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能源局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為正廳級,由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一領導和管理。
主要職責
一、云南省能源局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為正廳級,由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一領導和管理。
二、云南省能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關于能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能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能源發展和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訂全省能源發展和改革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并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擬訂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組織擬訂煤炭、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重要能源,以及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產業政策。按照規定權限審核或核準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提出能源、能源行業節能固定資產項目財政(專項)資金安排建議。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三)負責全省能源行業管理,擬訂能源行業標準和準入條件,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
(四)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參與研究全省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建議。
(五)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擬訂全省重要能源儲備規劃、政策并實施管理。
(六)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及其有關重大科研項目,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有關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能源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合參與能源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及事故查處工作。
(八)組織推進能源對外交流合作。
(九)參與擬訂與能源有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產品價格調整建議。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云南省能源局應加強頂層設計,加快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改革創新,統籌能源綠色高質量發展,構建統一領導、管理順暢、高效運行的能源管理體系。
(十二)有關職責分工。
1.與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1)云南省能源局擬訂的重大能源發展戰略、規劃、產業政策和提出的建議,由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后,報省政府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能源局按照規定權限審核能源投資項目,由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準,或經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后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云南省能源局提出省級能源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建議,經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后下達;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云南省能源局聯合申報能源項目的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
(2)云南省能源局提出調整能源產品價格的建議,由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或審核。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整涉及能源產品的價格,應征求云南省能源局的意見。
(3)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天然氣緊急調度工作,云南省能源局配合參與研究。
2.與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云南省能源局擬訂重要能源儲備規劃,經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后,報省政府審批。云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收儲、輪換,按照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實施。
3.與云南煤礦安全監察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云南省能源局擬訂煤炭發展戰略、行業規劃,指導煤炭生產、技術改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云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行使煤礦安全生產監察職能,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
二、法規和體制改革處。研究能源重大政策法規問題;擬訂全省能源發展和改革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云南省電力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綜合處。負責能源行業統計、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承擔能源綜合業務,組織提出年度能源發展計劃;負責新聞宣傳工作。
四、發展規劃處。組織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產業政策;統籌協調能源發展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負責能源重大項目與規劃的銜接和協調;參與研究全省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建議。
五、電力處。擬訂火電、電網有關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審核電力項目和建設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國家西電東送戰略;承擔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淘汰電力落后產能等工作。按照規定權限承擔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
六、水電新能源處。擬訂水電、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和其他新能源發展省級專項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研究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發展重大問題并提出對策建議;負責審核省級權限內的水電和新能源項目,轉報依法依規由國家核準的水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七、石油天然氣處。擬訂重要能源利用規劃、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省級權限范圍內重要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核以及國家審批、核準項目的初審和申報有關工作;承擔油氣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組織推廣清潔油品的生產和使用。
八、煤炭處。擬訂煤炭及瓦斯(煤層氣)開發、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煤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提出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政策并指導實施;承擔煤礦建設項目核準和初步設計審批、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有關工作;負責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煤炭行業統計分析和信息發布;組織開展淘汰煤炭落后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參與煤電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工作。
九、能源節約和科技裝備處。指導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及其相關重大科研項目,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擬訂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能源行業地方標準。
十、電力運行處。負責電力運行監測、預測和協調;負責編制年度電力電量平衡計劃并組織實施,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理日常電力運行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電力運行應急方案,監管電網調度,協調解決電力運行中的有關問題,保障電力運行安全;組織實施煤炭和電力調度,承擔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組織擬訂電力市場化交易、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等實施方案。
十一、能源安全督導處。牽頭負責督促指導能源安全相關工作;組織擬訂全省能源安全生產監管方案;組織擬訂職責范圍內能源運行安全、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的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承擔全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合參與能源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十二、對外交流合作處。按照規定權限,負責能源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機關黨委(人事處)。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