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永明(1955年8月-2013年1月10日),男,初中學歷,云南省晉寧縣晉城鎮南門村人,云南晉寧系列殺人案兇手。
1974年,張永明因深夜持刀砍人在村里被批斗,并被勞動教養半年。1979年,張永明因故意殺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曾多次減刑,于1997年出獄返回晉寧區老家。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間,張永明在晉寧縣晉城鎮殺害受害人共11名,并將尸體拉回其住處分尸滅跡。破案后,公安機關在張永明住處、晉城鎮西門村附近一枯井及一圓形水坑內等地,分別找到了11名被害人的部分尸骸、衣物及隨身物品。2012年7月28日,張永明被云南省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張永明于2013年1月10日執行死刑。
公訴機關認為:張永明對故意殺人行為的社會后果及法律后果有清楚認識。刑滿歸鄉后的張永明,村委會給他分了田地,政府為他辦理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他仍然不思悔改,變本加厲以怨報德,冷酷并瘋狂地報復社會。在法庭上,被告人張永明沒有表示出絲毫愧疚和后悔,并拒絕向被害人家屬表示道歉。2013年,備受社會關注的張永明故意殺人案,被入選為《昆明中院2013年度精品案例》。
人物經歷
張永明出生于1955年8月,初中學歷,獨居于晉寧縣南門村委會225號。1974年,張永明因深夜持刀砍人在村里被批斗,并被勞動教養半年。
1978年,張永明把居住在晉城鎮廣濟村三節橋村,16歲的楊樹榮騙至家中將其勒死。張永明因此案被晉寧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后改為有期徒刑。張永明坐了19年牢,于1997年出獄,后返回老家。
2008年,張永明看見上學途徑自家菜地的15歲男孩楊明歸,佯稱讓其幫忙抬樹,乘其不意從其身后突然勒住楊明歸的脖子,楊明歸用力掙脫,才得以幸免。不過,楊家人并未就此事報警。
2011年12月,張永明在昆明市晉寧區第二中學17歲的高中生張建云下晚自習回家途中,從其身后用皮帶勒住張建云的的脖子。后被附近村民發現并報警,張永明辯稱,只是跟孩子鬧著玩的。因張建云并未受傷,警方做了筆錄后,便把張永明放了。
2012年4月,張永明把在上班途中19歲少年韓耀殺害,其家屬報警稱其失蹤,后經警方調查發現,被害人韓耀已被張永明殺害,警方在張永明住處找到被害人韓耀的衣物及隨身物品,后張永明被逮捕。
人物事件
案件背景
2012年4月25日,即將從云南省工商管理學校畢業的韓耀(19歲),在晉寧縣一處工地上班。上班期間經理安排他回公司取兩份文件,但直到10時許韓耀仍沒有返回工地,手機已經關機。有同事證實,韓耀9時許回到公司取了文件,并從后門出去了。當天中午,公司同事開始在附近尋找,但沒有發現任何線索。韓耀失蹤后,他的家屬印制了許多照片,分頭在晉城鎮大街小巷尋訪打聽。附近村民告訴他們,這幾年附近已經發生過多起失蹤案件,丟失的孩子都沒有找到。韓耀的家人連續走訪了多個失蹤孩子的家庭,將信息匯總后發現,失蹤的都是男孩,多為12至20歲,此前都沒有表現出異常或離家出走的征兆,失蹤的范圍不超過1千米。
案發經過
由于晉寧縣晉城鎮多次發生人員失蹤情況,在當地引起了一定的恐慌,昆明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視。5月3日,昆明市公安局與晉寧縣公安局聯合成立了“晉城失蹤人員專案組”,赴晉城鎮展開調查。辦案人員對重點區域進行了深入細致的排查走訪,發現張永明有重大犯罪嫌疑。
2012年5月7日上午張永明被民警帶走,隨后張永明家門口和他家菜地旁搭建的小屋也被封鎖拉起警戒線。警方在犯罪嫌疑人張永明的住處查獲了韓耀的手機(電話卡)、銀行卡和相關證件,并對現場提取檢材進行了鑒定。公安機關還在張永明住處、晉城鎮西門村附近一枯井及一圓形水坑內等地,分別找到了11名被害人的部分尸骸、衣物及隨身物品。2012年5月9日晚,昆明市公安局發布了晉城市失蹤人員調查工作最新進展,確認韓耀已經被害,抓捕了重大犯罪嫌疑人張永明。
審判情況
2012年7月28日,張永明以極其殘忍手段殺害11人的故意殺人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永明于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間,分別在晉寧縣晉城鎮南門大村附近、鑫云冷庫附近、蓉辰冷庫附近等地,先后對陸某、劉某、謝某及韓耀在內的共11名受害人采用雙手或膠帶勒扼頸部的方法致其死亡,并將尸體拉回其住處分尸滅跡。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法庭質證核實的報案材料、抓獲經過、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證人證言、物證指認筆錄以及被告人張永明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公訴機關指出:張永明作為具有完全認知及控制能力的成年人,曾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過刑罰,對故意殺人行為的社會后果及法律后果有清楚認識。刑滿歸鄉后的張永明,村委會給他分了田地,政府為他辦理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他不思悔改回報社會,反而變本加厲以怨報德,冷酷并瘋狂地報復社會。被告人張永明犯罪后沒有絲毫愧疚和后悔,并拒絕向被害人家屬道歉。
法院合議庭針對案件案情復雜,證據繁多,且間接證據多,直接證據少,犯罪時間長的特點。在被告人拒絕供述部分案件具體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充分運用脫氧核糖核酸鑒定書、法醫學尸塊檢驗分析意見、血樣提取情況說明等證據。通過間接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并形成證明體系,嚴格按照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對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做出了客觀準確的認定。
