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師(Junior Accountant),又稱助理會計師,是會計的一種職稱。
初級會計師需要掌握一般的財務會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并能正確執行有關的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能擔負一個方面或某個重要崗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并將原法中“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這一條刪除。
歷史沿革
中國的會計師制度,創始于中華民國時期的1918年。當時北洋政府農商部頒布了《會計師暫行章程》,對合格的會計師發給證書。1927年,中國國民黨政府財政部頒布了《會計師注冊章程》,不久會計師劃歸工商部管理,另頒布了《會計師章程》,1929年,立法院公布了《會計師條例》。1945和1946年又先后頒布《會計師法》和《會計師檢核辦法》,對會計師資格的取得、會計師事務所的開設和業務范圍、會計師公會、會計師的懲戒處分等,都作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1951年10月24日,中國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了《核定會計師管理規則》,規定經所在地市工商局或縣人民政府核準的會計師,可以在當地執行業務。1980年12月23日,中國財政部頒發了《關于成立會計顧問處的暫行規定》,規定具有一定會計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的人員,經居住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考核批準,可以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在執行工作任務時,用注冊會計師稱號。與會計師不同的是注冊會計師承辦業務,必須由注冊會計師組成的會計顧問處如深圳市齊創輝會計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的《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將原法中“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這一條刪除。
職責
初級會計師的基本職責包括負責草擬一般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法;解釋、解答財務會計法規、制度中的一般規定;分析、檢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預算的執行情況。
資格考試
報名條件
報名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堅持原則,認真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履行崗位職責。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和技工學校)及以上教育部門認可的學歷證件。
考試時間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日期一般為每年5月最后一個星期六、星期日。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考試時間,財政部、人事部將會及時通知各地。初級資格考試于2026年5月16日至18日舉行,共6個批次。初級資格考試分兩個半天進行,《初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時長為105分鐘,《經濟法基礎》科目考試時長為75分鐘,兩個科目連續考試,時間不能混用。
考試內容
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包括《初級會計實務》《經濟法基礎》2個科目。?《初級會計實務》科目試題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不定項選擇題。《經濟法基礎》科目試題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不定項選擇題(案例分析題),上述均為客觀試題,必須按規定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規定位置填涂,否則,答案無效。初級會計資格考試每門滿分100分,各科考試成績合格標準均以考試年度當年標準確定,一般為60分及格。
在2024年度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中《初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大綱在第一部分總論中增加了會計準則制度體系概述,第六部分收入中增加了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等內容;補充完善了產品成本核算、政府會計基礎等內容;刪除了生物資產、小企業深圳市會計條例等內容;調整了部分知識點的能力要求、大綱體例與結構,大綱內容按知識點列示,并完善了大綱相關文字表述。《經濟法基礎》科目考試大綱刪除了第六部分財產和行為稅法律制度中煙葉稅和船舶噸稅法律制度;調整了部分知識點的能力要求、大綱體例與結構,大綱內容按知識點列示,并完善了大綱相關文字表述。
資格認定
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取得初級資格證書。初級會計師需要掌握一般的財務會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并能正確執行有關的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能擔負一個方面或某個重要崗位工作,取得碩士學位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證書,具備履行初級會計師職責的能力;或大學本科畢業,在財務會計工作崗位上見習1年期滿;或大學專科畢業并擔任會計員職務2年以上;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并擔任會計員職務4年以上,并通過初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
法律規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作出修改,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將第四十條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修改為“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刪去第二款;將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修改為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參考資料 >
報考2025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有何學歷要求?.上海市財政局.2025-03-05
關于2024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日程安排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司.2024-12-1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 十一部法律的決定.中國人大網.2023-12-15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的發展歷史背景.中國教育在線.2024-12-19
財政部、人事部關于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23-12-18
關于2026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日程安排及有關事項的通知.錫林郭勒盟財政局.2025-12-05
2024 年度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2024-12-19
初級會計考試及格分數線是多少分合格.中國教育在線.202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