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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華獎評獎辦法
來源:互聯網

《文華獎評獎辦法》是由文化部制定并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旨在確保文華獎作為專業舞臺表演藝術政府獎的導向性、權威性和公正性。該辦法明確了文華獎的評獎周期、獎項設置、參評條件以及評獎程序等內容。

總則

第一條

文華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主辦的專業舞臺藝術政府獎

第二條

文華獎評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堅持導向性、權威性、公正性的原則。通過評獎,促進藝術表演團體出好戲出人才,推動藝術創作和演出的繁榮與發展。

第三條

每兩年舉行一屆文華獎評獎。

獎項設置和總量

第四條

文華獎的評獎對象是整臺的大型劇目,包括新創、改編、移植的戲曲、話劇、歌劇、舞劇、兒童劇及有整體構思、非組團組臺的大型歌舞、樂舞、雜技、曲藝、木偶、皮影劇目等。

第五條

文華獎設文華大獎、文華新劇目獎和單項獎。單項獎包括文華劇作獎、文華導演獎、文華編導獎、文華音樂創作獎、文華舞臺美術獎和文華表演獎。

第六條

文華大獎獎予最突出的優秀劇目。

第七條

每屆獲獎劇目總量不超過35個,其中獲文華大獎的劇目不超過6個。

第八條

單項獎從獲獎劇目中評選。每屆數量不超過60個。

第九條

每屆評獎各藝術門類的獎項額度,由文華獎評獎委員會確定。文華大獎可以空缺。

參評條件和申報內容

第十條

文華獎參評劇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 各專業藝術表演團體(包括民間職業劇團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劇團)創作演出的新劇目;

- 首演日在參評之日前5年之內;

- 正式公演50場以上(大型歌劇、昆曲演出場次在20場以上);

- 歌舞、樂舞、雜技、曲藝、木偶、皮影劇目新創作成分須占全劇目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一條

地方藝術團體參評劇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推薦申報;解放軍藝術團體參評劇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推薦申報;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與單位所屬藝術團體的參評劇目,由其主管部門推薦申報;文化部直屬藝術團體參評劇目直接向文化部申報。

第十二條

曾參加評獎但未獲獎的劇目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仍可繼續申報參加評獎。已獲文華新劇目獎的劇目,在獲獎后5年之內有重大修改、在質量上有顯著提高的,可申報參加文華大獎的評獎。

第十三條

申報參評劇目應填寫《文化部文華獎參評申報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 戲劇、歌劇劇本,舞劇、歌舞、樂舞、雜技、曲藝、木偶、皮影劇目整體框架或構思臺本;

- 演出門票;

- 激光視盤或錄像帶;

- 劇照;

- 主要創作演出人員簡介;

- 演出場次證明。

評獎機構

第十四條

文化部設文華獎評獎委員會。評獎委員會由文化部有關部門領導和藝術界專家組成。其成員由文化部聘任。

第十五條

文華獎評獎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委員若干人。評獎委員會內按照藝術門類分設評獎組。

第十六條

文華獎評獎委員會專家委員,從文化部文學藝術專家委員會成員中產生。文化部建立隨機抽取制度,每一屆專家評委由不同人員組成。

第十七條

評委實行回避制度。如評委或評委的直系親屬的作品參評,該評委不得參加該屆的評獎工作。

第十八條

評獎委員會下設評獎辦公室,負責評獎的組織和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文化部藝術司。

評獎程序

第十九條

評獎辦公室按照參評條件對申報的劇目進行初選,提出初選名單。初選名單應不少于獲獎劇目獎額的1.3倍。

第二十條

評委審看初選提名劇目的錄像,并對參評劇目撰寫評委意見。

第二十一條

各評獎組根據本藝術門類的獎項額度,以投票的方式評選出獲獎劇目。在獲獎劇目中評選出文華大獎,其余獲獎劇目為文華新劇目獎。

第二十二條

各評獎組對獲獎劇目撰寫出獲獎評語。

第二十三條

在已獲得文華大獎和文華新劇目獎的劇目中評選出各種單項獎

第二十四條

投票時實到評委不低于應到評委的四分之三。計票時以到會評委實有人數為準,不得代投。

第二十五條

在獎項額度內,票數過半者方可獲獎。如最后一個名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劇目或單項得票相等,則須重新投票;如重投后票數仍然相等,則同時無效。

第二十六條

獲獎排名一般按照藝術門類分別排序。同一藝術門類內以得票多少為序。

第二十七條

在評獎過程中,如遇有爭議,由評獎委員會主任主持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由主任會議以簡單多數做出裁定。主任會議由評獎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八條

評獎組對獲獎劇目的評語實行公開發布制度,以利于社會對文華獎評獎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評選結果報文化部審核批準后生效。

獎勵

第三十條

對獲獎的藝術團體和藝術工作者,均頒發獎狀(證書)、獎牌和獎金。

罰則

第三十一條

評委會成員和工作人員必須遵守評獎規定和有關紀律,防止不公平競爭,杜絕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違反規定或有徇私舞弊行為的評委和工作人員,對評委撤消其評委資格,對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于有違法行為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參評單位和個人有行賄、送禮等行為,或填報參評資料弄虛作假的,取消劇目和個人的參評資格,對已獲得的獎項予以撤銷,追繳獲獎證書、獎牌、獎金等,并給予相應處分。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每一屆文華獎評獎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8年3月20日頒發的《文化部文華獎評獎辦法》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 >

文化部文華獎評獎辦法.110法律咨詢網.2024-11-20

文化部關于印發《文華獎評獎辦法》的通知.中國政府網.2024-11-20

文華獎獎勵辦法.https://zwgk.mct.gov.cn/zfxxgkml/zcfg/gfxwj/202012/t20201204_906149.html#:~:text=%E7%AC%AC%E4%B8%89%E6%9D%A1,%E6%96%87%E5%8D%8E%E5%A5%96%E6%AF%8F%E4%B8%89%E5%B9%B4%E8%AF%84%E9%80%89%E4%B8%80%E6%AC%A1%E3%80%82.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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