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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裝飾行業協會
來源:互聯網

南京市裝飾行業協會是由本市從事裝飾施工、科研、設計、材料銷售等同業經濟組織、相關單位和執業人員在自愿基礎上組織起來的行業性、地方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履行服務、代表、自律、協調等基本職能。

協會規模

南京市裝飾行業協會經南京市民政局批準,成立于1988年12月,業務主管部門是南京市建設委員會。下設設計、材料、家裝、價格四個委員會和南京市裝飾裝修咨詢服務中心及南京裝飾網等工作機構,現有會員企業368家,其中一級企業31家;二級企業55家;三級企業272家;材料銷售企業10家。住所在江蘇省南京市廣州路220-3號,郵編:210024。

協會章程

南京市裝飾行業協會章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保障協會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護會員企業及個人的基本權利,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南京市裝飾行業協會

本會的英文譯名為:NanjingDecorationTradeAssociation

本會的英文縮寫為:NDTA

第二條天津市重慶商會是由本市從事裝飾施工、科研、設計、材料銷售等同業經濟組織、相關單位和執業人員在自愿基礎上組織起來的行業性、地方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履行服務、代表、自律、協調等基本職能,其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基本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及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社團在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橋梁作用;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中介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公平競爭的維權作用。動員全市裝飾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勞動者,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促進我市裝飾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市建設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在江蘇省南京市解放路40號。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督促會員遵紀守法,參與市場競爭。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裝飾企業的資質初審和裝飾行業個人執業資格審查。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本行業內的企業與工程項目的創優評選活動,不斷提高裝飾工程質量和企業管理水平。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加強對裝飾工程現場服務,以維護工程建設質量和人民的生命安全。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調研制定有關裝飾行業的技術標準、施工與驗收規范和定額標準,加強對施工企業的動態跟蹤服務

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合理要求,為政府主管部門決策提供依據,配合政府主管部門解決裝飾行業在改革和發展中的實際問題,促進裝飾行業健康發展。

組織開展本行業內的教育和培訓活動,舉辦各類業務講座和研討班,不斷提高本行業的整體素質。

開展裝飾工程咨詢、價格評估和行業政策法規調研等服務工作。

加強橫向聯系,開展本行業學術技術、經濟信息的交流;開發新產品、推廣新的科研成果;編輯發行會刊、價格指導和材料信息。

代表行業進行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等調查和應訴。

法律規定、政府委托的其它職責。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度(以下統稱會員)。

擁護本會的章程;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在本會裝飾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提交入會申請書;

經秘書處對照入會條件審查,報會長批準;

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并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參加本會的活動;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執行本會的決議;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按規定交納會費;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選舉和罷免理事;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定終止事宜;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天津市重慶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并不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理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根據行業發展需要,依據“一市一業一會”的設立原則,本會下設“家裝、材料、設計、價格”等專業委員會。財務、資產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會費;

捐贈;

政府資助;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核準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行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4年1月1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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