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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來源:互聯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是為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而制定的一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

2011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法律草案起草完成。2014年11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法于2015年12月27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表明了反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引導每個家庭成員都能夠履行家庭責任和義務,體現了法律的宣示性,彰顯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歷史沿革

背景

每年11月25日被聯合國確立為“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也被稱作“國際反家庭暴力日”。

法律草案

2011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法律草案起草完成。

征求意見稿

2014年11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對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勸阻、制止,或向公安機關報案。征求意見稿對家庭暴力進行了界定,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所稱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通過施行

2015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通過,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

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將禁止家庭暴力作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明確寫入法典。

法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六條 國家開展家庭美德宣傳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增強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識。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咨詢、家庭關系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服務。

第十條 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家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條 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第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第二十一條 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第二十二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可以對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心理輔導。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二)有具體的請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內容參考來源

內容解讀

哪些行為屬于家暴

中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表明辱罵恐嚇家人、隨便打孩子、向“同居室友”施暴等都屬于家暴。

研究調查表示20%以上女性受過家暴,以往大家多會認為,夫妻之間只有動手打,打出傷才算家暴。其實不然!據介紹,在今起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家暴的范疇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除身體暴力外,包括精神暴力、經常性的謾罵、恐嚇等方式,造成家庭成員的身體及精神等傷害,也都屬家暴。而在現實生活中,根據全國婦聯的相關調查顯示,有20%以上的女性都曾在家庭生活中,遭受過配偶的侮辱、謾罵,甚至毆打等不同形式的家暴。家暴不只是指發生在夫妻間,對子女施暴也將受到“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制裁。據介紹,根據相關部門的調查顯示,有四成以上的被調查家庭對子女有過打罵等方式的家暴行為,一般多以語言暴力為主,還有恐嚇、打罵、威脅等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明確了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其他單位,如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責任、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定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同居關系的人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約束。”據介紹,《反家庭暴力法》并不單純是婚姻家庭法,而是社會保護法。根據該法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也將參照本法規定來執行。此法擴大了家暴的主體適用范圍。有著同居關系、撫養照料關系、家庭雇傭關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都可以依照《反家庭暴力法》規制。此外,還包括一些離婚家庭,由于住房限制等一些原因,“離婚而不離家”的人群,他們的權益也受到此法的保護。

何種行為算家暴

2015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這也是中國出臺的首部反家暴法。從1995年中國首部《中國婦女發展綱要》中第一次提出“堅決制止家庭暴力”,到最終的專門法律出臺,反家暴立法醞釀籌備了20余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明確了家暴范圍,即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還強調,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也參照該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同居暴力”也納入其中。

遭遇家暴向誰求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人們最關注的問題就是,受害人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以及遭遇家暴時又該向誰求助。針對這些問題,反家暴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此外,法律還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受害人可獲哪些援助和保護

遭遇家暴后,受害人能依法獲得哪些援助和保護?對于這一問題,此次實施的反家暴法也作出明確。依照法律條款,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還規定,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此外,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改法的一大亮點還在于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哪些部門有責任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另外,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新法執行還需做哪些努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被輿論評價是中國法治進步的一個縮影。但如何取證、如何落實人身保護令制度等問題,引發公眾關注。《法制日報》在2016年1月就曾刊文《反家暴法執行機制仍有待細化》指出,反家暴法在執行機制上仍有待科學化和細化,如應明確公安機關為統一的執法主體;明確對于家暴的舉證責任、證明標準;明確告誡書、人身保護令的法律效果等,以免讓法律成為稻草人。其中,舉證難是公眾擔心的問題之一,不過此次的反家暴法中已經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但他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在具體的落實中,可能仍會面臨一些挑戰,包括來自傳統的家庭和社會觀念,比如“家丑不可外揚”,家務事應該“民不舉,官不究”等。上述問題的有效解決仍有待研究。對此,最高法將加強審判組織專業化建設,結合反家暴法創設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完善家事審判中民刑手段的處置銜接,探索建立民刑一體化婚姻家事法庭模式。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主席令第三十七號).中國政府網.2024-11-26

(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七號).新華網.2015-12-28

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六大看點解析(圖).網易新聞.2024-11-26

【法治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反對家庭暴力,促進性別平等.澎湃新聞.2024-11-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五華縣人民政府.2024-11-26

反家庭暴力法頒布實施有何重要意義?.亳州新聞網.2024-11-26

國際反家暴日丨對家暴說“不”.澎湃新聞.2024-11-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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