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建設、保護和管理由各級人民政府投入為主。按事權等級劃分為國家生態公益林和地方生態公益林(其中包括省級、市級和縣級)。
公益林,是指以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主體功能,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劃定,經批準公布并簽有公益林保護協議的森林、林木以及宜林地,包括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公益林分為國家級、省級和市縣級公益林。
目的更加有效地發揮森林生態功能,實現可持續發展;在不破壞原有農林生態群落的前提下,達到生態和經濟雙贏。
原則堅持森林可持續經營和生物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原則上,只對一半生態公益林區采取經營和利用措施。
經營內容對現有林和合格的新成林進行經營管理直到森林與林木更新,主要分為管護、撫育、改造和更新等。
利用途徑1、積極鼓勵與生態公益林主導功能密切的利用方式,如科學考察、定位觀察、試驗研究、科普教育、種質標本采集、生態旅游、物種與遺傳基因保存和自然遺產留存等。
2、有條件地允許利用林下多種資源進行非木質資源開發。
3、嚴格控制對公益林的采伐更新,嚴格禁止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采伐、撫育和改造活動。
4、對公益林的利用以及公益林區進行的工程建設,必須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同步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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