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Debt Restructuring)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債務重組是從債務人角度出發的概念,如果從債權人角度出發,它應稱為債權重組。為了便于表述,債務人和債權人可以通用“債務重組”概念。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最早出現在美國。1972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發布了APB意見書第26號“債務的提前清償”,成為最早規范企業債務重組的一項準則。二十世紀末,我國部分企業面臨著巨大的財務風險,為幫助企業擺脫財務困境,1998年財政部第一次頒布《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2001年對債務重組準則進行了補充修訂;2006年再次對債務重組準則進行修訂。
進行債務重組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是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債權人做出讓步所進行的債務重組;二是債務人沒有發生財務困難,債權人也沒有做出讓步,而是雙方就債務條款重新達成協議所進行的債務重組。對于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債權人做出讓步所進行的債務重組,債權人有兩種不同的做法:一是采取強制性措施(如訴訟到法院)追收債務,二是幫助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如改變負債條件,降低負債額度等。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有:以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償還條件以及這三種方式的組合。這些債務重組方式都是通過債權人和債務人重新協定或者法院裁定達成,與原來約定的償債方式不同。
背景與歷史
1972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前身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PB])發布了 APB意見書第26號(APB26)“債務的提前清償”,這是最早規范企業債務重組的一項準則,規定了債務人在到期日前清償債務時的會計處方法。
進入20世紀70年代后,由于惡性通貨膨脹,使得許多企業,尤其是房地產企業償債能力急劇惡化,并最終陷入財務困境和債務危機。這些產生的危機,很多并不在APB26規定之中,許多債務重組事件是在債務到期日或到期后發生的,為此,FASB不得不制定能指導和規范此類經濟業務的準則。
大量的重組事件出現而引起FASB的關注,從而考慮制訂債務重組會計處理的權威性指導文件,并提交給緊急問題工作小組(EITF)進行處理,專項研究債務人債務重組的會計和報告問題。
1975年11月7日,FASB發布了征求意見稿“呆滯貸款的債務重組”;12月12日舉行了聽證會。主要針對某些特定的債務重組是否需要減少債務的賬面價值;如果需要的話,這種減少額是包括在凈收益中,還是遞延或是資本化;或有應付利息在其實現前是否予以確認。同時,對一些州政府、市政府償債問題中的債務重組會計處理也作了考慮。
1976年1月,FASB任命了一個工作小組,成員包括來自學院、金融社團、企業、法律和公共會計界的人士來討論備忘錄。5月11日發布了備忘錄“債務重組時債權債務人的會計處理”討論稿,包括債權債務人關于“債務重組償債金額和時間的任何變化”的會計處理和報告。12月30日,發布了“債權債務人對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征求意見稿。1977年6月,FASB終于發布了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5號(SFAS])“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復雜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此規定要求從1977年12月31日起實施。SFAS15的出臺修正了APB26的第2段和第3段。
1993年5月,FASB發布了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14號(SFAS114)“債權人對貸款減值的會計處理”,其中也涉及許多債務重組的會計問題。1994年10月,又發布了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18號(SFAS 118)“債權人對貸款減值的會計處理一一收入確認和披露”,取消了SFAS114關于債權人應如何報告減值貸款收益的條款,并修訂了關于披露的規定,修改部分于當年12月15日開始生效。
20 世紀末,我國部分企業面臨著巨大的財務風險,而當時的市場經濟并不成熟,企業能加以利用的籌資渠道有限。為了幫助企業擺脫財務困境,1998年財政部第一次頒布《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簡稱“債務重組準則”),后因市場監管環境發生變化,2001年,財政部為順應市場需求,首次對債務重組準則進行了補充修訂;2006年,隨著我國經濟市場的飛速發展,財政部再次對債務重組準則進行修訂。
2019年,財政部又一次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對財政部債務重組準則進行了修改(也稱“新準則”),2019年6月17日正式生效。新舊準則從定義到賬務處理上都發生了很多變化。新債務重組準則去除了“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和“債權人做出讓步"兩大前提,重新將債務重組定義為: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針對債務清償的時間、金額以及方式等,由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協定,或者由法院裁定,以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
