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是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于2022年12月30日通過的法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健全預備役人員制度,規范預備役人員管理,維護預備役人員合法權益,保障預備役人員有效履行職責使命,加強國防力量建設。
1995年5月10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后,該法根據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的決定》修正。2023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共10章65條,主要對預備役人員領導管理體制、身份屬性和分類,以及預備役軍銜、選拔補充、教育訓練和晉升任用、日常管理、征召、待遇保障、退出預備役、法律責任等作了全面規范,對加強預備役人員隊伍法治化建設、推進預備役部隊轉型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出臺背景
習主席對預備役部隊建設高度重視,黨的十八大以來,親自決策部署預備役部隊調整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決策指示,為預備役部隊建設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學指導。預備役人員是預備役部隊的主體,制定出臺專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系統規范預備役人員工作,對于加強預備役人員隊伍法治化建設,推進預備役部隊轉型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近年來,黨中央和中央軍委先后出臺文件,明確了新時代預備役部隊的建設定位、領導體制、管理職責等。貫徹改革要求,迫切需要構建與之相適應的預備役人員法律法規體系,為建設世界一流預備役部隊提供有力制度支撐。二是履行新時代軍隊使命任務的迫切需要。預備役部隊作為人民解放軍的組成部分,是現役部隊的有效補充,與現役部隊一體建設運用,共同履行軍隊使命任務。實現這一目標要求,必須以備戰打仗為指向,健全完善預備役人員制度。三是破解預備役人員隊伍建設矛盾問題的根本舉措。圍繞解決預備役人員專業能力、待遇保障、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矛盾問題,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在更高起點上推動預備役人員隊伍建設發展。四是推進預備役人員隊伍法治化建設的有力保障。預備役人員工作跨軍地、跨領域,涉及各級各類組織的權力和責任,事關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保證這項工作落實,必須將其納入法治化軌道,形成國家、軍隊、社會和個人齊心協力、依法推進的新格局。
歷史沿革
1995年5月10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后,該法根據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的決定》修正。
2019年1月,根據軍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安排,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成立專門工作班子,全面展開研究起草工作。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司法部的指導下,在中央軍委辦公廳、改革和編制辦公室等軍地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深入開展座談調研和實地考察,圍繞重難點問題進行研究論證,廣泛組織問卷調查,多次征求軍地各級意見建議,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草案。2022年9月至10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中央軍委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22年10月至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進行兩次審議。在此期間,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和相關單位征求意見,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通過座談研討、現地走訪、視頻連線等形式,深入多家軍地單位和預備役部隊開展調研,并據此進行了多輪修改完善。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該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同時廢止。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預備役人員制度,規范預備役人員管理,維護預備役人員合法權益,保障預備役人員有效履行職責使命,加強國防力量建設,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預備役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兵役義務,預編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或者編入中國人民解放軍預備役部隊服預備役的公民。
預備役人員分為預備役軍官和預備役士兵。預備役士兵分為預備役軍士和預備役兵。
預備役人員是國家武裝力量的成員,是戰時現役部隊兵員補充的重要來源。
第三條 預備役人員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以軍事需求為牽引,以備戰打仗為指向,以質量建設為著力點,提高預備役人員履行使命任務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條 預備役人員必須服從命令、嚴守紀律,英勇頑強、不怕犧牲,按照規定參加政治教育和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隨時準備應召參戰,保衛祖國。
國家依法保障預備役人員的地位和權益。預備役人員享有與其履行職責相應的榮譽和待遇。
第五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預備役人員工作。
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門負責組織指導預備役人員管理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動員部門負責組織預備役人員編組、動員征集等有關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預備役人員有關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預備役人員有關工作。
編有預備役人員的部隊(以下簡稱部隊)負責所屬預備役人員政治教育、軍事訓練、執行任務和有關選拔補充、日常管理、退出預備役等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應當根據預備役人員工作需要召開軍地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應當將預備役人員工作情況作為擁軍優屬、擁政愛民評比和有關單位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預備役人員履行預備役職責,協助做好預備役人員工作。
第八條 國家加強預備役人員工作信息化建設。
