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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企業
來源:互聯網

中型企業一般指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4億元,職工人數300人—1000人的企業。

中型企業分布較廣,主要分布在經濟發達地區。行業上以制造業、房地產建筑業、批發零售、食品等充分競爭性的行業最廣。現代農業、醫藥信息等新興產業的占比在不斷增加。中型企業的優勢相對于小微企業來說,已走出創業期,進入了高速發展的生命周期;相對于大型企業,中型企業受限于規模和能力,一般專注于細分市場,專業化程度比較高。中型企業多為民營企業,所有權與管理權合一,決策效率較高內部管理成本較低。

中型企業根據產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為階段性和長久性,根據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可分為成長型、成熟型、衰退型,按照所有制形式可分為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

簡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標準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于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其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本標準以外其他行業的中小企業標準另行制定。

分類

特點

企業發展起來了,具備了一定的規模,各項管理制度基本健全了,不再為“生存”而擔心。但是,場背景變了,“賣方”市場變成了“買方”市場,總量需求不足與結構性供應不足共生,使中小企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即由勞動密集型帶來的就業優勢將變為競爭劣勢。企業兩級分化,中小企業將首當其沖。穩定的大局下,提高中小企業的有機構成和科技含量,實現“二次創業”突破發展是當前中型企業發展中的重中之重。

問題

一、業務、規模發展了,人員素質及內部管理沒有跟上,造成管理混亂

二、家族式管理與人才戰略的矛盾

三、財務管理、財務人員素質、人事管理、激勵機制、營銷拓展都是困擾著中型企業進一步做大做強的瓶頸問題,可以說,這些問題不解決,中型企業不但不可能完成質的跨越,反而有可能因某一突出問題再“重頭再來”

四、創業時期的中、高層管理者的意識突破是企業發展的梏。

具體到財務管理方面

(1)無獨立的審計部門及審計人員:大多數中型企業財務力量很健全——有財務總監、財務經理、主管會計、核算會計、出納會計等很齊全,但很少有企業設立單獨的審計部門及審計人員

(2)不設財務經理——部分企業因經費或沒有合適的人選的考慮,沒有設財務經理

(3)授權經營但沒有客觀績效考核基礎和依據——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時,投資人往往設定考核指標對其進行授權、考核和激勵,以達到責權利相結合,這是授權經營的核心部分,但往往因為缺乏客觀的考核基礎與考核依據,雙發都不滿意,從而產生內耗,甚至分崩離析。

(4)內部控制不健全,造成管理混亂——企業大了,人多了,就應該通過內控制度規范內部管理,小企業的人管人方式管不過來了,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亂。

標準

工業

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建筑業

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批發和零售業

零售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5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1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批發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運輸和郵政業

交通運輸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5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郵政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1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住宿和餐飲業

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8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本規定中,職工人數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末從業人員數代替;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筑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

企業類型的確認以國家統計部門的法定統計數據為依據,不再沿用企業申請、政府審核的方式。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及1992年公布的該標準的補充標準同時廢止。

國家工信局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統計局

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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