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犯(英語:political prisoner),是指以一些人對犯罪時有政治目的,或者以政治目的被認罪的人的稱呼,其歷史可以上溯到古代。政治犯通常不涉及暴力行為,因此也屬于良心犯或被稱作持不同政見者。由于這個稱呼是主觀性的,對于一個犯人是否為政治犯通常爭議很大,被一國政府認定是不法人士或恐怖主義者的犯人可能自另一國看來是政治犯。因此,關于政治犯的國際爭執通常很激烈,一些政府甚至否認政治犯的存在。
詞語解釋
政治犯,往往是被當政政府認定為反對政府和顛覆政府,并且在其管轄范圍內進行通緝或關押的人,也指在某些國家中因反抗現政權或侵犯其政治秩序而被緝捕的人(也被稱作政治異見者或持不同政見者)。歐洲資產階級在反封建斗爭中提出的概念。后來,對反對資產階級統治而被緝捕的革命者和共產黨人,也常稱政治犯。一般享受不同于其他罪犯的待遇,并在國際上不得引渡。但有些國家對緝捕的革命者以及進步人士不僅不給予政治犯的待遇,而且橫加迫害。
標準
在犯罪學中,政治犯罪是指涉及國家、政府利益或者政治制度的犯罪。由于各國法系不同,沒有給出一個普遍具體定義的可能。一般認為,政治犯罪是利他主義的,只是損害了統治階級的利益,而不違反人類的普遍道德。在國際法中,區分政治犯和普通罪犯的動機不是為了加強鎮壓,反而是為了加強保護。《聯合國引渡示范公約》規定:“被請求國認為作為請求引渡原因的犯罪行為屬政治性犯罪”不得準予引渡。難民地位公約則將受到政治迫害也列入保護標準。但是何為政治性犯罪,則由被引渡國決定。爭議較少的是不涉及普通侵犯私人權利的犯罪行為,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獨立、間諜等等。對以政治為目的侵犯私人的權利是否列入政治犯,由于各國條約義務、對國家主權的看法和外交對等原則不同,則標準不一。
各方反應
雖然切薩雷·貝卡里亞在對政治犯罪的簡略思考中認為政治犯沒有惡意,其處罰應該基于矯正和控制,但是對政治犯的處罰受到統治階級特別的重視。在中國刑法史中提到,政治犯一般是死刑,早期的處罰包括連坐五代三族,較一般犯罪為重,但是君主有權更改處罰。被指責大規模關押和處決政治犯的有納粹德國、韓國的李承晚政府、古巴的巴蒂斯塔政府、柬埔寨的紅色高棉政府、智利的皮諾切特政府。在統治階級之外,很多人對政治犯持同情態度。國際特赦組織常要求各國,保證所有政治犯能獲得即時及公平的審判,與對于其認定的良心犯進行無條件釋放。有些國家可能對于其他國家所認定的政治犯,給予其政治庇護,協助其出境與移民,與拒絕發布通緝的國家的引渡要求。關于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則,起始于1793年的《法國憲法》,現今成為各國公認的國際法原則。
各國情況
“政治因素”定義廣泛,在一些國家,可定義為“反對現行政治制度與政權實體的行為”;在另一些國家,則可定義為“與國家國防戰略、安全體系等進行對抗的行為”等等。在此,以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在2004年的定義為標準,排除恐怖主義暴力犯罪分子。以下數據的統計單位為年均羈押政治犯的人數:
- 印度(84000)(總人口12億)
- 巴基斯坦(45000)(總人口1.8億)
- 中華人民共和國(43000)(總人口13億)
- 印度尼西亞(25000)(總人口2.4億)
- 孟加拉國(13000)(總人口1.7億)
- 埃及(8000)(總人口8500萬)
- 越南(6500)(總人口8800萬)
古巴
巴蒂斯塔政權
巴蒂斯塔政權被批評為迫害政治犯的政府。在他掌管下的蒙卡達監獄關押了大量政治犯,后來推翻巴蒂斯塔政權的卡斯特羅也曾在此遭到監禁。據估計,巴蒂斯塔政權殺害了超過兩萬名犯人,其中很多被指為政治犯。在Working Together Against Human Rights Violations一書中, Rodney G. Peck稱古巴有世界上第四大政治犯人口。
共產黨政權
由于古巴人持續大規模移民美國,古巴共產黨否認古巴存在政治犯,只有企圖破壞古巴共產黨制度的“雇傭軍”,但據人權活動人士估計, 古巴至少有167名明確姓名的在押政治犯。在2003年3月的“黑色春天”鎮壓事件中,古巴當局逮捕了75名人權活動人士和批判政府的異見人士。
朝鮮
政治犯一般是指在朝鮮勞動黨內權力斗爭中失敗的高層領導或反黨反社會主義人士、逃北者,質疑金日成、金正日父子者等。不少異己人士早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遭金日成整肅和大清洗。
柬埔寨
柬埔寨的紅色高棉政黨曾對政治犯進行屠殺。據不同的統計,紅高棉管治期間的死亡的柬埔寨人估計在一百二十萬至三百萬,占當時人口的約五分之一。紅色高棉建立了臭名昭著的S-21監獄,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2010年7月26日正式宣判前紅色高棉政權時期金邊S-21政治犯監獄典獄長康克由35年徒刑(后改判無期徒刑)。這是前紅色高棉領導人首次被以反人類罪判刑。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