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統籌做好信息數據系統的建設、維護、應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應當對在預備役人員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軍事秘密和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九條 預備役人員工作所需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列入中央和地方預算。
第十條 預備役人員在履行預備役職責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組織和個人在預備役人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備役軍銜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預備役軍銜制度。
預備役軍銜是區分預備役人員等級、表明預備役人員身份的稱號和標志,是黨和國家給予預備役人員的地位和榮譽。
第十二條 預備役軍銜分為預備役軍官軍銜、預備役軍士軍銜和預備役兵軍銜。
預備役軍官軍銜設二等七銜:
預備役軍士軍銜設三等七銜:
(一)預備役高級軍士:預備役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
(二)預備役中級軍士:預備役一級上士、二級上士;
(三)預備役初級軍士:預備役中士、下士。
預備役兵軍銜設兩銜:預備役上等兵、列兵。
第十三條 預備役軍銜按照軍種劃分種類,在預備役軍銜前冠以軍種名稱。
預備役軍官分為預備役指揮管理軍官和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分別授予預備役指揮管理軍官軍銜和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軍銜。
預備役軍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 預備役軍銜的授予和晉升,以預備役人員任職崗位、德才表現、服役時間和做出的貢獻為依據,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十五條 預備役人員退出預備役的,其預備役軍銜予以保留,在其軍銜前冠以“退役”。
第十六條 對違反軍隊紀律的預備役人員,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可以降低其預備役軍銜等級。
依照本法規定取消預備役人員身份的,相應取消其預備役軍銜;預備役人員犯罪或者退出預備役后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剝奪其預備役軍銜。
批準取消或者剝奪預備役軍銜的權限,與批準授予相應預備役軍銜的權限相同。
第三章 選拔補充
第十七條 預備役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忠于祖國,忠于中國共產黨,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熱愛人民,熱愛國防和軍隊;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五)具備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預備役人員主要從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經過預備役登記的退役軍人和專業技術人才、專業技能人才中選拔補充。
預備役登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預備役人員的選拔補充計劃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會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指導部隊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實施。
第二十條 部隊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條件,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遴選確定預備役人員。
預備役人員服預備役的時間自批準服預備役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向部隊及時、準確地提供本行政區域公民預備役登記信息,組織預備役人員選拔補充對象的政治考核、體格檢查等工作,辦理相關入役手續。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部隊需要和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的安排,組織推薦本單位、本行政區域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預備役人員選拔補充。
被推薦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預備役人員選拔補充。
第二十三條 部隊應當按照規定,對選拔補充的預備役人員授予預備役軍銜、任用崗位職務。
第四章 教育訓練和晉升任用
第二十四條 預備役人員的教育訓練,堅持院校教育、訓練實踐、職業培訓相結合,納入國家和軍隊教育培訓體系。
軍隊和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預備役人員教育訓練。
第二十五條 預備役人員在被授予和晉升預備役軍銜、任用崗位職務前,應當根據需要接受相應的教育訓練。
第二十六條 預備役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達到軍事訓練大綱規定的訓練要求。
年度軍事訓練時間由戰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決定對預備役人員實施臨戰訓練,預備役人員必須按照要求接受臨戰訓練。
第二十七條 預備役人員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職業培訓,提高履行預備役職責的能力。
第二十八條 對預備役人員應當進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部隊按照規定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作為其預備役軍銜晉升、職務任用、待遇調整、獎勵懲戒等的依據。
預備役人員的考核結果應當通知本人和其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以及所在單位,并作為調整其職位、職務、職級、級別、工資和評定職稱等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九條 預備役人員表現優秀、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預備役軍銜、任用部隊相應崗位職務。
預備役兵服預備役滿規定年限,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經批準可以選改為預備役軍士。
預備役人員任用崗位職務的批準權限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條 預備役人員有單位變更、遷居、出國(境)、患嚴重疾病、身體殘疾等重要事項以及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部隊報告。
預備役人員有前款規定情況或者嚴重違紀違法、失蹤、死亡的,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報告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
部隊應當與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建立相互通報制度,準確掌握預備役人員動態情況。
第三十一條 預備役人員因遷居等原因需要變更預備役登記地的,相關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及時變更其預備役登記信息。
