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Hong Kong)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的上訴法院。它聆訊來自香港高等法院(包括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訴案件,并對香港司法管轄權范圍內的訴訟有最終審判權。終審法院目前位于原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大樓(原最高法院舊址)。立法會遷往新政府總部后,終審法院原址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亦將移交其他部門或圣公會使用。
香港終審法院成立于1997年7月1日,取代了英國特權委員會作為香港法律下的最高司法機構。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9條和第85條的規定,終審法院“獨立行使地區內的司法權力,不受任何干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和香港終審法院規則詳細規定了法院的職能和程序。
終審法院的辦公地點位于香港中環的終審法院大樓。
機構沿革
199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主權移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前,香港的司法終審權屬于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之后,為體現一國兩制,根據《香港基本法》,于1997年7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終審法院。
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仍然實行普通法制度。法院判案時引用其他普通法地區(如英格蘭、澳洲)的案例,亦可聘用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司法人員。
2021年1月11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祝賀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履新,并承諾繼續支持司法機構。
法官
法官的委任
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12條《法官的專業資格》,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首席法官:
1、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常任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或原
訟法庭法官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大律師或律師身分執業最少10年的大律師
2、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非常任香港法官,不論他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
※已退休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已退休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已退休的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現職或已退休的上訴法庭法官
※在香港以大律師或律師身分執業最少10年的大律師
3、任何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
※屬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民事或刑事司法管轄權不設限的法院的現職或已退休法官者
※通常居住于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
※從未在香港擔任過高等法院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或常任裁判官
以上參考資料
福利及待遇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會獲編配官邸,官邸位于香港島歌賦山道18號。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坐駕的專用車牌是CJ,是英語Chief Justice的簡寫。
參考資料 >
香港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們,都畢業于哪些院校?.微信公眾平臺.2024-10-16
香港終審法院關于《基本法》的司法判例評析.香港終審法院關于《基本法》的司法判例評析.2024-10-16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祝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履新.央視新聞客戶端-環球網.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