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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護令
來源:互聯網

人身保護令(英文:Writ of Habeas Corpus)又名"出庭狀",是指在普通法下由法官簽發的法院命令,人身自由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合法權益的基礎。它指示監禁犯罪嫌疑人的任何部門的任何官員都必須依據這一命令向法庭送交該犯罪嫌疑人,并用證據說明為什么監禁該人,并以此確定該人被監禁時是否是有權機關采取正當行為的結果。如屬于非法監禁則該人會被立即釋放。

人身保護令制度是一項發端于英國的古老憲政制度。1640年,英國首次通過人身保護的法例。1679年,英國議會更通過《人民保護令狀法案》進一步保障了這個制度的實施。人身保護令制度深深影響了歐洲大陸甚至世界各國的憲法原則。中國的人身保護令制度曾在《中華民國憲法》中有過短暫出現。

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權利最容易受到損害的群體,對他們人權保障力度的強弱,是衡量一個國家人權發展水平、民主進步與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

定義

人身保護令是指在普通法下由法官簽發的一紙調查令即法院命令,它指示監禁犯罪嫌疑人的任何部門的任何官員都必須依據這一命令向法庭送交該犯罪嫌疑人,并用證據說明為什么監禁該人,并以此確定該人被監禁時是否是有權機關采取正當行為的結果。如屬于非法監禁則該人會被立即釋放。

歷史沿革

國際

人身保護令制度起源于古代英格蘭,在最初使用時,主要是針對私人禁錮[gù]他人的行徑。公元十二世紀,亨利二世為英格蘭王時便有簽發類似效用的法庭手令。據英國前首相邱吉爾(1874-1965)所述,亨利二世給予人民接受皇室裁判的機會。倘若有人被貴族法庭所拘押,英王可以向貴族發出手令,將受押者交予皇室法庭,受英王的審判。

十七世紀前半葉,斯圖亞特王朝濫用國王的專制權力逮捕無辜,法官經常使用這一制度以反對王室所為,從而保障人民的個人自由。1640年,英國首次通過人身保護的法例。1679年,英國議會更通過《人民保護令狀法案》進一步保障了這個制度的實施。1771年英國曾向被拘押的奴隸發出人身保護令,并下令將該奴隸釋放。

1919年《魏瑪憲法》第114條規定:“人身之自由不得侵犯。凡用公共權力以妨害或褫[chǐ]奪人身之自由者,惟依法律始得為之。凡被褫奪自由之人,最遲應于翌日受通知,由何官署,以何理由下令將其自由褫奪,并應立予其人以機會,使對于被奪自由提出抗辯。”

1993年《俄羅斯聯邦憲法》第22條和第47條第1款分別規定:“每個人都享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只有根據法院的決定才能實施逮捕、羈押和有羈押內容的措施。在法院作出決定前,拘捕不得超過48小時”;“任何人都不能被剝奪其案件由法律規定負責管轄該案件的法院和法官審理的權利。”

由于美國實行聯邦制,因此一些人也批評聯邦法院利用該程序干預各州的司法,影響了判決的終局性。為了避免人身保護令程序在實踐中被當事人濫用,國會在1996年《反恐怖主義和有效死刑法》中對聯邦人身保護令法作出了重要修改,對申請時限、批準理由進行了限制,杜絕了連續申請,這些舉措有助于實現聯邦與各州之間司法權的平衡。

中國

人身保護令制度曾在20世紀初的中國有過短暫的出現。最早提出建立這制度的進步人士是章士釗。《臨時約法》頒布之后,章士釗曾多次撰文指出《臨時約法》存在一大漏洞。當政府侵犯公民權利時,沒有解決公民怎樣得到保護的問題。章士釗在《臨時約法》公布的次日,上書大總統,建議建立“人身保護令”制度。許多學者紛紛響應也促成了人權保護令制度在民國的引進。