第三十二條 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等的召集,由部隊通知本人,并通報其所在單位和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
召集預備役人員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應當經戰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準。
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和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協助召集預備役人員。
預備役人員應當按照召集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到。
第三十三條 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等期間,由部隊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十四條 預備役人員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穿著預備役制式服裝、佩帶預備役標志服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生產、買賣預備役制式服裝和預備役標志服飾。
第三十五條 預備役人員應當落實軍隊戰備工作有關規定,做好執行任務的準備。
第六章 征召
第三十六條 在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法采取必要的國防動員措施后,部隊應當根據上級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預備役人員下達征召通知,并通報其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所在單位。
預備役人員接到征召通知后,必須按照要求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到。國家發布動員令后,尚未接到征召通知的預備役人員,未經部隊和預備役登記地兵役機關批準,不得離開預備役登記地;已經離開的,應當立即返回或者原地待命。
第三十七條 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預備役人員響應征召,為預備役人員征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幫助解決困難,維護預備役人員合法權益。
從事交通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優先運送被征召的預備役人員。
預備役人員因被征召,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預備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核實,并經部隊批準,可以暫緩征召:
(一)患嚴重疾病處于治療期間暫時無法履行預備役職責;
(二)家庭成員生活不能自理,且本人為唯一監護人、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必須由本人親自處理;
(三)女性預備役人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
(四)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正在被監察機關調查,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被征召的預備役人員,根據軍隊有關規定轉服現役。
預備役人員轉服現役,由其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辦理入伍手續。預備役人員轉服現役的,按照有關規定改授相應軍銜、任用相應崗位職務,履行軍人職責。
第四十條 國家解除國防動員后,由預備役人員轉服現役的軍人需要退出現役的,按照軍人退出現役的有關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妥善安置。被征召的預備役人員未轉服現役的,部隊應當安排其返回,并通知其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所在單位。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四十一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補償相結合的預備役人員津貼補貼制度。
預備役人員按照規定享受服役津貼;參戰、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按照規定享受任務津貼。
預備役人員參戰、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按照規定享受相應補貼和伙食、交通等補助;其中,預備役人員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所在單位應當保持其原有的工資、獎金、福利和保險等待遇。
預備役人員津貼補貼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四十二條 預備役人員參戰,享受軍人同等醫療待遇;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按照規定享受國家和軍隊相應醫療待遇。
軍隊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為預備役人員提供優先就醫等服務。
第四十三條 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軍隊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四條 預備役人員參戰、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其家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和慰問。
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為困難預備役人員家庭提供援助服務。
第四十五條 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不得因預備役人員履行預備役職責,對其作出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免職、降低待遇、處分等處理。
第四十六條 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和扶持政策。
預備役人員創辦小微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等活動,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融資優惠等政策。
第四十七條 預備役人員按照規定享受優待。
預備役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傷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
第四十八條 預備役人員被授予和晉升預備役軍銜,獲得功勛榮譽表彰,以及退出預備役時,部隊應當舉行儀式。
第四十九條 女性預備役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部隊應當根據女性預備役人員的特點,合理安排女性預備役人員的崗位和任務。
第五十條 預備役人員退出預備役后,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榮譽和待遇。
第八章 退出預備役
第五十一條 預備役軍官、預備役軍士在本銜級服預備役的最低年限為四年。
預備役軍官、預備役軍士服預備役未滿本銜級最低年限的,不得申請退出預備役;滿最低年限的,本人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退出預備役。
