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榮(わがつま さかえ,1897年4月1日—1973年10月21日),日本民法學家,山形縣米澤市出生,東京大學法學部畢業。我妻教授是日本民法學界的代表性學者,主要進行德國法相關研究和判例研究,對于學術界和實務界有著重大的影響。代表作品有《民法研究》《民法和五十年》《民法》等。東京都立大學民事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學者我妻學教授是他的孫子。
人物經歷
我妻榮,1897年4月1日生于日本山形縣米澤市鐵炮屋町(我妻榮紀念館所在地),是家中5個子女中的長子,也是唯一的男孩子。父親我妻又次郎自明治28(1895)年至大正11年(1922)的28年間一直在山形縣米澤中學做英語教師,母親是山形縣師范學校的第一屆畢業生,在當地的與讓小學長期從事過教學工作。我妻榮,1903年4月入米澤市與讓小學(6歲);1909年4月入米澤中學(12歲),1914年3月中學畢業(17歲);同年9月以丙種首席的成績入第一高等學校,1917年6月高中畢業,7月考入東京大學法學部(20歲);1919年1月通過高等文官行政科考試(22歲);1920年7月畢業于東京帝國大學法律學科(23歲);1922年7月就任東京帝國大學助教授(副教授,25歲);1923年6月作為文部省選拔的留學生,以民法研究為課題赴歐美各國留學(26歲);1925年12月8日留學回國(28歲);1926年同留學歸國所乘輪船上相識的鈴木綠女士結婚(29歲);1930年因左足骨患關節炎開始拄拐生活(33歲);1945年就任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部長(48歲);1946年出任貴族院議員(49歲);此后,作為社會職務歷任臨時法制調查會、司法法制審議會、家事審判制度調查會等立法機構的委員。1948年出任日本司法學會理事長(51歲);1956年7月出任法務省特別顧問(59歲);1957年3月在東京大學退休,同時取得東京大學名譽教授稱號(60歲);1964年獲日本文化勛章,米澤市名譽市民(67歲);1966年為母校捐資設立“財團法人自賴講學基金”(69歲);1970年捐資為母校與讓小學設立圖書文庫(73歲);1973年參加“與讓館創立紀念儀式”、“我妻先生胸像揭幕式”(76歲);同年10月18日因急性膽囊炎住進國立騰沖火山病院,10月21日逝世。逝世后被追授“勛一等旭日大綬章”,這是日本對國家或公共事業作出重大貢獻的人授予的最高榮譽。
人物軼事
我妻教授在東京大學學習的時候,成績非常優秀,其恩師鳩山秀夫將其的答卷非常認真地保存起來。另外,與日本前首相岸信介在第一高等學校時期為同學,兩人在學業上經常是第一名的爭奪者。一代民法宗師我妻榮的代表作,民法學歷史上空前絕后的集大成之作。《外國法學名著:我妻榮民法講義》長期以來一直被奉為日本民法的“通說”,影響了日本近半個世紀,至今還在再版印刷。中日民商法研究會組織、數名一線譯者傾7年之力翻譯,2008年民法學界最值期待、最有價值的譯著。梁慧星會長期待這套《民法講義》的出版能夠為中國的民法學以及中國的民法典立法起到積極的作用,并期望通過努力工作,為中日之間民商法交流架起更為寬闊而平坦的橋梁。
創造與成就
在日本民法學說史上我妻法學的地位在于,在自己學說中采取了新的方法論,并將其融和在以前的學問之中加以結實合和體系化,并且由此明確了自己的方法論,其結果,將過去的民法學匯集在一起,形成了一個巨大的蓄水池,從而為以后的發展提供了源流,即,我妻在采用新潮流的同時,又將種種觀點加以綜合,二項任務一舉加以完成。作為我妻大學教授的兩大任務是,其一,編寫貫穿民法學全部的講義用至教科書,其二,集中在一個課題上做終生的研究,而二者都取是了很大的成果,就前者而方,一方面將鳩山秀夫、穗積重遠、末弘嚴太郎三人的學說加以綜合,另一方面學習先進學者的學說,以及為正確地解釋現行法去做應該做的事,即,各種制度進行比較法的、沿革的研究,判例的研究(這一嶄新的觀點學自末弘嚴太郎),法規的社會作用的研究(這一嶄新的觀點學自牧堅英一),努力以此綜合來確立現行法體系上沒有矛盾的統一解釋理論。