相對用詞。
古代,以農業為主的國家或族群,從軍常為被迫性或半被迫性的選擇,而在一定條件下,國民有其從事軍職的必要與義務者,其制度為征兵制。
近現代征兵制的合法性與理論規模起始于法國大革命之后的民族國家(nation-state)理念。該理念認為除了進行傳統戰爭的必要性外,國家應該是民族的國家(nation's或national state),如此一來,只有征兵制才能達成公民軍隊(citizen 陸軍)、或國民軍隊(national army)的擁護。
基本介紹
征兵制
中國歷史上,征兵制實施與否常為國家是否強盛的指標。秦朝、西漢的征兵制與唐朝改良后的府兵制都被視為該朝代強盛的主因。另外,東漢或宋朝或清末等朝代的募兵制,也被視為該階段國力不振的原因。
不過此看法,隨人口增加與軍事科技進步后,已不合時宜。今主要國家,除少數如瑞士、韓國、以色列、土耳其、新加坡 等國家實施征兵制外,多已實施募兵制。美國雖原則上仍保留征兵的權利(在戰前由國會通過征兵法案),但自1970年越南戰爭結束后,就不再實施過。
秦滅六國之戰以后,規定17歲——60歲的男子無論貴賤,都必須服兵役兩年,守衛京師一年稱“正卒”,守衛邊防一年稱“戍卒”,西漢初年,規定年滿20歲的男子都要在官府登記,從23歲起服兵役兩年,一年在本郡服役,學習騎射,稱“正卒”。一年守衛京師或者戍邊,稱“衛士”“戍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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