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督察區為中國國民政府時期省以下縣以上的行政分區。行政督察區作為第二級行政區,為虛級,屬于準行政區,由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管理,其行政長官為行政督察專員。行政督察區制度是在《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暫行條例》頒布后在全國全面推行的一種省以下行政分區制度。各省均被劃分為行政督察區,并以序數命名,“省名+序數+行政督察區”,為行政督察區的完整名稱,如“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區”(今常德市轄域) 。由于用序數冠名帶來弊端,到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全部改以治所所在地冠名,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區改名“常德行政督察區”。
簡要介紹行政督察區設置以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行政院頒布的《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暫行條例》和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行政院頒布的《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暫行條例》為依據。中國大陸自1949年中共取得政權以后,以“專區”之稱取代“行政督察區”。
相關區劃四川行政督察區
參考資料 >
標簽: 行政督察區 臺灣 督查行政服務中心 督察行政處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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