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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
來源:互聯網

非法經營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里的一項罪名,指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經營活動的具體表現包括:①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②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③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④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上述行為之一,并且情節嚴重,即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231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刑法條文

該罪名規定于《刑法》第225條,該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規定,對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規定,單位從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活動,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還要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五倍以上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構成本罪。依法成立且具備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方面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

客觀方面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四種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主要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并取得經營許可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由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由專門的機構經營的專營、專賣的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物品的行為。限制買賣物品包括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消費品、國家指定專門單位經營的物品。如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經營外匯、金銀及其制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及貴重藥材、煙草等;“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是指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維護國家、社會和人民群眾利益的需要,規定在一定時期實行限制性經營的物品,如化肥、棉花、農藥等。專營、專賣物品和限制買賣物品的范圍,不是固定不變的,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能出現變化。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進出口許可證”是國家外貿主管部門對企業頒發的可以從事進出口業務的確認資格的文件。“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中,由國家規定的,進出口貨物、技術時必須附帶的由原產地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維護市場經濟有序和規范的發展,國家對某些生產經營活動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或審批管理制度,這里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指的是現有的和將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所有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如林木采伐證、礦產開采證、野生動物狩獵證等等。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根據國家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方案和有關文件精神,國務院先后成立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開始對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等實行專業化管理。從事證券、期貨業務,必須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從事保險業務,必須經保監會審查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果未經批準不得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這里所說的其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這種行為發生在經營活動中,主要是生產、流通領域中。第二,這種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具有社會危害性,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根據199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對非法買賣外匯行為規定為犯罪,即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也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是指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國家規定的外匯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外匯指定銀行以及國家外匯管理批準的具有從事外匯買賣業務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外非法購買和出售外匯的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2010年5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四)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五)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一、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六)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七)從事其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司法解釋

2010年3月2日最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最高法對《如何認定非法經營罪中“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犯罪案件,要依法嚴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的適用范圍。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規定的“其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有關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

關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國際或港澳臺地區電信業務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如何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請示》(閩檢[2000]6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采取租用電信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注:表格中資料來源

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1月31日最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號),為依法懲治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違反國家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第二條?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行為“情節嚴重”:

非法經營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第四條?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非法經營數額在12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且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2023年8月13日,最高法《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8號),為依法懲治破壞森林資源犯罪,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造成林地“毀壞”: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

第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毀壞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古樹名木,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毀壞的古樹名木及其制品,涉案樹木未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根據涉案樹木的樹種、樹齡以及歷史、文化價值等因素,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依法定罪處罰。

第三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毀壞,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走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第四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較大”: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十倍、五十倍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數量特別巨大”。

實施盜伐林木的行為,所涉林木系風倒、火燒、水毀或者林業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嚴重毀損的,在決定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裁量刑罰時,應當從嚴把握;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林木權屬存在爭議,一方未取得采伐許可證自砍伐的,以濫伐林木論處。

第六條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較大”: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巨大”。實施濫伐林木的行為,所涉林木系風倒、火燒、水毀或者林業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嚴重毀損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寬處理。

第七條 認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應當根據涉案林木的銷售價格、來源以及收購、運輸行為違反有關規定等情節,結合行為人的職業要求、經歷經驗、前科情況等作出綜合判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但有相反證據或者能夠作出合理解釋的除外:

第八條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第九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且依法應當追訴的,數量、數額累計計算。

第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采伐許可證,森林、林地、林木權屬證書以及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等國家機關批準的林業證件、文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下列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掘根、剝樹皮等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以盜竊罪論處,在決定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裁量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對涉案林木資源的損害程度以及行為人獲利數額、行為動機、前科情況等情節;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十二條 實施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破壞森林資源行為,行為人系初犯,認罪認罰,積極通過補種樹木、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等方式修復生態環境,綜合考慮涉案林地的類型、數量、生態區位或者涉案植物的種類、數量、價值,以及行為人獲利數額、行為手段等因素,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十三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十五條 組織他人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應當按照其組織實施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受雇傭為破壞森林盜源犯罪提供勞務的人員,除參與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曾因破壞森林資源受過處罰的除外。

第十六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相關行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涉案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或者其他林木的價值,可以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市場價格認定。

第十八條 對于涉案農用地類型、面積,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或者其他林木的種類、立木蓄積、株數、價值,以及涉案行為對森林資源的損害程度等問題,可以由林業主管部門、偵查機關依據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出具認定意見;難以確定的,依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者下列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第十九條 本解釋所稱“立木蓄積”的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

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胸徑五厘米以下的樹木。

濫伐林木的數量,應當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第二十條 本解釋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濫伐自己所有權的林木其林木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的批復》(法復(1993)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法釋(2004)3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15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典型案例

非法“第四方支付”案

2018年1月至9月,林某甲以杭州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義,在未獲得支付結算業務資質的情況下,伙同林某乙、張某等人,以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臺為接口,自建非法“第四方支付”系統。林某甲等人通過向他人收買、要求本公司員工注冊等方式收集大量無實際經營業務的空殼公司資料(包括工商資料、對公銀行賬戶、法人資料等),利用上述資料在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臺注冊數百個公司支付寶、微信等賬戶,再將上述賬戶綁定在其自建的支付平臺上,實現資金的非法支付結算。

上述非法“第四方支付”系統與境外賭博網站聯通,協助資金支付轉移。賭客在賭博網站點擊充值后,賭博網站即向該系統發送指令,系統隨機調用已接通的空殼公司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微信等賬戶,與賭客間生成一筆虛假商業交易(如購買電子書等),并給賭客發送收款碼。賭客掃描收款碼支付賭博資金,資金直接進入空殼公司支付寶、微信等賬戶,再轉移到空殼公司的對公銀行賬戶,經過層層轉賬后,最終轉入賭博平臺實際控制的賬戶。林某甲等人以上述方法為境外賭博網站等非法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結算金額共計人民幣46億余元。

西湖區人民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罪判處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千萬元,對其他7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至七百萬元不等。

倒賣香煙賺差價案

2023年以來,許某在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他人處收購雪茄后對外銷售,銷售卷煙價值共計25萬余元。2024年6月,許某收購卷煙運輸過程中被執法人員查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被告人在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在庭審過程中表示認罪認罰,主動向司法機關退繳違法所得,可依法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許某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涉案雪茄90余條、“華為”手機一部、違法所得一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非法經營電子煙案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10日期間,李某通過微信、快遞等方式向吳某等人出售品牌電子煙煙彈、煙具等,非法經營數額超過59萬元。2023年2月10日,公安機關在吳某承租的庫房內起獲李某交由吳某待售的電子煙1.5萬余支。2月24日,公安機關在快遞員處起獲自該庫房發貨的電子煙2700支,均被扣押在案。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李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構成立功,且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法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根據李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判決李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在案的電子煙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機關依法沒收。

參考資料 >

非法經營罪兩種情形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5-11-26

【涉企法治宣傳】民營企業常見刑事罪名之非法經營罪.平原縣人民政府.2025-11-26

非法經營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中國人大網.2025-11-26

涉非法經營罪70情形全梳理.遼寧省營口市西市區人民法院.2025-11-26

非法經營罪.中國大百科全書.2025-11-26

非法經營罪及司法解釋.武義縣人民政府.2025-11-26

如何認定非法經營罪中“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11-28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5-11-28

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柴桑區人民政府.2025-11-28

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5-11-28

【紀法提醒】非法經營罪典型案例.微信公眾平臺.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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