定義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作出讓步的事項。其定義為廣義和狹義,所謂廣義其指的就是無論債務人自身是否有財務困境,只要是對債務條件的相關事宜進行修改,就算是債務重組;而狹義的債務重組則是不同的,在狹義的債務重組中其主要指的就是在債務人自身發生了財務困難的情況下,作為債務的債權人需要按照其與債務人本身所達成的協議或者是由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來進行債權事宜的改變。
前提條件
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是債務重組的前提條件。債務重組是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在可以預見的未來企業仍然會繼續經營下去。
企業進行債務重組通常是由以下幾種原因引起:
①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陷入困境,而虧損有繼續增加的趨勢下,為了減輕負債壓力,增強經營活力,并圖扭虧為盈;
②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受到高負債率的困擾,為了降低負債率,增加投資;
③企業在調整產品結構、優化資產組合而遇到債務危機時,為了減輕債務包袱,增強開發創新能力;
④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出現管理混亂、生產經營成本急劇增加、負債累累,為了借助產權重整,以達到加強企業管理、擺脫債務困境的目的。
作用
1.有利于企業在今后的經營過程中提高盈利水平。
企業實行債務重組后,債權人用無法繼續在經營過程中發揮作用、在資金周轉過程中處于停滯狀態的不良債務,置換成數額不大但有實際效用的其他資產,以此而提高企業資金運作的靈活度和效力,為企業取得更大的經營利益創造條件。對于債務人而言,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信譽;而債務人在債務重組中,用較少的資產或質量較差的資產來償還數額較大的負債,或在取得債權人延期償還債務的承諾后,使企業減少利息支出而獲得一定的收益,同時也贏得了持續經營、重整財務,而獲得發展自己的機會。
2.以債權換股權的方式,可壯大雙方的實力。
企業在以債權換股權的債務重組活動中,債權人通過取得股權,實現了對債務企業的控制或影響,從而使企業成為自己的控股企業或經營伙伴。從而,債權人可以利用新的關系擴大自己的經營范圍,提高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同時,債權人還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獲得穩定的銷售渠道或原材料來源,進一步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
對于債務人來說,將債務轉換為資本不僅可以減輕債務壓力,減少利息支出,還可以壯大自身的資本實力,擴大資本規模。此外,原來的債主成為企業股東后,企業在產品銷售或原材料采購中可以得到優先權,從而在市場競爭中處于更有利的地位,為企業持續經營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另外,債權人一旦成為股東,就會利用自己的市場和資本效應來發揮作用。在新股東擁有產品名牌和馳名商標,或擁有高新技術,或擁有銷售渠道網絡,就能為企業(債務人)在新產品開發、經營業務拓展、經營規模擴張上創造有利條件。因此,這種債務重組就能為企業擺脫困境、迅速步入發展之路帶來新的機遇。
債權人在債權轉為股權后,尤其是企業用兼并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使債務轉化成了投資,并使企業的其他資產在重組后得到充分利用。
通過兼并后的企業,無論是原債權人還是新的債權人,都會將自身企業中的人財物優勢,融入到債務企業的經營和管理里,從而達到可經營的資產迅速增加,經營業務得到拓展,經營規模得到擴張,企業實力更強。尤其是在資金實力雄厚、經濟效益好、商品市場占有率高的優勢地位企業,兼并身陷困境的債務企業時,將會很大改變經營困境的企業,形成的新經營實體,不僅債務變換投資(即形成新的“自有”資產),而且處于“癱瘓”狀態的其他資產也會被兼并者充分利用起來,并被用來開發新產品和拓展新的經營范圍,從而形成新的經營規模。
3.可拉動“無形資產”的整合,有利于培育新的企業形象。
企業債務重組過程中,其無形資產硬性無形資產(專利技術、技術訣竅、生產工藝制作方法等)和軟性無形資產(如商標、信譽度、市場形象、管理經驗、員工的主人翁精神等)都得到了充分利用。
同時,債務重組企業,在其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不僅可以享用股東可轉讓的無形資產的效應,而且還能將股東良性無形資產與原債務人的無形資產進行整合優化,使其發揮出更大的效應。新股東將自身擁有的專利技術、技術訣竅等硬性無形資產注入到企業,為企業開發新產品提供了技術保障,并為企業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從而獲取較好的經濟效益。還有,新股東利用擁有的馳名(著名)商標以及良好的企業形象,使債務重組企業的產品享受其品牌的“包裝”,迅速打開銷路,提高產品競爭力,從而擴大市場份額。
總之,當企業以兼并方式進行債務重組時,兼并者可以將自己的無形資產,與被兼并者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進行優化整合,達到“1+1>2”的效果。
4.使債權人避免了債務人破產后血本無歸的風險。
如果債務人因經營不善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所欠各方的債務用企業全部資產來償還,債權人的損失不僅僅是債務重組的賬面損失;還有債務人能夠用來清償債務的資產大都是劣質資產,可利用的價值很低,而債權人已經無權干涉,只能被動接受這些既無法使用、也很難對外銷售的資產。
另外,當債務人的資產不足以支付清算費用、欠發工資、社會保險、國家稅金時,債權人將會血本無歸。因此,債務重組通常是在債務人發生經營困難的情況下進行,只要債權人作出一定讓步,可收回大部分權益。
主要方式