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非以法律,不受逮捕、監禁、審問或處罰。人民被羈押時得以法律以保護狀請求法院提致法庭審其理由。”1936年5月5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對于此點規定更為詳盡,第九條寫道:“人民有身體之自由……其執行機關應該將逮捕原因,告知本人或者親屬,并至遲于24小時移送于該管法院……執行機關對于法院的提審,亦不得拒絕。”

中國的現行憲法(1982年憲法)是在總結“文革”時期侵犯人身自由及其他基本權利的歷史教訓的背景下通過的,后又經過了修正,它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現行憲法第37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第24條修正案,又在憲法第33條中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

操作要點

人身保護令制度的操作執行可以分為四個層次:

主要影響

人身保護令制度深深影響了歐洲大陸甚至世界各國的憲法原則。如比利時憲法第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規定公民認為自己遭受行政機關非法侵害時、可以行使法律賦予的“抵抗權”。不同點僅僅在于,歐洲大陸各國是用效力超越尋常法律的憲法賦予公民這一權利的,而作為柔性憲法國家的英國,則是用普通法(主要是作為憲法性法律的《人身保護法》)來創設這一權利。

法律實踐

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

雖然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并未制定專門的《人身保護法》,但“任何人不受非法拘禁“的原則卻深入人心。

中國香港、澳門地區

國際公約

國際公約中對人身保護令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在《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中,它的第9條第3款規定:“任何被捕或者拘禁的人,應被迅速帶見審判官或其它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利的官員,并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審判或被釋放。”還有第4款規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被剝奪自由的人有資格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決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拘禁不合法時命令予以釋放。”

相關事件

南北戰爭時期,約翰·梅里曼是來自馬里蘭州的州立法委員,由于他企圖阻止聯邦軍隊從巴爾的摩前往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而被聯邦軍逮捕拘押。梅里曼的律師以憲法規定的“人身保護令”為由尋求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介入審理此案。但是,美國總統亞伯拉罕·林肯卻決定暫停執行人身保護令,繼續關押梅里曼。時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羅杰·坦尼做出裁決,稱林肯總統無權中止人身保護令。對此,林肯沒有立即回應,也沒上訴,或下令釋放梅里曼。但是,林肯后來還是做出反擊,堅持有必要暫停執行人身保護令以便鎮壓南方的叛軍。5年之后,最高法院最終支持坦尼的判決,表示只有國會有權中止人身保護令,同時公民不能受到軍事法庭的脅迫,即使在戰爭時期。

2017年7月,巴西前總統路易斯·伊納西奧·盧拉·達席爾瓦被判貪腐和洗錢罪名成立,獲刑9年零6個月。2018年1月,盧拉二審被認定罪名成立,刑期增加至12年零1個月。隨后盧拉提起上訴,但于3月26日遭到駁回。在二審上訴遭駁回前,盧拉向巴西聯邦最高法院申請了人身保護令。4月5日凌晨,德國聯邦最高法院11名法官以6:5的判決,決定不向盧拉頒發人身保護令。這樣,盧拉已沒有任何避免入獄的手段。隨后,聯邦法官莫羅(Sérgio Moro)向盧拉發出逮捕令,要求盧拉在當地時間4月6日17時前到巴拉那州庫里蒂巴聯邦警察局報到并入獄服刑。4月7日傍晚,一再堅稱自己清白的路易斯·伊納西奧·盧拉·達席爾瓦擺脫支持者的阻攔,離開位于圣保羅州圣貝爾納多-杜坎普自治市的巴西鋼鐵工人工會總部,向警方報到。隨后,他被帶往庫里蒂巴聯邦警察局,正式入獄服刑。

參考資料 >

..2023-11-20

刑訴法當以保護人身自由為第一要務.中國法學網.2023-11-20

1679年5月26日 英國通過《人身保護法》.鳳凰網.2023-11-20

..2023-11-20

淺議人身保護令制度.中國人大網.2025-06-16

美國的人身保護令程序.人民法院報.2023-11-28

深度丨上訴法院“杯葛”司法部,特朗普“限穆令”還有戲嗎?.上觀.2023-11-20

前總統盧拉入獄背后的巴西反腐和法治.澎湃新聞.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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