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華獎評獎辦法》是由文化部制定并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旨在確保文華獎作為專業舞臺表演藝術政府獎的導向性、權威性和公正性。該辦法明確了文華獎的評獎周期、獎項設置、參評條件以及評獎程序等內容。
總則
第一條
文華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主辦的專業舞臺藝術政府獎。
第二條
文華獎評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堅持導向性、權威性、公正性的原則。通過評獎,促進藝術表演團體出好戲出人才,推動藝術創作和演出的繁榮與發展。
第三條
每兩年舉行一屆文華獎評獎。
獎項設置和總量
第四條
文華獎的評獎對象是整臺的大型劇目,包括新創、改編、移植的戲曲、話劇、歌劇、舞劇、兒童劇及有整體構思、非組團組臺的大型歌舞、樂舞、雜技、曲藝、木偶、皮影劇目等。
第五條
文華獎設文華大獎、文華新劇目獎和單項獎。單項獎包括文華劇作獎、文華導演獎、文華編導獎、文華音樂創作獎、文華舞臺美術獎和文華表演獎。
第六條
文華大獎獎予最突出的優秀劇目。
第七條
每屆獲獎劇目總量不超過35個,其中獲文華大獎的劇目不超過6個。
第八條
單項獎從獲獎劇目中評選。每屆數量不超過60個。
第九條
每屆評獎各藝術門類的獎項額度,由文華獎評獎委員會確定。文華大獎可以空缺。
參評條件和申報內容
第十條
文華獎參評劇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 各專業藝術表演團體(包括民間職業劇團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劇團)創作演出的新劇目;
- 首演日在參評之日前5年之內;
- 正式公演50場以上(大型歌劇、昆曲演出場次在20場以上);
- 歌舞、樂舞、雜技、曲藝、木偶、皮影劇目新創作成分須占全劇目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一條
地方藝術團體參評劇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推薦申報;解放軍藝術團體參評劇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推薦申報;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與單位所屬藝術團體的參評劇目,由其主管部門推薦申報;文化部直屬藝術團體參評劇目直接向文化部申報。
第十二條
曾參加評獎但未獲獎的劇目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仍可繼續申報參加評獎。已獲文華新劇目獎的劇目,在獲獎后5年之內有重大修改、在質量上有顯著提高的,可申報參加文華大獎的評獎。
第十三條
申報參評劇目應填寫《文化部文華獎參評申報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 戲劇、歌劇劇本,舞劇、歌舞、樂舞、雜技、曲藝、木偶、皮影劇目整體框架或構思臺本;
- 演出門票;
- 激光視盤或錄像帶;
- 劇照;
- 主要創作演出人員簡介;
- 演出場次證明。
評獎機構
第十四條
文化部設文華獎評獎委員會。評獎委員會由文化部有關部門領導和藝術界專家組成。其成員由文化部聘任。
第十五條
文華獎評獎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委員若干人。評獎委員會內按照藝術門類分設評獎組。
第十六條
文華獎評獎委員會專家委員,從文化部文學藝術專家委員會成員中產生。文化部建立隨機抽取制度,每一屆專家評委由不同人員組成。
第十七條
評委實行回避制度。如評委或評委的直系親屬的作品參評,該評委不得參加該屆的評獎工作。
第十八條
評獎委員會下設評獎辦公室,負責評獎的組織和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文化部藝術司。
評獎程序
第十九條
評獎辦公室按照參評條件對申報的劇目進行初選,提出初選名單。初選名單應不少于獲獎劇目獎額的1.3倍。
第二十條
評委審看初選提名劇目的錄像,并對參評劇目撰寫評委意見。
第二十一條
各評獎組根據本藝術門類的獎項額度,以投票的方式評選出獲獎劇目。在獲獎劇目中評選出文華大獎,其余獲獎劇目為文華新劇目獎。
第二十二條
各評獎組對獲獎劇目撰寫出獲獎評語。
第二十三條
在已獲得文華大獎和文華新劇目獎的劇目中評選出各種單項獎。
第二十四條
投票時實到評委不低于應到評委的四分之三。計票時以到會評委實有人數為準,不得代投。
第二十五條
在獎項額度內,票數過半者方可獲獎。如最后一個名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劇目或單項得票相等,則須重新投票;如重投后票數仍然相等,則同時無效。
第二十六條
獲獎排名一般按照藝術門類分別排序。同一藝術門類內以得票多少為序。
第二十七條
在評獎過程中,如遇有爭議,由評獎委員會主任主持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由主任會議以簡單多數做出裁定。主任會議由評獎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八條
評獎組對獲獎劇目的評語實行公開發布制度,以利于社會對文華獎評獎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評選結果報文化部審核批準后生效。
獎勵
第三十條
對獲獎的藝術團體和藝術工作者,均頒發獎狀(證書)、獎牌和獎金。
罰則
第三十一條
評委會成員和工作人員必須遵守評獎規定和有關紀律,防止不公平競爭,杜絕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違反規定或有徇私舞弊行為的評委和工作人員,對評委撤消其評委資格,對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于有違法行為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參評單位和個人有行賄、送禮等行為,或填報參評資料弄虛作假的,取消劇目和個人的參評資格,對已獲得的獎項予以撤銷,追繳獲獎證書、獎牌、獎金等,并給予相應處分。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每一屆文華獎評獎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8年3月20日頒發的《文化部文華獎評獎辦法》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 >
文化部文華獎評獎辦法.110法律咨詢網.2024-11-20
文化部關于印發《文華獎評獎辦法》的通知.中國政府網.2024-11-20
文華獎獎勵辦法.https://zwgk.mct.gov.cn/zfxxgkml/zcfg/gfxwj/202012/t20201204_906149.html#:~:text=%E7%AC%AC%E4%B8%89%E6%9D%A1,%E6%96%87%E5%8D%8E%E5%A5%96%E6%AF%8F%E4%B8%89%E5%B9%B4%E8%AF%84%E9%80%89%E4%B8%80%E6%AC%A1%E3%80%82.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