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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民間商會
來源:互聯網

中非民間商會是由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商務部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和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共同發起成立的全國性商會組織。經中央領導同意、民政部批準,于2006年10月23日正式成立。現任會長是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第九屆副主席、科瑞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鄭躍文博士。

發展歷史

中非民間商會是由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商務部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和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共同發起成立的全國性、非營利性民間商會組織。商會2005年3月開始籌備,2005年8月25日“商會秘書處”舉行了揭牌儀式,經國家批準,2006年10月23日在民政部登記注冊。

中非民間商會第一屆理事會會長由時任中央統戰部副部長、全國工商聯第一副主席、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副會長胡德平先生擔任,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央統戰部。

2012年3月31日,中非民間商會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選舉了第二屆理事會,通過了業務主管單位變更為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決議。第九屆全國工商聯副主席、第十屆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科瑞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鄭躍文當選為第二屆理事會會長。

成立背景

國際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在為廣大發展中國家提供了機遇的同時,也向它們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在這種新的歷史形勢下,通過促進發展中國家間的技術和經濟合作來加強合作,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非洲是世界上發展中國家最集中的大陸,中國和非洲當前都面臨著振興民族經濟、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歷史重任。因此,在深厚的傳統友誼的基礎上,加強合作,共同發展,不僅是歷史的必然,也是新時期中國和非洲人民的共同愿望。

中非之間的貿易迅速增長,1999年貿易總量只有20億美元,到2004年已經達到了296億美元,5年內增長了近15倍;2015年,中非間進出口總額已達1790.3億美元。即使如此,中非貿易總量在中國貿易總量中的占比仍然較小,中非之間的經濟合作存在著巨大的潛力和廣闊的空間。

在中央統戰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等單位的大力支持和領導下,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籌組商會。2005年8月25日,“中非民間商會秘書處”舉行揭牌儀式,中非民間商會的工作全面展開;2006年10月23日,經中央領導同意、民政部批準,中非民間商會正式成立。

建設宗旨

引導中國民營企業“走出去”,和非洲企業一起,開拓非洲市場,助力非洲發展;通過與國內、國際合作伙伴建立密切的聯系網絡,創造出有利于 中非經濟技術合作的良好環境,以務實的方式推動中非合作、南南合作。進一步加強光彩事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擴大光彩事業的國際影響。

業務范圍

中非商會是中非合作論壇舉措的踐行者—— 十年來,接待35個非洲國家 100多個訪華團,組織出訪 36 個非洲國家。在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支持下,調查研究,向國家建言獻策。同時,溝通部委,為企業反映訴求;聯絡國際,為會員引航指路;對接金融,協助投資 融資;誠信建設,促進規范自律。

中非商會是非洲發展經濟的建設者—— 秉承創會會長胡德平提出的“文化先行、義利 兼顧、合作共贏”理念,以中非基金、深圳能源、華堅集團等為代表的 500 多會員企業, 在51 個國家開展業務、在36個國家投資,直接聘用7萬多名當地員工,帶動150萬人就業。

中非商會是中國企業投資非洲的服務者—— 每年配合國家領導人對非高訪,接待非洲 政要來華訪問,舉辦十幾個國別機制論壇;優化服務模式,提供政府事務、國際聯絡、信息資訊、投資融資支持;通過“會員服務會員”,提供國際傳播、簽證商旅、法律商事、培訓研討和安保救助等專項服務。

中非商會是對非國際公益的推動者—— 商會促進會員積極承擔企業社會責任,開展文化交流。2015 年,中非商會、中非基金、聯合國艾滋病規劃署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中華紅絲帶基金,在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設立“愛加艾減公益基金”,幫助非洲受艾滋病 影響的婦女和兒童,得到了中國青年尤其是在校學生積極響應。

商會使命

積極引導和服務中國企業“走出去”,通過與國內、國際合作伙伴建立密切聯系、搭建合作平臺,創造中非經濟技術合作的良好環境,以務實的方式促進中非經貿交流,推動中非合作、南南合作,促進光彩事業的國際交流。

商會理念

文化先行、義利兼顧、合作共贏

商會特色

以服務為中心,以項目為紐帶,以人才為支撐,以金融為保障,以需求為重點。

創新實踐

中非民間商會是國內第一個在聯合國南南合作框架下建立起的公共與私營部門合作伙伴關系的典范。

商會服務

?專門機構服務

法律事務;對外宣傳;簽證商旅;人力資源

?投融資服務

基金業務;投資并購;投資銀行;證券債券;授信融資

?國際聯絡服務

外國駐華使領館;聯合國機構;中國駐外使領館;投資促進機構;國內外商會

?信息咨詢服務

政經動態日報;非洲行業周報;國際政經周刊;國別研究報告;行業研究報告

?政府事務服務

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貿促會;全國工商聯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商會的名稱是中非民間商會,英文名稱是China Africa Business Council,縮寫為CABC。

