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放行是海關在完成對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審核、查驗等工作后,對其實施結束海關進出境現場監管并允許其離開海關監管現場的一個工作環節。
基本介紹
海關放行是指海關在接受進出口貨物申報、查驗貨物,并在納稅義務人繳納關稅后,在貨運單據上簽印放行。進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必須憑海關簽印的貨運單據才能提取或發運進出口貨物。未經海關放行的海關監管貨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取或發運。
基本形式
征稅放行
進出口貨物在取得海關放行前,如屬于應稅貨物,應由海關的稅收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的規定,并根據一票一證的方式對這些貨物收發貨人征收有關關稅和代征稅,然后簽印放行。海關征稅工作的基本方針是:依率計征,依法減免、科學歸類、嚴肅退補、及時入庫。其工作重點是“抓好對一般貿易的審價,對特定減免稅的審批,對加工貿易的稽查,對緝么、稽查辦案要杜絕以罰代稅的現象”。
擔保放行
進出口貨物的擔保是擔保人因進出口貨物稅款或某些證件不能及時備齊而向海關申請先予放行時,以向海關交納保證金或提交保證函的法定方式向海關保證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在通關活動中承諾的義務的法律行為。其目的是為了確保海關監管貨物的安全性,避免因納稅人無償付能力或不履行義務而對海關造成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出口貨物申請擔保的管理辦法》的規定,海關對答合下列情況的進出口貨物實行擔保放行制度。
擔保的形式
進出口貨物擔保的形式有兩種:繳納保證金和提交保證函。保證金是由擔保人向海關繳納現金的一種擔保形式。對要示減免的進口貨物在未辦結有關海關手續之前,擔保人申請先期放行貨物,應支付保證金,保證金的金額應相當于有關貨物的稅費之和。保證函是由擔保人按照海關的要求向海關提交的、訂有明確權利義務的一種擔保文件。出具保證函的擔保人必須是中國法人,可由緩稅單位的開戶銀行擔保。
擔保的程序和期限
1. 凡符合申請擔保條件的貨物,由申請擔保人向辦理有關貨物進出口手續的海關申請擔保,海關進行審核后,確定擔保的形式。
2. 以保證金形式申請擔保的,由報關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有關貨物的進口稅費等額的保證金。海關收取保證金后,向報關人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證金收據》。
3. 以保證函形式申請擔保的,由擔保人按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保證函一式兩份,并加蓋擔保人的公章,一份留海關備案,另一份由擔保人留存。
在一般情況下,擔保期不得超過20天,否則,由海關對有關進出口貨物按規定進行處理。有特殊情況的,在擔保期限內申請延長擔保期限的,由海關審核,適當予以展期。暫時進口貨物的擔保期限按照海關對暫時進口貨物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一般是在貨物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
擔保的銷案
當事人辦理進出口擔保申請時,應在擔保期滿前,主動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銷案是指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了事先承諾的義務后,海關退還擔保人已繳納的保證金或注銷已提交的保證函,以終止所承擔的義務。其中已繳納保證金的,由報關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證金收據》向海關辦理退還保證金和銷案手續;對保證函向海關申請擔保的,由申請擔保人憑留存的一份保證函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對未能在擔保期限內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的,海關可視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處理:
1. 將保證金抵作稅款,責令報關人按規定補辦進出口手續,并處以罰款;
2. 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通告銀行扣繳稅款,并處以罰款;
3. 暫停或取消報關人的報關資格。
信任放行
這是海關為適應外向型經濟發展的需要,在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對監管模式進行改革的一項措施。海關根據進出口企業的通關信譽、管理水平等因素,對其進行評估分類。對被海關授予“信得過企業”稱號的各類企業給予通關便利,采取集中報關、預先報關、信任放行等優惠措施,使這些企業的進出口貨物在口岸進出口時徑直放行,事后一定時期內,通過分批或集中定期納稅來完備海關手續。這種放行制度是建立在海關與企業、報關人相互信任的前提下的。但在方便企業的同時,也給海關構成一定的管理風險。為此,各地海關采取與企業簽訂“信任放行”的諒解備記錄,實行“義務監管員”制度,即企業按海關要求推薦義務監管員,經海關培訓合格后發證上崗,代替海關行使權力。有的海關還開辟了“信得過企業窗口”,對這引起企業的貨物隨到隨放,由業務監管員代替海關查驗。這些措施,為企業節省了通關費用,同時也緩解了海關力量不足的矛盾。當然,經海關批準的“信得過企業”,發發現違反海關規定的情況,海關可以提出警告。情節嚴重的,可立即取消通關優惠企業資格,并依法從嚴懲處。
參考資料 >
海關放行.知乎.2024-11-07
海關放行.律漸.2024-11-07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第一師阿拉爾市人民政府.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