這是從三個角度出發的立體綜合。我妻撰寫的貫穿民法全體的教科書的中心,就是最為人知曉的我妻的《民法講義》。這原來是作為講義的教科書,被整理為每卷三百余頁,1932年首先問世的是《物權法》,到戰前以《債權總論》為止共出版了四冊,戰后以不當得利為止分冊出版了《債權各論》四冊,戰前版的改訂版也出版了。這些書不僅是大學講義的教科書,而且是詳細的體系書。在今天,書中很多部分受到有力的批判,但是對實務家而言卻可以說有著壓倒的影響,對希望多學一些的學生來說它無疑是重要的參考書。可以列舉的特色是,采用了判例研究的成果,判例被大量的引用,解釋論的結論在常識上取得了均衡(這與穗積重遠相似),“理論構成”非常清晰(這是繼承了鳩山秀夫)。同時,站在“終生研究”基礎上,對制度、規定從社會作用出發做了體系化,以及將其他法律融會一起豐富的說明,特別不能忽視的是在其他教科書中所難以看見的獨到之處。為此,在教室中,也可屢屢聽到其有關法律社會功能的講課。另外,被牧野英一所介紹進日本的法國、德國有關誠實信用原則、法律社會化等新觀點的影響同樣也是不能忽視的。侵權行為以下雖然沒有完成在《民法講義》之中,但在其后,有關侵權行為被收入在《新法學全集》(1940年)中,《親族法》被編入體系書《法律學全集》(196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法條解釋也與立石芳枝合著于《繼承法》(1952年),由此,顯示出了我妻民法解釋學的全貌。我妻“終生研究”的主題是“伴隨資本主義發達的私法變遷”,其中最為著名的,也是日本民法學史上不朽的名著,即,《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1927~1929年《法學志林》連載,有斐閣1953年版)等一系列論文。在此方向上的研究還有《經濟再建與統制立法》(1948年),以及成為絕筆的《法學概論》(《法律學全集》1974年)。前面的論文縱橫引用了以卡爾·倫納、萊斯特、馬克斯·韋伯為首很多經濟史學者的著作,題名中顯示山所包含的意味深長的結論,許多問題的提起,以及提供了針對前述主題的豐富而重要的見識。雖然沒有最后完成,但是各個部分都是博大的論文。作為方法論有留學回國后發表的論文“關于私法方法的一點考察”。我妻基于“最廣義的裁判”這一中心立場,從三個側面對“法律應實現的理想”,“以社會現象的法律為中心的研究”,以及“法律構成的技術”做了詳盡的論述。由此,他為民法學確立了作為廣泛法律學方法論的基礎,這也可以說是以后方法論難以回避的地方。當然,我妻并非把民法學中全部的課題都加以了研究,作為戰后年輕學者的重大任務之一,就是追求我妻學說的欠缺之處。例如,我妻的抽象論中作為沿革的研究,日本民法的起源、法典調查會三位起草者、舊民法(保阿索那特起草)、法國民法等的追溯:作為活法探求企業等的實務、發展中的日本人的法意識和法觀念;以及法律中理論構成的意義和價值的再探討,這些我妻的關心就比較薄弱。另外,還有些重要制度的思想背景的探討,等等。總之,尚有很多重要問題遺留下來。我妻除上述著作以外,還有判例研究三卷(《民法判例評釋》I—111),論文和講演集(《民法研究》十一卷共十四冊),以及有名的講義晚年再次用口述錄音方式出版了《民法入門(案內)》十冊(至債權各論上為止)等眾多的學術書和教科書。最后的講義將民法說得簡單易懂,與《民法講義》更為人容易理解。另外,以“法學家”雜志為中心發表了許多文章,之后編為隨筆三冊。其中,包含許多對學者、學生如何生活的啟示。
主要著作
外部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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