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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
來源:互聯網

販賣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販賣行為。其中販賣毒品行為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

1997年3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量刑標準。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解釋》。

毒品犯罪是嚴重犯罪,由于其具有特殊性、隱蔽性,為有效從源頭上打擊、防范和控制這類危害嚴重的犯罪,必須把販賣毒品罪納入刑法視野。

定義

販賣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販賣行為。 販賣毒品行為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

歷史沿革

1997年3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布了《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00年解釋》), 解決了部分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問題。但受當時條件所限, 《2000年解釋》只有5個條文,僅規定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這3類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其他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則沒有涉及。 此后,隨著中國毒品犯罪形勢的發展變化和立法修訂,實踐中出現了較多新的毒品犯罪法律適用問題。

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分別聽取禁毒工作專題匯報,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分別對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國務院首次印發了《關于加強禁毒工作的意見》,并下發了貫徹落實分工方案,其中均明確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時制定司法解釋或者規范性文件,統一和規范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加大依法懲治毒品犯罪力度。 根據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于2015年初正式立項,開始起草《解釋》。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解釋》。

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

販賣毒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自然人均可成為販賣毒品罪主體。 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販賣毒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販賣毒品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行為,就不構成犯罪。

客觀要件

販賣毒品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行為人進行販賣毒品的行為。販賣,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 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 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在間接交付的場合, 如果中間人認識到是毒品而幫助轉交給買方的,則該中間人的行為也是販賣毒品;如果中間人沒有認識到是毒品,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販賣是有償轉讓,但行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時獲取物質利益, 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獲取利益或先獲取物質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無償轉讓毒品,如贈與等,則不屬于販賣毒品。 毒品的來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毒品,還可能是通過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販賣的對方沒有限制, 即不問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是否與販賣人具有某種關系。出于販賣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也應認定為販賣毒品。 販賣不以反復進行及現實得利為構成要件,即使只販賣一次,甚至虧本,也應構成犯罪。對多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所謂“未經處理”的既包括未經刑罰處理,也包括未作行政處理,但對于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則毒品數量不再累計計算。

客體要件

販賣毒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既有醫用價值,又能使人形成癮癖,使人體產生依賴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來牟取非法利潤。販賣毒品罪的對象是毒品。根據刑法第357條規定:“刑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Morphine、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前,聯合國關于麻醉藥品種類規定了128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種類表中共規定了99種精神藥品。在中國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種類表中,規定了聯合國規定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而且根據中國的情況,增加規定了一些公約中未規定的藥品種類。除以上所列六種常見的毒品外,同時還明確將“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為毒品。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國務院發布的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辦法中規定,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后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形成癮癖的藥品。包括阿片類、可卡因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品類用衛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癮癖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其制劑,如鴉片、海洛因、Morphine、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的藥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黃素)、安納咖、安眠酮等。

法律條文

刑法第347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 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 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刑法第349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刑法第352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 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356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357條

刑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Morphine、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立案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7條。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毒品罪、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量刑標準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常見問題

行為人將其他物品誤認為是毒品而販賣

1994年12月最高院《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4]30號,已失效)第十七條: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販賣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不知道是假毒品而當作毒品走私、販賣、運輸、窩藏的,應當以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處罰。基于這個司法解釋,多數學者認為,只要販賣假毒品的行為人主觀上認為自己在販賣毒品不論客觀情況如何,就成立販賣毒品罪的未遂。例如,高銘暄教授等認為:“如果行為人將假毒品誤認為是真毒品而實施的販賣牟利行為,應以販賣毒品罪(未遂)論處。”主要理由是,行為人具有販毒的故意,將假毒品認為是真毒品而進行販賣,是一種對象認識錯誤,雖然客觀上并沒有因販賣真正的毒品而造成危害后果,但其主觀上體現出的社會危害性不容忽視。所以,應當將誤將假毒品作為毒品進行販賣的行為認定為販賣毒品罪的未遂。

販賣毒品案件中的正犯與共犯的區分

居間介紹

居間介紹買賣毒品行為是指行為人為販毒者與購毒者達成毒品交易,提供交易信息,介紹交易對象,協調交易價格、數量,或者提供其他幫助, 促成毒品交易等引薦、溝通、撮合行為。在販賣毒品罪中,由于毒品交易居間人的存在,販賣毒品行為人的銷售渠道更加多元化, 吸毒人員獲取毒品會更加容易。毒品交易居間行為對促成毒品交易發揮著重要的幫助作用,不但助長了販毒分子的囂張氣焰,加速了吸毒人員的墮落腐化,同時也加大了毒品犯罪的偵查難度。

關于居間介紹買賣毒品行為的性質,理論上存在如下觀點:  

(1)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說。該說認為,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均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主要理由是,無論居間人是為吸毒者、購毒者還是販毒者提供信息,居間人通過自己的行為使販毒者與購毒者之間得以進行交易,符合刑法有關共犯的規定,應當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2)二分說。該說認為,對于居間介紹買賣毒品行為,不能一概而論。對于為販賣毒品者尋找購買者的居間介紹者,或者為那些以營利為目的尋購毒品的人作居間介紹的,都應當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對于那些為自己吸食毒品的人居間介紹購買毒品的,不能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代購毒品

代購毒品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泛指行為人受吸毒者委托代購毒品,托購者與代購者是委托關系。在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抓獲以后,往往會辯稱自己是幫人代購僅供吸食的毒品,并非販賣毒品。理論上對于代購毒品這一行為也有不同觀點。

(1)販賣毒品罪說。例如,張明楷教授指出,販賣毒品是指有償交付毒品,代購者不管是事先收取毒資還是事后收取,也不問是否從中牟利,均符合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   

(2)販賣毒品罪和運輸毒品罪說。此說認為,代購毒品行為包括兩個行為:其一,購買并轉交毒品的行為,需要討論該行為能否被評價為販賣毒品;其二,購買后的運輸毒品行為,需要討論該行為能否被評價為運輸毒品。其中,非主導型代購運輸者構成運輸毒品罪,無償的主導型代購運輸者構成運輸毒品罪,有償的主導型代購運輸者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   

(3)非法持有毒品罪說。例如,何榮功教授等認為,為吸毒者代購毒品的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至多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要理由是:其一,從客觀上看,為吸毒者代購毒品的行為,本質是為吸毒者購買毒品的幫助行為。其二,從主觀上看,為吸毒者代購毒品的場合,其中的利并不是毒品的對價,而是介紹費,不能據此認為行為人具有販賣毒品罪的牟利目的。如果行為人為他人代購毒品的數量達到刑法348條規定的數量標準,應當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

相關案件

明知故犯成毒品交易“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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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販賣毒品罪定義、構成要件、立案標準及 量刑標準.微信公眾平臺.2024-01-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國人大網.2024-01-2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4-01-20

對毒品犯罪中“販賣”一詞的理解.中國法院網.2024-01-20

【微普法·短視頻】重點來了 之 禁毒.澎湃新聞.2024-01-20

淺析販賣毒品罪爭議問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01-20

中新網.百家號.2024-01-20

販賣毒品1克 獲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中國法院網.2024-01-20

四川內江中院依法對一涉毒罪犯執行死刑.今日頭條.2024-01-20

東莞一公職人員因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執行死刑.百家號.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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