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著,1978年6月14日出生,漢族,安徽灣沚區人,2001年皖西學院環境學系畢業,先后從事網吧網管、營銷等工作。2003年6月30日他參加了安徽省國家公務員考試,報考蕪湖縣委辦公室經濟管理人員,筆試和面試的成績在近百名競爭者中排名第一位,然而在隨后的體檢中卻被檢查出感染了乙型肝炎病毒。9月25日,蕪湖市人事局正式宣布:張先著因體檢不合格不被錄取。11月10日,張先著正式向蕪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蕪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人事部門“歧視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此案被媒體稱為“國內乙肝歧視第一案”。
人物事件
2003年6月,張先著在蕪湖市人事局報名參加安徽省公務員考試,報考職位為蕪湖縣委辦公室經濟管理專業。經過筆試和面試,綜合成績在報考該職位的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規定進入體檢程序。2003年9月17日,張先著在蕪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銅陵市人民醫院的體檢報告顯示其乙肝兩對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為陽性,主檢醫生依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確定其體檢不合格。張先著隨后向蕪湖市人事局提出復檢要求,并遞交書面報告。同年9月25日,蕪湖市人事局經請示安徽省人事廳同意,組織包括張先著在內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軍第八六醫院進行復檢。復檢結果顯示,張先著的乙肝兩對半中HBsAg、抗-HBc(流)為陽性,抗-HBs、HbeAg、抗-Hbe均為陰性,體檢結論為不合格。依照體檢結果,蕪湖市人事局依據成績高低順序,改由該職位的第二名考生進入考核程序。并以口頭方式宣布,張先著由于體檢結論不合格而不予錄取。
2003年10月18日,張先著在接到不予錄取的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廳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廳作出皖人復字(2003)1號《不予受理決定書》。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張先著以被告蕪湖市人事局的行為剝奪其擔任國家公務員的資格,侵犯其合法權利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認定原告體檢“一、五陽”(HBsAg、HBcAb陽性)不符合國家公務員身體健康標準,并非法剝奪原告進入考核程序資格而未被錄用到國家公務員職位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判令撤銷被告不準許原告進入考核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準許原告進入考核程序并被錄用至相應的職位。2003年11月20日,張先著以被告蕪湖市人事局的行為剝奪其擔任國家公務員的資格,歧視慢性乙型肝炎患者,侵犯其合法權利為由,正式向蕪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蕪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準予原告被錄用至相應職位。
2004年4月2日,蕪湖市新蕪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國家行政機關招錄公務員,由人事部門制定一定的標準是必要的,國家人事部作為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部門,根據國務院《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了《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這一部門規章,安徽省人事廳及衛生廳共同按照規章授權目的和范圍行使權力,制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該規范性文件與上位法并不沖突,即未突破高階位法設定的范圍,也未突破高階位法的禁止性規定。因此,依照《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屬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參考適用。被告蕪湖市人事局根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委托解放軍第八六醫院對考生進行體檢,應屬于行政委托關系,被委托人所實施的行為后果應由委托人承擔。因解放軍第八六醫院的體檢不合格的結論違反《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規定,蕪湖市人事局作為招錄國家公務員的主管行政機關,僅依據解放軍第八六醫院的體檢結論,認定原告張先著體格檢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進入考核程序資格的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二目之規定,應予撤銷,但鑒于2003年安徽省國家公務員招考工作已結束,且張先著報考的職位已由該專業考試成績第二名的考生進入該職位,故該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可撤銷內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對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確認,被告蕪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國家公務員招錄過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張先著進入考核程序資格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2004年4月19日,蕪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審判決,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5月31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蕪湖市人事局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至此,轟轟烈烈的“乙肝歧視第一案”畫上了句號。
社會反響
張先著案件的勝訴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有人認為這是中國民主進步的體現,有人看到了國家對乙肝群體的重視,也有人認為這個勝利是個別現象,不能根本改變乙肝人群在社會上受歧視的現狀。張先著的勝訴被視為一個普通民眾在官本位思想泛濫的中國社會中,勇敢站出來維護自己權益的典范。法院的判決不僅捍衛了人民的權益,更維護了法律的權威,顯示了無論是普通民眾還是執政者,都必須依法辦事。然而,張先著的勝利并不徹底,法院的判決雖然指出了人事局的主要證據不足,但并未直接指出人事局的做法是錯誤的,而是將過失歸咎于人事局所依據的“證據”。這樣的判決暗示了人事局按規定辦事并沒有錯,而是規定本身存在漏洞。此外,盡管張先著勝訴,但他并未能如愿被錄用為公務員,仍然面臨著社會的歧視和生活上的困難。這一案件凸顯了乙肝群體在社會上遭受的不公平待遇,這不僅是個體的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和法律層面的問題。因此,盡管法院判張先著勝利,但駁回其被錄用為公務員的訴訟請求也就不足為奇了。這一案件的社會意義遠超過其法律意義,它所引發的社會效應將成為推動社會持續進步和發展的強大動力。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