預備役兵服預備役年限為四年,其中,預備役列兵、上等兵各為二年。預備役兵服預備役未滿四年的,不得申請退出預備役。預備役兵服預備役滿四年未被選改為預備役軍士的,應當退出預備役。
第五十二條 預備役人員服預備役達到最高年齡的,應當退出預備役。預備役人員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
(一)預備役指揮管理軍官:預備役尉官為四十五周歲,預備役校官為六十周歲;
(二)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預備役尉官為五十周歲,預備役校官為六十周歲;
(三)預備役軍士:預備役下士、中士、二級上士均為四十五周歲,預備役一級上士、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均為五十五周歲;
(四)預備役兵為三十周歲。
第五十三條 預備役軍官、預備役軍士服預備役未滿本銜級最低年限或者未達到最高年齡,預備役兵服預備役未滿規定年限或者未達到最高年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安排退出預備役:
(一)被征集或者選拔補充服現役的;
(二)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改革或者優化預備役人員隊伍結構需要退出的;
(三)因所在單位或者崗位變更等原因,不適合繼續服預備役的;
(四)因傷病殘無法履行預備役職責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 預備役軍官、預備役軍士服預備役滿本銜級最低年限或者達到最高年齡,預備役兵服預備役滿規定年限或者達到最高年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退出預備役:
(一)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法采取國防動員措施要求的;
(二)正在參戰或者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的;
(三)涉嫌違反軍隊紀律正在接受審查或者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情形消失的,預備役人員可以提出申請,經批準后退出預備役。
第五十五條 預備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預備役人員身份:
(一)預備役軍官、預備役軍士服預備役未滿本銜級最低年限,預備役兵服預備役未滿規定年限,本人要求提前退出預備役,經教育仍堅持退出預備役的;
(二)連續兩年部隊考核不稱職的;
(三)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預備役人員退出預備役的時間為下達退出預備役命令之日。
第五十七條 批準預備役人員退出預備役的權限,與批準晉升相應預備役軍銜的權限相同。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經過預備役登記的公民拒絕、逃避參加預備役人員選拔補充的,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和征召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處以罰款;屬于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預備役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的,部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停止其相關待遇。
第五十九條 預備役人員參戰、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違反紀律的,由部隊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軍隊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預備役人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拒絕完成本法規定的預備役人員工作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預備役義務的,或者有其他妨害預備役人員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處罰。
非法生產、買賣預備役制式服裝和預備役標志服飾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查明事實,經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處罰決定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的人員服預備役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五條 本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制定原則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注重把握5個方面原則:一是堅持為戰務戰。聚焦與現役力量共同履行使命任務,始終把立法的出發點、落腳點標定在備戰打仗上,為隨時應召應戰提供制度支撐。二是堅持體系設計。把握預備役人員工作特點規律,對相關制度進行系統設計、整體重塑,為公民依法服預備役提供有力保障。三是堅持能力為本。遵循軍事能力生成機理,系統設計“選、訓、用、管、召、退”全流程服預備役制度,致力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預備役人員隊伍。四是堅持集聚英才。注重權利與義務相統一、貢獻與待遇相匹配,清晰界定身份屬性,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引導公民積極踴躍服預備役。五是堅持繼承創新。貫徹預備役部隊轉型重塑改革要求,堅持黨的領導,賡續優良傳統,總結實踐經驗,借鑒外軍做法,著力增強立法的時代性、科學性和可行性。
預備役人員工作的體制機制如何規范
關于領導管理體制,法律明確,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預備役人員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門負責組織指導預備役人員管理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動員部門負責組織預備役人員編組、動員征集等有關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預備役人員有關工作。中央國家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預備役人員有關工作。編有預備役人員的部隊,負責所屬預備役人員政治教育、軍事訓練、執行任務和有關選拔補充、日常管理、退出預備役等工作。同時,對軍地協調機制、經費保障機制、考核激勵機制、信息管理機制等作了規范,推動形成軍隊主導、軍地協同、依法履責的工作格局。
預備役人員如何定義、分類和定位
承接《兵役法》對預備役人員的定義,將預備役人員分為預備役軍官和預備役士兵,預備役士兵分為預備役軍士和預備役兵。同時明確,預備役人員是國家武裝力量的成員,是戰時現役部隊兵員補充的重要來源,鮮明確立其在軍事力量體系中的定位,增強全社會對預備役人員的尊崇,激發公民服預備役的光榮感使命感。
對預備役軍銜的規定
法律明確提出,國家實行預備役軍銜制度。按照預備役人員分類,分別設置預備役軍官軍銜、預備役軍士軍銜和預備役兵軍銜。其中,預備役軍官軍銜設預備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預備役上尉、中尉、少尉二等七銜;預備役軍士軍銜設預備役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預備役一級上士、二級上士,預備役中士、下士三等七銜;預備役兵軍銜設預備役上等兵、列兵兩銜。同時,對預備役軍銜軍種屬性、授予和晉升、保留、處置等作出明確,推進預備役人員分類分級精細化管理。
預備役人員的選拔補充如何規范
