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是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2年1月4日聯合發布的管理規定。
2021年11月16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21年第20次室務會議審議通過《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該規定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旨在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積極回應了算法技術發展對消費者權益帶來的挑戰,有效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和自主權利。
出臺背景
算法應用在給政治、經濟、社會發展注入新動能的同時,算法歧視、“大數據殺熟”、誘導沉迷等算法不合理應用導致的問題也深刻影響著正常的傳播秩序、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給維護意識形態安全、社會公平公正和網民合法權益帶來挑戰。在互聯網信息服務領域出臺具有針對性的算法推薦規章制度,是防范化解安全風險的需要,也是促進算法推薦服務健康發展、提升監管能力水平的需要。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的發布是基于深入推進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綜合治理的需要和積極促進算法推薦服務規范健康發展的需要。及時制定具有針對性的算法推薦規定,明確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既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要求,也是落實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加強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的需要。算法應用日益普及深化,在給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注入新動能的同時,算法歧視、“大數據殺熟”、誘導沉迷等算法不合理應用導致的問題也深刻影響著正常的傳播秩序、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給維護意識形態安全、社會公平公正和網民合法權益帶來挑戰,迫切需要對算法推薦服務建章立制、加強規范,著力提升防范化解算法推薦安全風險的能力,促進算法相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發布過程
2021年,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就《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同年11月16日,《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21年第20次室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意,于2022年1月4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文件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活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以下簡稱算法推薦服務),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規定》明確,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是指利用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調度決策類等算法技術向用戶提供信息。
第三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算法推薦服務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算法推薦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算法推薦服務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算法推薦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提供算法推薦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遵循公正公平、公開透明、科學合理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標準、行業準則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導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務規范、依法提供服務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信息服務規范
第六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堅持主流價值導向,優化算法推薦服務機制,積極傳播正能量,促進算法應用向上向善。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傳播不良信息。
第七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算法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算法機制機理審核、科技倫理審查、用戶注冊、信息發布審核、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反電信網絡詐騙、安全評估監測、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制定并公開算法推薦服務相關規則,配備與算法推薦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支撐。
第八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審核、評估、驗證算法機制機理、模型、數據和應用結果等,不得設置誘導用戶沉迷、過度消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倫理道德的算法模型。
第九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用于識別違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庫,完善入庫標準、規則和程序。發現未作顯著標識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應當作出顯著標識后,方可繼續傳輸。
發現違法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發現不良信息的,應當按照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置。
第十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用戶模型和用戶標簽管理,完善記入用戶模型的興趣點規則和用戶標簽管理規則,不得將違法和不良信息關鍵詞記入用戶興趣點或者作為用戶標簽并據以推送信息。
第十一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算法推薦服務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預和用戶自主選擇機制,在首頁首屏、熱搜、精選、榜單類、彈窗等重點環節積極呈現符合主流價值導向的信息。
第十二條?鼓勵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綜合運用內容去重、打散干預等策略,并優化檢索、排序、選擇、推送、展示等規則的透明度和可解釋性,避免對用戶產生不良影響,預防和減少爭議糾紛。
第十三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規范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和傳播平臺服務,不得生成合成虛假新聞信息,不得傳播非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
第十四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虛假注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戶賬號或者虛假點贊、評論、轉發,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過度推薦、操縱榜單或者檢索結果排序、控制熱搜或者精選等干預信息呈現,實施影響網絡輿論或者規避監督管理行為。
第十五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對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妨礙、破壞其合法提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正常運行,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章 用戶權益保護
第十六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其提供算法推薦服務的情況,并以適當方式公示算法推薦服務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圖和主要運行機制等。