以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人可選擇的資產清償方式有現金資產、非現金資產。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于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屬于債務重組;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于債務重組。現金資產通常包括銀行存款、庫存現金以及其他貨幣資金,非現金資產包括存貨、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等。用資產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債務人將自身所持有的資產轉讓給債權人,用以清償債務。用不同資產清償債務的賬務處理存在著差異,對雙方企業的經營產生的影響也是不同的。在實際應用中,債務雙方通常會選擇使用兩種及兩種以上資產來進行債務重組。
債務轉為資本
應付款項構成債務企業的債務資本,當債務雙方決定將債務人承擔的應付款項用股票的方式來償還給債權人,此時債權人的應收款項就變成了一項股權,即債轉股方式。但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于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完成債轉股之后,債權企業增加一項權益性資產,同時減少一項債權;債務企業則增加一項股本或實收資本,同時減少一項債務。對于債務人而言,到底是增加股本還是實收資本,取決于債務方公司的性質: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則將債務轉換為股本;若是其他公司,則將債務轉換為實收資本。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是指不包括前述第一、第二種情形在內的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方式,如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方式的最大特點就在于延期清償,也就是說,在約定付款日債務人不需要立即償還所有債款,而是雙方重新協商并修改相關債務條件,這一特點也使其區別于上述兩種債務重組方式。除了延期之外,債務雙方還可以選擇減少部分債務本金、減免債務利息或者降低利率等形式,以達成新的債權與債務關系。
上述三種方式的組合
混合重組方式來清償債務,是指任意采用上述三種方式中的兩種或三種同時來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可能的方式:
(1)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轉為資本;
(2)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3)債務的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4)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會計處理
以資產清償債務
1.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新準則規定,按收到的金額入賬,并將其差額計入“投資收益”。債務雙方也可以選擇以非現金資產(無形資產、固定資產、存貨等)進行債務重組,債權人取得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與一般購買資產的初始計量原則保持一致,按照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以及使資產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的相關費用之和入賬。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
若債權人已經為該項應收賬款計提過壞賬準備,在進行債務重組時應首先沖銷信用減值準備,沖銷后存在的差額,再計入“投資收益”;若沖銷后信用減值準備還存在余額,應予以轉回。其他重組方式的處理也一樣。
2.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新準則規定,非現金資產進行債務重組不再依據公允價值計量,而是用轉讓資產的賬面價值來確定,并將重組過程中產生的損益計入“資產處置損益”,而不再計入“營業外收入”。
3.對債務雙方的利弊
優點是債權人可以直接獲得資產,所承擔的風險和成本費用相對較低;缺點是加重債務人的經濟負擔,加大了其償債壓力。
將債務轉為資本
1.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在債務重組的過程中,債務人可以將債務資本轉換為股權資本,實質上也就是說債務人用股權抵債。在這種方式下,債權方可以將其當作一項“購買交易”來進行賬務處理,對于聯營或者合營企業的投資成本,應該以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可直接歸屬的相關費用之和入賬,并將取得資本的入賬價值與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產生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中。
2.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債務雙方選擇債務轉資本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對于債務人而言,其會計處理方式與選擇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的會計處理存在差異,以資產清償債務時不存在公允價值計量,而債務轉換為權益工具需要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原則。若債務人企業是一家上市公司,那么公允價值就應該以債務重組日的股票市價確認;若債務人企業是非上市公司,且股票發行沒有活躍的二級市場,那么股票的公允價值就按照估值技術來確認。在賬務處理中,債務人應將發行股票的面值確認為股本,按照債務重組日股票的公允價值與股本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本溢價,并且計入“資本公積”,與此同時,發行股票的公允價值與應付賬款賬面價值之間產生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3.對債務雙方的利弊
