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是于2006年10月3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是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而制定的法律。該法規定了反洗錢的基本原則、反洗錢的組織體系、反洗錢的監管措施、反洗錢的處罰措施等內容。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修改工作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計劃,并于6月份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24年4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年9月10日,反洗錢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加大對各類新型洗錢風險的監測,提升反洗錢監測水平。11月,反洗錢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草案三審稿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采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的條件,避免影響客戶正常的金融活動。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反洗錢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背景
2002年以來,許多全國人大代表多次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有關反洗錢立法議案,要求加強反洗錢立法,盡快制定反洗錢法。因此該法被列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并由全國人大預算工委組織起草。
2004年3月23日,正式成立了由全國人大預算工委牽頭組織、由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18個部門參加的反洗錢法起草領導小組和起草工作小組,制定通過了起草工作計劃,標志著反洗錢立法工作正式啟動。
制定原則
合法審慎
合法審慎原則是對反洗錢工作的總體原則要求。所有負有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都應當遵循高尚的道德標準,嚴格遵守有關的法律與法規,認真謹慎地履行應盡的義務。如果有正當、合理理由懷疑交易與洗錢或其他犯罪活動有關,應當拒絕向客戶提供服務,并履行報告義務。反洗錢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有關機構及其人員同樣應依法審慎地履行反洗錢監管職責。
預防監控
預防監控原則是建立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主要原則。對于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來說,只有將法律規定反洗錢的各項義務轉化為預防監控制度,才能切實有效地履行反洗錢職責義務。預防監控原則又可劃分為以下具體原則:一是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又稱識別客戶原則,即在與客戶建立交易業務關系或進行交易時,應當依據法定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識別資料,了解和確定客戶的身份;二是保存記錄原則,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的分析、監測和調查都在交易發生后進行,因此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保存客戶的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以備后用;三是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原則,發現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后,應依法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及時報告,為后續的分析、移送、調查提供信息和線索;四是內部監控原則,反洗錢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不僅需要設立專門的內設機構或指定內設機構和人員從事反洗錢工作,而且每一個環節都需要嚴格把關、分解責任、落實到人,還要求每個崗位的職員都要進行培訓,提高反洗錢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具有識別、記錄和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技能。
協調配合
協調配合原則是建立反洗錢協調機制的指導原則。由于反洗錢工作是一項復雜而龐大的系統工程,它不僅大量的涉及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而且涉及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反洗錢信息中心、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還涉及刑事偵查部門和司法部門等,因此各部門必須明確分工、嚴格把關,同時又互相協調、密切配合,形成反洗錢協調機制和嚴密網絡,使洗錢犯罪分子無處逃遁,這就必須遵循協調配合原則。
保密原則
保密原則是反洗錢工作得以高效有序進行的重要保證。反洗錢的核心是收集、分析、報告、移送和調查可疑交易信息。可疑交易信息既可能是犯罪線索,也可能是合法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為了既能有效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又能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反洗錢必須履行保密原則。所有承擔反洗錢職責和義務的部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于其涉及的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反洗錢信息,都應嚴格遵守保密原則,除了按反洗錢法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進行分析、報告、移送、調查時使用外,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任何有關信息。
發布信息
2006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正式施行。
修訂信息
2020年5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報告中披露,2020年立法工作包括圍繞加快中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制定出口管制法,修改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
2021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改工作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金融工作部署,人民銀行組織起草了《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24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修訂草案共7章62條,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反洗錢監測分析機構,開展反洗錢資金監測,負責接受、分析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2024年4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24年9月10日,反洗錢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加大對各類新型洗錢風險的監測,提升反洗錢監測水平。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反洗錢工作應當依法進行,確保反洗錢措施與洗錢風險相適應,保障資金流轉和金融服務正常進行,維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增加規定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應當根據客戶特征和交易活動的性質、風險狀況進行;對于涉及較低洗錢風險的,應當簡化客戶盡職調查。三是明確金融機構采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的條件,并規定保障客戶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務。四是恢復現行反洗錢法嚴格規范反洗錢信息使用的規定,同時增加對個人隱私的保護。五是明確要求反洗錢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提供服務獲得的數據、信息,應當依法妥善處理,確保數據、信息安全。
2024年11月,反洗錢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草案三審稿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采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的條件,避免影響客戶正常的金融活動。其中第三十條規定,“金融機構采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規定的要求和程序,平衡好管理洗錢風險與優化金融服務的關系,不得采取與洗錢風險狀況明顯不相匹配的措施,并保障客戶與醫療、社會保障、公用事業服務等相關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務。”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反洗錢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反洗錢法共7章65條,包括總則、反洗錢監督管理、反洗錢義務、反洗錢調查、反洗錢國際合作、法律責任和附則。新修訂的反洗錢法圍繞明確法律適用范圍、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完善反洗錢義務規定等內容,對相關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修訂后的反洗錢法明確,反洗錢工作應當依法進行,確保反洗錢措施與洗錢風險相適應,保障正常金融服務和資金流轉順利進行,維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全文
2006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四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
第五條 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行政調查。司法機關依照本法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刑事訴訟。
第六條 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洗錢活動,有權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保密。
第二章 反洗錢監督管理
第八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范圍內,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參與制定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對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提出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反洗錢信息中心,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分析結果,履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為履行反洗錢資金監測職責,可以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獲取所必需的信息,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提供。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定期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 海關發現個人出入境攜帶的現金、無記名有價證券超過規定金額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前款應當通報的金額標準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規定。
第十三條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發現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應當及時向偵查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時,應當審查新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對于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申請,不予批準。
第三章 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托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后、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后,應當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第四章 反洗錢調查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證件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第二十四條 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可以詢問金融機構有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詢問應當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二十五條 調查中需要進一步核查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復制被調查對象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予以封存。調查人員封存文件、資料,應當會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金融機構,一份附卷備查。
第二十六條 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臨時凍結措施。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后,對已依照前款規定臨時凍結的資金,應當及時決定是否繼續凍結。偵查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凍結的,依照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采取凍結措施;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應當立即通知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通知金融機構解除凍結。臨時凍結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金融機構在按照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采取臨時凍結措施后四十八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第五章 反洗錢國際合作
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反洗錢合作,依法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 涉及追究洗錢犯罪的司法協助,由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采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十五條 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范圍、其履行反洗錢義務和對其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對涉嫌恐怖活動資金的監控適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制定意義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意義重大,一是有利于及時發現和監控洗錢活動,追查并沒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錢行為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金融風險和法律風險,維護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發現和切斷資助犯罪行為的資金來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為;四是有利于保護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財產權,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五是有利于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維護中國良好的國際形象。
參考資料 >
人大常委會丨反洗錢法完成修改 遏制洗錢犯罪守護金融安全.今日頭條.2024-11-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主席令第五十六號).中國政府網.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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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中國政府網.2021-06-02
健全國家金融風險防控體系 反洗錢法修訂草案的主要亮點及完善建議.澎湃新聞.2024-06-04
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二審 加大對新型洗錢風險監測.今日頭條.2024-09-10
馬上評丨反洗錢法修訂:保護取款自由,“殺雞別用牛刀”.澎湃新聞-今日頭條.2024-11-07
制定反洗錢法的背景意義和主要原則.中國人大網.2024-06-04
《反洗錢法》修改在即 監管加碼凸顯“人人有責”理念.新浪網.2020-05-28
中國擬修改反洗錢法 設立反洗錢監測分析機構.中國新聞網.2024-06-04
中國發布丨反洗錢法修訂草案:擴大上游犯罪涵蓋范圍 監測新型洗錢風險.中國網.202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