選拔補充是提高預備役人員隊伍建設質量的首要一環,著眼把好“入口關”,法律對預備役人員選拔補充工作作了系統規范。一是承接《兵役法》有關規定,從政治、年齡、身體、心理、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規范公民服預備役的基本條件,保證可選范圍既有廣泛性又有先進性,建好預備役人員選拔補充“蓄水池”。二是規定預備役人員主要從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經過預備役登記的退役軍人和專業技術人才、專業技能人才中選拔補充,保證所需人員應選能選。三是明確預備役人員選拔補充計劃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會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指導部隊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實施,增強計劃的權威性和執行力,推動軍地有關部門和行業系統有效落實。四是確立按崗擇人、選賢任能的選人用人導向,細化選拔補充組織程序,建立部隊遴選確定和授銜任職,兵役機關組織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辦理相關入役手續,相關單位支持配合的工作機制。
如何規范預備役人員的教育訓練和晉升任用
基于能力生成、提高和釋放規律,法律對預備役人員教育訓練和晉升任用作了規范,保證人崗相適、能位相符。一是貫徹“三位一體”新型軍事人才培養理念,堅持院校教育、訓練實踐、職業培訓相結合,構建預備役人員教育訓練體系,明確軍隊和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預備役人員教育訓練。二是規定預備役人員在被授予和晉升預備役軍銜、任用崗位職務前,應當根據需要接受相應的教育訓練;規范軍事訓練、臨戰訓練和職業培訓,保證預備役人員有效履行使命任務。三是明確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辦法,規定考核結果作為預備役軍銜晉升、職務任用、待遇調整等的依據外,還應當通知本人和兵役機關以及所在單位,作為調整其職位、職務、職級、級別、工資和評定職稱等的依據之一。四是明確預備役人員表現優秀、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預備役軍銜、任用部隊相應崗位職務;預備役兵服預備役滿規定年限,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經批準可以選改為預備役軍士,為表現優秀的預備役人員成長發展保留渠道。
對預備役人員的日常管理的規范和要求
根據預備役人員亦兵亦民的特點,法律對日常管理工作進行了系統規范。一是針對預備役人員高度分散、廣域分布、流動性強等實際,建立分散管理、人員召集、集中管理等制度,清晰界定部隊、兵役機關和相關單位管理責任。二是貫徹預備役部隊保持規定戰備狀態的要求,對預備役人員落實軍隊戰備工作規定作出原則規范,提高快速響應能力。三是規范預備役人員著裝要求,明確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服飾,提高預備役人員榮譽感和自豪感。
預備役人員征召主要規范的內容
著眼實現依法動員、依法征召,法律對預備役人員戰時征召制度作出全流程規范。一是承接戰時兵員動員有關規定,規范征召的時機程序、職責任務和相關保障,壓緊壓實軍地各方和預備役人員責任。二是明確患嚴重疾病、家庭困難、女性孕期產假哺乳期等緩召情形,保證部隊集中統一和安全穩定,體現對預備役人員的關心關懷。三是規定轉服現役和解除征召的權限、程序,保證預備役人員戰時依法依規轉服現役、戰后有序回歸正常生產生活狀態。
對預備役人員的待遇保障的規定
著眼立起預備役人員受尊崇的導向激勵,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統籌規范預備役人員待遇保障。一是創新設立預備役人員津貼補貼制度,明確預備役人員按照規定享受服役津貼、任務津貼及伙食、交通等補助;預備役人員履職期間,所在單位應當保持其原有的工資、獎金、福利和保險等待遇。二是明確預備役人員按照規定享受醫療、撫恤等待遇,首次提出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女性預備役人員實施特別保護。三是明確預備役人員及其工作單位享受相關優待、優惠和扶持政策;規定工作單位不得因預備役人員履行預備役職責,對其作出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免職、降低待遇、處分等處理。四是規范預備役人員舉行儀式情形,明確退出預備役后享有榮譽和待遇。
對服預備役的年齡年限和退出方式的規定
為實現預備役人員隊伍有序更替、“出口”暢通、充滿動力活力,對服預備役的年齡年限和退出方式作出系統規范。一是合理設置服役年齡年限。規定預備役軍官、軍士各銜級最低服役年限均為4年,預備役兵服役年限為4年;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預備役指揮管理尉官45周歲、專業技術尉官50周歲,預備役校官60周歲,預備役二級上士以下45周歲、一級上士以上55周歲,預備役兵30周歲。二是規范退出預備役方式。明確預備役人員服預備役達到最高年齡的,應當退出預備役;預備役軍官、預備役軍士服預備役滿最低年限的,本人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退出預備役;預備役兵服預備役滿4年未被選改為預備役軍士的,應當退出預備役。同時,明確安排退出預備役和不得退出預備役情形。
該法如何規定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遵循法律義務與法律責任相銜接的原則,系統規定相關法律責任,為貫徹落實提供堅強保證。一是承接《兵役法》有關規定,明確公民、預備役人員,以及國家機關、軍隊單位、編兵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二是規范處罰執行的實施主體、權限和程序,明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貫徹落實
預備役人員工作跨軍地、跨領域,是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是軍地各級機關、各類組織和全體公民的共同責任,必須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推動法律落地落實。一是抓好學習宣傳。采取多種形式抓好分層分級培訓,培養一批熟悉政策、掌握政策、運用政策的明白人;持續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的宣傳解讀,讓全社會了解法律規定的主要內容、積極支持預備役人員工作,引導廣大公民踴躍服預備役。二是嚴格依法實施。軍地各級機關和各類組織應當牢固樹立一盤棋思想,強化大局觀念,增強協同意識,認真抓好《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的貫徹執行,嚴格依法開展預備役人員有關工作,確保法律有效落地、有力實施。三是強化監督問責。要切實加強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充分發揮人大、政府、社會、輿論等監督作用,及時解決法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矛盾問題,切實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國人大網.2026-03-01
有關預備役,你了解多少?.中國軍網.2026-03-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2026-03-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中國人大網.2026-03-01
總政干部部負責人就修改后的預備役軍官法答問.中國新聞網.2026-03-01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答記者問.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202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