第二條本商會是在非洲從事經貿合作以及有意愿“走進”非洲從事經貿合作的企業、團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是:團結帶領廣大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堅持企業自主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為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做貢獻;堅持文化先行、義利兼顧、合作共贏,為推動中非合作、南南合作做貢獻。

第四條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商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政策。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二)提供服務。舉辦經貿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增進與境外工商社團的交往,促進會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反映訴求。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合理訴求;開展調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等提出政策建議;積極參與工商聯建言獻策工作;

(四)維護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加強自律。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訂自律公約,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倡導誠信經營,推動誠信建設;引導會員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六)完成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第七條本商會舉辦行業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和向社會發布行業信息時,應征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并按照國家法規和相關行業管理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包括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控股的企業、港澳投資企業等;

(二)團體會員包括行業商會、行業協會、異地商會等經濟類社團以及與企業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或機構;

(三)個人會員包括私營企業股東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

(三)在本商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的服務;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其他。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按本商會要求參加會議和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辦理本商會委托事項;

(六)其他。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議審議后報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商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

第十六條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報告;

(四)制訂和修訂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會的終止。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決定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會議;

(三)研究需提交理事會討論事項;

(四)審議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六)研究決定商會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會長辦公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社會形象好、代表性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三)熱心商會工作,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會長辦公會提出建議,報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后,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會長、副會長屆中調整,須經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報全國工商聯批準后,理事會議進行確認。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會長、副會長須通過全國工商聯綜合考察后方可任職,任期一般不超過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由理事會提出建議,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后,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會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本商會根據需要可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由會長從副會長中提名,最多不超過7名,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設秘書長1名。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尤其是認真學習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熟悉工商聯的性質和任務;

(二)了解本商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能夠對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見;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秘書長為專職,實行聘任制。由會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提出人選,經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考察后,由理事會聘任,報全國工商聯和民政部備案。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有關日常工作事項;

(三)組織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意見,經會長辦公會同意后,辦理聘用與解聘手續;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會長、副會長、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本商會造成嚴重損失;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罷免程序:

(一)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理事受本商會會員監督。會員對違法或者嚴重失職的上述人員有權檢舉或者提出罷免意見;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會員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會長、副會長。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本商會理事會或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提出,并寫明罷免理由,由本商會理事會進行投票表決;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會員聯名,可以要求罷免理事;罷免理事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提交會員大會確認;

(四)會長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停止其職權,由理事會履行程序。在新會長產生前,由全國工商聯指定一名副會長主持商會工作。

第三十五條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商會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書長的解聘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報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審核同意后,理事會進行確認。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5至7人組成,其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至2名,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長人選須經過全國工商聯綜合考察。

第三十七條監事長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堅持原則,工作務實,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五)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第三十八條理事會成員、秘書處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監事列席理事會議;監事長、副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監事有權向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但不參與表決。

第四十條監事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向全國工商聯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其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或秘書長等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報告;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履行決議情況;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全國工商聯報告情況。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會議紀要報全國工商聯審核后,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四十二條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員大會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故意瞞報有關違法違規情況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六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民政部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全國工商聯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過與修改

第五十二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本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直接終止: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籌備成立最低數量;

(三)連續2年不召開章程規定的會議或召開會議達不到法定人數。

第五十七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本商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全國工商聯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經2012年3月3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

組織機構

成員列表

商會重點會員

發起單位

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

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于 1994 年由一批民營企業家發起成立,是推動民營企業家在中國貧困地區進行社會投資的一支主要力量。光彩事業促進會配合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致力于“老、少、邊、窮”地區和中西部地區共求發展、共謀利益、共享文明安樂,以先富帶后富,促進共同富裕。

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是一個擁有 16000 余位會員的民間團體,得到了中國共產黨的大力支持,在消除貧困和幫助政府改進扶貧政策方面有著廣泛的經驗。自成立以來,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已經在中國邊遠和貧困地區建立了11800 余個可持續發展的扶貧項目,總投資 800 余億元。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簡稱交流中心)

成立于 1983 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直屬事業單位。交流中心受商務部的授權和委托,歸口管理我國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的合作,以增進人才交流、加強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新技術開發;支持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是聯合國從事發展的機構,旨在注重消除貧困,倡導改革,為各國提供知識、經驗和資源,以幫助人們建設美好生活;幫助發展中國家吸引和有效使用國際援助,致力于在全世界實現可持續發展。

所獲榮譽

2020年11月,獲得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商會組織”通報表揚。

2021年1月,入選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名單。

參考資料 >

商會簡介.中非民間商會.2016-08-02

成立背景.中非民間商會.2016-08-11

業務范圍.中非民間商會.2016-08-11

章程.中非民間商會.2016-08-02

成員列表.中非民間商會.2016-08-03

商會重點會員.中非民間商會.2016-08-03

全國工商聯關于對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商會組織通報表揚的決定.全國工商聯.2020-12-07

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名單.中華全國工商聯合會.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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