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是指對于符合法定情形,不適宜在監獄、看守所等場所執行刑罰的罪犯,決定暫不關押,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監管的刑罰執行制度。
監外執行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紀40年代,英國管理人員在對流放到澳大利亞的犯人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建立了一套善刑相抵的制度,也就是現今的假釋制度的前身。1841年,美國馬薩諸塞州的奧古斯塔在看到一些因為輕微犯罪而被法律判處監禁的罪犯時,以自己給他們承保的方式,來幫助他們免于監禁之苦,這些早期監外執行的萌芽是源自于對輕微犯罪的人的同情以及人道主義的關愛。2014年,中國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聯合印發了《暫予監外執行規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23年6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對暫予監外執行工作進行嚴格規范約束。截至2024年11月,中國監外執行的主要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2014年聯合制定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以及《監獄法》《看守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等。
監外執行這一制度的發展使人權保護觀念得到了體現和深化,為各種非監禁刑的發展提供了條件和基礎。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該規定援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
歷史沿革
立法來源
監外執行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紀40年代,英國管理人員在對流放到澳大利亞的犯人進行管理的過程中認為,犯人可以通過良好的行為表現得到提前釋放的獎勵,并且建立了一套善刑相抵的制度,也就是現今的假釋制度的前身。1841年,美國馬薩諸塞州的一名鞋匠兼信徒—奧古斯塔,在他看到一些因為輕微犯罪而被法律判處監禁,承受牢獄之苦而給家庭和個人帶來了極其消極的影響之后,奧古斯塔決心以自己給他們承保的方式,來幫助他們免于監禁之苦。奧古斯塔用自己畢生的精力先后給予了兩千多名違法犯罪人承保,使其免于監禁。后來被人們稱為“緩刑之父”。早期監外執行的萌芽是源自于對輕微犯罪的人的同情以及人道主義的關愛,監外執行這一制度的發展也可以說是人權保護觀念得到了體現和深化。這也為之后的各種非監禁刑的發展提供了條件和基礎。
中國立法
2014年,中國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衛生計劃生育委聯合印發了《暫予監外執行規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2月13日下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2014年以來人民法院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向媒體通報2014年人民法院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主要舉措與工作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夏道虎通報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典型案例。
2023年6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共6部分32條,從準確把握相關診斷檢查鑒別標準、規范病情診斷、嚴格決定批準審查和收監執行審查、強化全過程監督制約、加強社區矯正銜接配合和監督管理、嚴格工作責任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規定。
權威
適用條件
實踐中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大多是患病罪犯,第一項中“患有嚴重疾病情形”需符合《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規定。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為了達到監外執行目的,企圖通過自傷自殘的欺騙方法謀得保外就醫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其中情節惡劣的,視情況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適用保外就醫應當從嚴審批,對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嚴重疾病,但經診斷短期內沒有生命危險的,不得暫予監外執行。對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因違法違規被收監執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從嚴審批。
為保障刑罰執行的嚴肅合法性,避免罪犯對人權保障政策的濫用,降低監管風險和潛在社會危害,法律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進行了以上限制性規定。實踐中,存在罪犯故意不配合治療妄圖延長監外執行期限的情形,對此,法院將依法對其強制收監執行。對于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經診斷短期內沒有生命危險的,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要依法收押。同時,看守所等須加強罪犯羈押期間的健康監測及診療工作,密切關注罪犯病情變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第二百五十五條 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百五十六條 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六十八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對于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第二百五十八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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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程序
決定與批準
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2條規定: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分別由下列機關決定或者批準:
(一)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審查同意后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準;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審查同意后提請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對有關職務犯罪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交付執行后,若在監獄服刑,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若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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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構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3條規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21條規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掌握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身體狀況以及疾病治療等情況,每三個月審查保外就醫罪犯的病情復查情況,并根據需要向批準、決定機關或者有關監獄、看守所反饋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社區矯正機構是刑罰執行機關之一,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實踐中,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局執行,居委會、村民委員會、罪犯的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要協助做好社區矯正工作,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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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義務
《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24條規定: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社區矯正機構的要求,定期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公益活動和社會生活等情況。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可能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定期報告遵守禁止令的情況。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每個月報告本人身體情況。保外就醫的,應當到省政府指定的醫院檢查,每三個月向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病情復查情況。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病情及保證人等情況,可以調整報告身體情況和提交復查情況的期限。延長一個月至三個月以下的,報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批準;延長三個月以上的,逐級上報省級社區矯正機構批準。批準延長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協調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
收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49條規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收監執行建議:
(一)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社區矯正機構批準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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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刑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2款的規定,對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依法應當予以收監的,在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后,由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款的規定送交執行刑罰。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價值意義
監外執行這一制度的發展使人權保護觀念得到了體現和深化,為各種非監禁刑的發展提供了條件和基礎。監外執行制度是順應歷史發展潮流的,是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一項社會改造活動。
監督機構
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在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前,應當征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2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或者批準機關、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有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矯正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問題與措施
問題
暫予監外執行作為刑罰執行變更制度的重要部分,檢察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工作進行檢察監督,是實現刑罰功能發揮、維護司法公平正義的必然之舉。暫予監外執行在實際執行中,由于多種原因,仍存在一定的問題和困難。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依賴病情鑒定,缺少對社會危險性的分析判斷。實踐中,在法院決定是否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中,相較于對懷孕、哺乳期情況的認定,對嚴重疾病的審查認定存在依賴醫院的病情診斷、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的情況,沒有綜合考慮被暫予監外執行人的原判罪名、犯罪性質、病情嚴重程度,是否有再犯罪的風險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僅根據罪犯的病情是否達到了保外就醫的嚴重程度就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
二是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刑罰執行的日常監督管理不規范,保外就醫病情復查流于形式。在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人員中,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人數較少,部分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將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納入社區矯正一般管理,部分因病人員恃“病”無恐,在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仍不參加教育學習。由于基層司法所缺乏有效的調查核實手段,再加上部分因病人員怠于報告和提交自己身體情況和病情復查報告,導致對保外就醫罪犯的病情報告審查、病情復查流于形式。
三是部門之間溝通銜接不暢,存在交付執行不規范情形。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21條、《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19條的規定,都重在強調對于暫予監外執行對象交付社區矯正的當場性。但在實踐中,法院直接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時,多數情況下是在庭后通知暫予監外執行對象自行前往司法所辦理交接手續,同時將相關文書一并寄送給司法所和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收到法院文書后,未及時辦理監外執行對象的移送和交接手續,導致罪犯遲遲未交付執行的情況并不鮮見。
四是部分保外就醫的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收監執行難。這一問題主要體現在適用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再次犯罪時的收監環節。對于部分身患頑疾的保外就醫對象,看守所、監獄以無服刑能力為由拒絕接收。一些暫予監外執行對象知道自己的情況不宜收監執行,即使再犯罪也不會被收監,因而有恃無恐,繼續違法犯罪,對社會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
五是暫予監外執行信息共享平臺及銜接機制仍需完善。因為執行信息共享平臺尚未完全建立,導致信息溝通不暢、銜接不夠、執行環節監督不及時等問題時有發生。檢察院與社區矯正機構未全面實現信息聯網,刑事執行監督長效機制有待健全,自身監督行為的制度措施仍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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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第一,建立互通機制,暢通公檢法司各部門的資源信息溝通渠道。首先,在交付執行前的醫學診斷階段,法院及時向檢察院進行情況通報,檢察機關可以派員對罪犯的病情診斷、檢查、鑒別和審查活動進行同步監督,以確保醫學診斷活動的真實有效性;在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階段,法院及時向檢察院征求意見,檢察院要及時進行審查并提出反饋意見,確保暫予監外執行決定依法合規開展。其次,推進法院、監獄管理機關、社區矯正機關及檢察機關一體化的信息網絡平臺建設,確保檢察機關在實現監督時可以提前介入。在暫予監外執行階段,時刻跟進罪犯監外執行情況,防止文書未到位、罪犯未報到、收監執行情況未及時發現等監督漏洞的出現。最后,檢察機關對于信息平臺上關于罪犯的信息情況,可以不定時地、主動地進行調查核實,防止弄虛作假、謊報瞞報等信息不實現象出現。
第二,建立完善的交付執行、變更執行、終止執行工作機制,確保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管規范到位。部門之間加強協作配合,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通報暫予監外執行工作情況,梳理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共同商定解決方案。規范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管理和考察工作,建立完善的交付執行、變更執行、終止執行工作機制,杜絕在法律文書送達、罪犯移轉等環節發生漏管、脫管現象。
第三,執行機關要健全監督機制、落實好管理、幫教措施。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聯席會議和檢察建議的形式,建議基層組織或者罪犯原所在單位,認真履行協助監督職責,社區矯正機構加強與基層群眾幫教組織的配合,做好暫予監外執行的后期延續工作和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安置工作,使其不會因生存問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促使其早日回歸社會。
第四,建立健全與暫予監外執行相關的其他配套工作機制。一是完善醫學診斷活動的規范性,明確組織診斷活動的主體部門和負責診斷的醫療機構,確保交付執行前醫學診斷工作嚴格依法規范進行。二是完善病情復查機制。建立完善病殘鑒定制度,對因病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病情復查,社區矯正機構要對病情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組織有資質的醫學鑒定機構對病情復查情況進行核查。三是細化建立健全社會救助機制。對確因生活困難或因病需要救濟的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建立健全相應的救助和救濟制度。四是加強溝通,規范案件材料移送范圍,檢察機關在辦案時對上述材料進行全面審查,未及時提供的,應當予以監督糾正。
第五,加強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件審查辦理機制。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件時,在審查鑒定意見、病情診斷的基礎上,對鑒定意見、病情診斷所依據的原始資料進行重點審查,判斷鑒定意見和病情診斷的真偽、資料的證明力、產生資料的程序等問題,以及是否能夠據此得出鑒定意見、病情診斷所闡述的結論性意見,相關鑒定部門及鑒定人的鑒定行為是否合法有效等。經審查發現疑點的應進行調查核實,可以邀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同時,應當加強對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的聯合審查。在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件時,應當及時委托檢察技術人員對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進行審查,由檢察技術人員協助刑事執行檢察人員審查或者組織審查案件中涉及的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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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事件
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刑15年的女犯邱某,在被監視居住及判刑后,4年時間3次懷孕生孩子,經申請,其刑罰被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2024年10月23日,罪犯邱某又以哺乳期為由向法院提交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法院經初步審查后立案并進行公示。截至2024年11月18日,人民法院對罪犯邱某已經實施暫予監外執行。該公示在網絡引起熱議,有網友認為邱某在鉆法律的空子;也有人擔心,如果邱某入獄服刑了,其孩子無人照顧。
參考資料 >
檢護民生 | 暫予監外執行制度知多少?.微信公眾平臺.2024-11-19
五部門聯合出臺規定規范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11-19
7月1日起施行,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情形有了明確標準.百家號.2024-11-19
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及批準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5-04-24
最高人民法院舉行人民法院規范減刑、假釋、 暫予監外執行情況新聞發布會.中國法院網.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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