昆明中院認為:被告人張永明無視國家法律,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永明殺害11名被害人并分尸,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罪不可恕、法不容留,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張永明依法予以嚴懲。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永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決執行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張永明未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抗訴。隨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死刑判決進行復核,裁定同意原審判決,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13年1月10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簽發的死刑執行命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殘忍殺害11人的故意殺人犯張永明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個人生活
張永明的父母過世的早,他上面有兩個哥哥一個姐姐。張永明的大哥早年到鄰縣做上門女婿,大姐嫁到外地。張永明和他二哥一直沒有來往,他二哥死的時候,張永明甚至沒去看一眼。據村民描述,張永明的二哥小名叫“能榮”,年輕時也曾因殺人坐過牢。
社會影響
云南系列殺人案民警的追責
張永明連續四年殺人,已經確認遇害青少年11名。面對家屬的失蹤報案,當地警方長期不管不顧,拒絕立案。所有失蹤的孩子都以“走失”處理,既不立案也不勘察現場。2007年,一名叫李漢雄的人失蹤后幾天,其父去了晉城派出所和晉寧縣公安局報案。警方只作筆錄,并未勘查現場。之后其父再去詢問,警方語氣不耐煩的稱警力不夠。2009年和2011年,張永明曾兩次欲殺害被害人未遂,有人懷疑張永明是殺人兇手,并向警方報案,警方回復稱,張永明精神有問題,因而不予理會。直至韓耀失蹤引起社會和媒體關注,其母走訪得知附近已經失蹤很多孩子,立即向警方反饋,警方仍然回復稱其事實不實,是百姓造謠,不予理會。案件告破后,法院與公安部門及時對接,進行了大量有效的準備工作,短短兩個月,即開庭審理了此案。這個案件引發了討論,有部分媒體對當地一些部門是否有效行使職務存在質疑。
對責任民警的處理
云南省晉寧縣晉城鎮發生多人失蹤案件后,公安部和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按照認定的責任事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經云南省公安廳建議,依照法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權限,對12名責任民警作出如下處理決定:對前期已被免職的晉寧縣原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達琦明和原晉城鎮黨委副書記、晉城派出所所長趙會云分別給予行政撤職、留黨察看兩年處分和行政開除、開除黨籍處分;對晉寧縣公安局副局長張平給予行政撤職、留黨察看兩年處分;對晉城派出所教導員李紅明、副所長田春給予行政撤職、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對晉城派出所副所長楊志、黃林和民警陳華云、田坤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晉城派出所民警張芮、陳躍飛、李加平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張永明案評為2013年度精品案例
2013年,備受社會關注的張永明故意殺人案,被入選為《昆明中院2013年度精品案例》。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姚磊說,該案在云南乃至全國具有較大影響,被告人張永明殘忍殺害11人并分尸,受到社會和人民群眾的極大關注。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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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滿歸鄉得田地享低保 不思回報無視國法頻殺人又分尸 法不容留.菏澤日報.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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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離奇失蹤者增至17人 疑為連環殺人案.海都報.2023-11-23
公安部調查昆明“17人失蹤案”.東方網.202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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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國都市報·數字報刊.南國都市報.2023-11-19
云南系列殺人案涉嫌瀆職.民主與法制時報.2023-11-19
云南晉寧系列殺人案案犯張永明一審被判死刑.中國新聞網.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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