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嘉理案?,又稱“云南事件”或“滇案”。發生在清朝光緒年間,涉及英國翻譯家馬嘉理因擅自帶領一支英軍由緬甸闖入云南,并在1875年2月21日在云南騰越地區的蠻允附近與當地少數民族發生沖突,導致馬嘉理與數名隨行人員被打死。這一事件引起了英國的不滿,他們借此事件強迫清政府簽訂了《煙臺條約》。
事件背景
馬嘉理案的發生背景是英國等西方國家試圖進一步打開中國的內陸通道,從19世紀60年代起,英國不斷探測從緬甸、越南進入云南的通路。1874年,英國再次派出探路隊探查緬滇陸路交通,馬嘉理被英國駐華使館派遣南下迎接探路隊。然而,馬嘉理的死引起了英國的不滿和強烈的反應。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瑪通過電報得知馬嘉理被殺后,立即向清政府遞交照會,指責云南巡撫岑毓英指使地方武裝阻截英國探路隊并導致馬嘉理等人被殺,要求清政府將岑毓英等“案犯”解京問罪。
事件經過
同治十三年(1874年)6月,英國以考察云南省地區的商貿情況為由,派遣上校柏朗帶領當時在印度的一支由193名英國官員、商人、軍官、士兵組成的勘探隊,途經緬甸自陸路進入中國云南,為通商做前期的準備工作。為了解決勘探隊的語言交流問題,威妥瑪在征得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建筑遺存準許的情況下,派遣翻譯官馬嘉理前往中緬交界處迎候。
馬嘉理從同治十三年6月開始動身由上海市出發,途經漢口、湖南省、貴州省、云南,于12月初十到達緬甸新街,與柏朗會合。
在為柏朗頒發“游歷”護照時,總理衙門一方面曾婉言勸告柏朗:邊境地區不安全,盡量不要前往,但柏朗一行人不聽。總理衙門又要求沿途各省及云南省督撫妥為照料。因此,馬嘉理在進入云南后受到當地官員的周到款待和關照,十分順利地出境。而馬嘉理并未將自己的返程時間、路線預先知會中國官員。
當年1月17日,馬嘉理與先期到達八莫的柏郎探路隊會合。2月14日啟程,掛起“游歷”的招牌,擅自越過中國邊境,侵入云南騰越地區的曼允。馬嘉理率領“探路隊”不但拒絕當地民眾勸阻,反而揚言要進攻騰越城(今騰沖市),并開槍打死群眾數人。云南騰越參將李珍國在紳民的要求下,布置兵勇,于各要隘堵截洋人。
2月21日,馬嘉理與4名中國隨員抵戶宋河,遭到當地人民的襲擊,5人都被殺死,首級懸于曼允城墻上。經此打擊,探路隊不敢繼續前進,退回緬甸新街。
事件影響
事件發生后, 英國把此事件說成是清廷幕后指使,同時提出超出事件范圍之外的要求,包括要求將云貴總督岑毓英等提京審訊;稱要撤使、絕交和用兵;減免稅厘、增開通商口岸和開放云南省邊界貿易等等。
清朝政府以“盜匪劫殺”為名,將臘都、兒通瓦等23位少數民族抗英勇士斬首,把積極主張抗英御侮的騰越鎮總兵蔣宗漢、同知吳啟亮革職,將左營都司李珍國革職下獄。
光緒二年(1876年)7月26日,李鴻章和威妥瑪簽訂了《煙臺條約》。中英對馬嘉理案件的審理也隨之宣告“結案”。其中包括清代派出公使前往英國道歉,這成為中國外交史上派出駐外長期代表的開始。
《煙臺條約》確定了中國近代的“觀審制度”,強行干預了中國的司法審判制度。依據“觀審制度”,對于外國人是原告的案件,外國人所屬國領事官員也有權前往觀審,如認為審判、判決有不妥之處,可以提出新證據等。
另外,根據《煙臺條約》,中國人與外國人之間發生的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由被告國官員按其本國法律進行審判。“被告原則”也由此確立。中國的司法主權進一步遭到侵犯。
煙臺條約概述
《煙臺條約》即《滇案條約》或《芝條約》。英國借口馬嘉理案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光緒二年七月二十六日(1876.9.13),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瑪與清政府北洋政府大臣李鴻章在煙臺市簽訂。共分三大部分,十六款,并附有《另議專條》。主要內容為:①英國得派員至云南省調查,準備商訂云南和緬甸之間的邊界和通商章程;②英國可派人前往甘肅省、青海省一帶,或由四川省等地進入西藏自治區,轉赴印度,也可由印度進入西藏;③增開宜昌市、蕪湖市、溫州市、北海四處為通商口岸;④在通商口岸和內地各省,凡有關英國人生命財產的案件,英國使館有權派員“觀審”;⑤租界內的外國商品免征厘金;⑥外國商品運往內地,不論中外商人都只納子口稅,全免各項內地稅;⑦凡未設立租界的各通商口岸,都“應由英國領事官會商各國領事官,與地方官商議”,“劃定界址”;⑧清政府派欽差大臣前往英國表示“惋惜”。此約擴大了英國對中國的侵略特權,使英國得以入侵云南省、西藏自治區地區。
參考資料 >
楊國強:海國變比鄰——“馬嘉理”案的始末因果.澎湃新聞.2024-01-13
楊國強:海國變比鄰——“馬嘉理”案的始末因果.澎湃新聞.2024-08-25
揭秘你不為所知的“滇案”——馬嘉理事件始末!.微信公眾平臺.2024-08-25
一樁小案件,竟能分裂中國領土,為何清政府要一味地向英國妥協?.百家號.2024-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