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會議,又稱普世公會議、普教會議,是指具有廣泛代表性的世界性主教會議,在基督教中用于審議和解決重要的教務和教理爭議。這一術語源于希臘語,意為“普世性的”。歷史上,對基督教教義產生深遠影響的早期大公會議包括尼西亞會議、第一次君士坦丁堡公會議、以弗所公會議和導致東西教會分裂的卡爾西頓會議。
歷史沿革
公元1054年,東西方教會發生大分裂。此后,東正教不再認可天主教單方面召開的大公會議。教會會議是普世教會或地方教會代表聚集的地方,他們共同商討教會事務,以便做出一致的決定。教會會議的形式多樣,包括主教會議、宗主教會議或地方會議等。其中,代表整個普世教會的會議被稱為大公會議。
法規規定
根據現行教會法規,大公會議必須由教皇召集;教皇還擁有主持會議、決定會議議題、程序、地點、宣布休會和解散會議的權利。大公會議的決議必須經過教皇批準并公布。樞機主教、宗主教、總主教、首席主教、主教、修院院長均有出席和投票權,但受邀參加的神學或教律學家只能投顧問票。參加會議的教長可以提出討論議程,但須經教皇同意。對于普世教會而言,大公會議享有最高司法權和裁判權,其決定不可向上訴至教皇或會議。如果在會議期間教皇去世,大會將暫停,直至新教皇下令繼續或解散會議。
神學解釋
從神學角度看,教會本身就是雅威召集的聚會。因此,教會本身就具備大公會議的特征。在大公會議上,教會的統一性和共融性得到充分體現,神長們與教皇一同祈禱、反思、交流,這是闡明信仰、規范教規、譴責錯誤觀點、甚至懲治異端的有效方法。大公會議不僅體現了教會的一致性和和諧性,還展現了其孔子的本質。此外,宗徒精神、宗徒見證和宗徒職責對大公會議至關重要。教會的成長受到圣靈的引導,而在大公會議中,圣靈的工作尤為顯著,賦予會議特殊且具有約束力的權威,其決定必須由整個教會執行。
會議列表
東正教僅承認七次大公會議,而羅馬天主教則認為有八次。大分裂后的會議由羅馬天主教單獨舉行,因此內容未獲東正教認可。雙方公認的會議包括:
第一次尼西亞公會議(公元325年)
在位教皇:圣思維一世
第一次君士坦丁堡公會議(公元381年)
在位教宗:圣達瑪馬蘇一世
以弗所公會議(公元431年)
在位教宗:采來丁一世
迦克墩公會議(或稱卡爾西頓會議)(公元451年)
在位教宗:圣良一世
第二次君士坦丁堡公會議(公元553年)
在位教宗:維吉利
第三次君士坦丁堡公會議(公元680-681年)
在位教宗:圣雅加多
第二次尼西亞公會議(公元787年)
在位教宗:阿德連一世
第四次君士坦丁堡會議(公元869-870年)
在位教皇:阿德連二世
第一次拉特蘭會議(公元1123年)
在位教宗:嘉理多二世
第二次拉特蘭會議(公元1139年)
在位教宗:依諾法爵二世
第三次拉特蘭會議(公元1179年)
在位教宗:亞歷山大三世
第四次拉特蘭會議(公元1215年)
在位教宗:依諾法爵三世
第一次里昂會議(公元1245年)
在位教宗:依諾法爵四世
第二次里昂會議(公元1274年)
在位教宗:格列高利十世
維埃納會議(公元1311-1313年)
在位教皇:克肋孟五世
康斯坦茨會議(公元1414-1418年)
在位教宗:馬丁五世
費拉拉-佛羅倫斯會議(公元1438-1445年前后)
在位教宗:歐根四世
第五次拉特蘭會議(公元1512-1517年)
在位教宗:利奧十世
特倫多會議(公元1545-1563年)
在位教宗:保羅三世、比約四世
第一次梵蒂岡會議(公元1869-1870年)
在位教宗:比約九世
第二次梵蒂岡會議(公元1962-1965年)
參考資料 >
天主教歷次大公會議內容.陜西天主教 .2024-11-01
從“大公會議”的歷史脈絡,看中國教會的問題.萬有真原 .2024-11-01
維埃納大公會議:天主教權力之爭與改革 .網易 .202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