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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
來源:互聯網

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是一個社會學或國際關系的術語,是指為了解決超出一國或一地區的某一問題,而由各國進行政治協商以共同解決的方式。全球治理理論是由社會黨國際前主席、國際發展委員會主席維利·勃蘭特于1990年在德國首次提出,1992年,28位國際知名人士發起成立了“全球治理委員會”(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并由卡爾松和蘭法爾任主席,該委員會于1995年發表了《天涯成比鄰》(Our Global Neighborhood)的研究報告,系統闡述了全球治理的概念、價值以及全球治理同全球安全、經濟全球化、改革聯合國和加強全世界法治的關系。

歷史沿革

全球治理的思想可以追溯至早期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法律,如英國哲學家、法學家、政治家杰里米·邊沁荷蘭政治家、“國際法之父”格勞秀斯的作品。卡爾·馬克思在其著作中提出了跨國界的“自由貿易”主張,并預見了全球化的發展。全球治理的完整理念始于1990年代,隨著美蘇冷戰結束,全球治理委員會的成立及其報告的發布,標志著全球治理理論的正式提出。

定義與特點

概念內涵

全球治理并非建立世界政府,而是保留各國政府管理機制和力量基礎上的溝通協調。全球治理注重管理和規范我們的世界,包括國際組織、雙邊和多邊協議、國際法和國際慣例等,形成了全球治理體系。全球治理自有人類社會組織以來便存在,隨著全球化發展逐漸成熟和完善。隨著全球化深入發展,包括沖突、環境、生態、資源、氣候等許多問題的解決都需要全球治理。

特征

全球治理的特點在于其以全球治理機制為基礎而非正式的政府權威,強調行為者多元化和多樣性,采用參與、談判和協調的方式,與全球秩序有著緊密聯系。

主體與客體

核心要素

全球治理的核心要素包括全球治理的價值、規制、主體、客體和效果。全球治理的價值應超越國家、種族、宗教、意識形態、經濟發展水平,達到全人類的普世價值。規制包括調節國際關系和規范國際秩序的原則、規范、標準、政策、協議、程序等。主體包括制定和實施全球規制的組織機構,主要有三類:(1)各國政府、政府部門及亞國家的政府當局;(2)正式的國際組織,如聯合國、世界銀行、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3)非正式的全球公民社會組織。客體涵蓋全球安全、生態環境、國際經濟、跨國犯罪、基本人權等跨國性問題。效果涉及到對全球治理績效的評估,集中體現為國際規制的有效性,具體包括國際規制的透明度、完善性、適應性、政府能力、權力分配、相互依存和知識基礎等。

模式

全球治理實踐中出現了國家中心治理模式、有限領域治理模式和網絡治理模式等不同的治理模式。國家中心治理模式以主權國家為主導,通過協商、談判實現國際合作。有限領域治理模式以國際組織為主導,針對特定領域開展活動。網絡治理模式以非政府組織為主導,在信任和互利基礎上協調行動者的策略。

影響與挑戰

盡管全球治理理論尚不成熟且存在爭議,但在實踐和理論上都有積極意義。實踐上,全球治理有助于應對全球化帶來的挑戰,確立新的國際政治秩序。理論上,全球治理突破了傳統的二元對立思維,促進了政治學和國際政治學的理論發展。然而,全球治理面臨多重制約因素,涵蓋民族國家間的不平等地位、超級大國的單邊主義傾向、國際治理規則的不完備性與權威性不足、不同主體間的利益和價值觀分歧,以及全球治理機制自身的缺陷等方面。在經濟領域,部分國家通過“退群毀約”“脫鉤斷鏈”等行為,結合技術壟斷、關稅壁壘等手段調整全球貿易關系,將本國規則與利益置于全球框架之上。此類舉措導致世界貿易組織(WTO)仲裁機制停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等多邊機構作用減弱,全球貿易公平基礎受到影響,多邊規則出現空白狀態,全球治理陷入由強權主導的困境。

參考資料 >

江時學 李智婧:論全球治理的必要性、成效及前景.中國海洋發展研究中心.2024-08-22

中國和平基因:全球治理的重要積極變量.人民網.2024-08-22

眾說紛紜的“全球治理”.南京大學.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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