優點是有效地減輕債務人的財務負擔,同時也給債權人增加了一種新的投資渠道,有利于加強雙方企業的合作關系;缺點是債權人不能直接收回這筆資金,導致資金被占用,日后的投資收益情況取決于債務方的經營狀況,存在一定的風險和不確定性。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1.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債務雙方選擇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來清償債務,可通過減免債務本金、延長還款期限、減少債務利息等方式,修改債權債務的相關條款,從而形成重組債權和重組債務關系。債務雙方可以修改一種或多種債務內容來進行聯合重組債權,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應該按照修改債務條件后的債權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債權的入賬價值,并將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債權后的公允價值之間產生的差額,首先沖銷資產減值準備,然后計入當期損益中。
2.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債務雙方利用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進行重組債權(債務),債務人的會計處理方法與債權人是相互對應的,此類修改應遵循證券準則的相關規定。重組債務后債務方的入賬價值就是修改條件后的債務公允價值,而原應付款項與新構成債務之間的差額應該確認為當期損益。
3.對債務雙方的利弊
優點是債權人做出的讓步條件可以減輕債務企業的償債壓力,同時債權人盡早收回賬款,可以避免一再拖延產生更大的壞賬風險;缺點是債權人修改還款條件通常會做出讓步,從而損失一部分利益。
前三種方式任意組合的混合重組
1.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債務雙方通過混合方式來實現債務重組時,債權人要遵循證券準則的規定來確認收到的金融資產的價值,然后用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減去收到的金融資產價值,再將二者之間的差額向其他資產進行分配”。通常來說,債權人應依次用收到的現金(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非現金資產(無形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等)的公允價值、放棄債權而取得股票的公允價值來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賬務處理時還需要沖銷已經計提的信用減值準備,最后將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2.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債務方選擇混合方式重組債務時,應該遵循新債務重組準則的相關規定,分別按公允價值計量權益工具的價值,按賬面價值計量轉出非現金資產的價值。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債務雙方修改了其他債務條件,應將修改債務條件后的價值作為重組債務的企賬價值。
3.對債務雙方的利弊
優點是靈活,債務人可以將一部分債務用資產償還,一部分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還可以選擇延期收回或者降低利率等多種方式結合。因此,這種方式也是現實操作中運用最為廣泛的重組方式。
法律屬性
本質上而言,債務重組是一項法律活動,是旨在通過一定的方式改變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人)之間原有債權債務合同關系的過程。例如,以資產清償方式進行的重組是債權人與目標公司變更債權、債務合同并依約履行的行為;以債權轉股權方式的重組是將債權人與目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合同關系轉變為股權投資關系;以修改債務條件方式進行的重組則是對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原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變更。至于在法院主持下達成的重組協議及其履行過程,其法律屬性更是毋庸置疑的。另外,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重組這一締約過程的核心是雙方間重新進行的債權、債務確認。而該確認本身就體現著新的法律關系的產生。
法律意義
與同樣具有消滅債權債務關系功能的破產程序相比,困難債務重組體現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談判與協議的過程,法律干預程度較低,與破產程序的“法定準則”及“司法主導”兩大特征形成鮮明的對比。但是,債務重組既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活動,也應當貫徹、體現法律對締約過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原則,以均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由于債務重組本身意味著債權人作出了讓步,遭受一定的利益損失,這就更需要人們關注如何在這一協議過程中實現利益均衡的問題。
參考資料 >
不良資產:處置方式不同,稅務處理有別.中國稅務報.2024-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