第十七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向用戶提供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用戶選擇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相關服務。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選擇或者刪除用于算法推薦服務的針對其個人特征的用戶標簽的功能。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用算法對用戶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依法予以說明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并通過開發適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服務等方式,便利未成年人獲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十九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老年人提供服務的,應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充分考慮老年人出行、就醫、消費、辦事等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智能化適老服務,依法開展涉電信網絡詐騙信息的監測、識別和處置,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薦服務。
第二十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勞動者提供工作調度服務的,應當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權益,建立完善平臺訂單分配、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等相關算法。
第二十一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保護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便捷有效的用戶申訴和公眾投訴、舉報入口,明確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受理、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網信部門會同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建立算法分級分類安全管理制度,根據算法推薦服務的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內容類別、用戶規模、算法推薦技術處理的數據重要程度、對用戶行為的干預程度等對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第二十四條?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備案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形式、應用領域、算法類型、算法自評估報告、擬公示內容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終止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服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辦理注銷備案手續,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五條?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收到備案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發放備案編號并進行公示;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完成備案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網站、應用程序等的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并提供公示信息鏈接。
第二十七條?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
第二十八條?網信部門會同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對算法推薦服務依法開展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整改。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留存網絡日志,配合網信部門和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開展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參與算法推薦服務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信息更新,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予以撤銷備案,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信息更新,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終止服務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要求辦理注銷備案手續,或者發生嚴重違法情形受到責令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予以注銷備案。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內容參考資料:
文件解讀
解讀一
一、《規定》為應對算法推薦亂象提供指引和規范
(一)聚焦違法和不良信息傳播問題,引導算法應用合理規范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在開展新聞信息推送、熱點榜單、信息發布等活動時,存在傳播違法和不良信息的亂象:一是利用生成合成類算法自動合成新聞、帖子等,未作顯著標識造成虛假信息夸大傳播;二是采用定向推送類算法在首頁首屏、彈窗等,扎堆推送惡性案件、災難事故等負面信息誘發社會恐慌;三是利用排序精選類算法生成熱搜、榜單等,片面追求流量,大肆炒作娛樂八卦、低俗惡俗等有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容。
針對違法和不良信息傳播問題,《規定》明確算法推薦服務向上向善的原則,提出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健全用于識別違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庫、顯著標識算法生成合成信息、加強版面頁面生態管理、重點環節積極呈現主流價值導向信息等多項措施,鼓勵符合主流價值導向的正能量傳播。
(二)聚焦侵害用戶權益亂象,引導算法應用公正公平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在開展調度決策、個性化推薦等活動時,存在侵害用戶權益的亂象:一是大數據殺熟問題,即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二是誘導沉迷網絡問題,即設置誘導用戶沉迷、過度消費的算法模型,尤其是利用算法推薦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三是勞動權益保障問題,采用調度決策類算法進行工作調度時,未保障平臺內勞動就業者(如網約配送員、網約車駕駛員等)在勞務報酬、休息休假等方面的勞動權益;四是偏見歧視問題,將違法和不良信息關鍵詞記入用戶興趣點,或者設置歧視性、偏見性用戶標簽來推送信息內容;五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權益保障問題,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響身心健康的信息,未充分考慮老年人適老化需求等。
針對侵害用戶權益亂象,《規定》明確算法推薦服務公正公平的原則,提出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定期審核評估算法、加強用戶模型和用戶標簽管理、公開算法推薦服務相關規則、保障用戶選擇或退出使用算法推薦服務的權利、建立用戶申訴渠道等多種措施,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勞動者權益,引導算法應用遵守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
(三)聚焦操縱社會輿論亂象,引導算法應用公開透明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在開展個性化推薦、熱點榜單、信息發布等活動時,存在操縱社會輿論亂象:一是采用個性化推薦算法按照用戶偏好頻繁推薦感興趣的內容,久而久之形成用戶意見極化的“信息繭房”;二是利用算法注冊虛假賬號、雇傭網絡水軍,實施虛假點贊、轉發等流量造假,或者鼓動“飯圈”粉絲互撕謾罵、刷量控評等飯圈亂象;三是利用算法屏蔽信息、過度推薦,操縱干預熱搜、榜單或檢索結果排序;四是實施自我優待,影響網絡輿論、規避監管,如惡意屏蔽其他企業的網址鏈接等。
針對操縱社會輿論亂象,《規定》明確算法推薦服務公開透明的原則,鼓勵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綜合運用內容去重、打散干預等策略、增強規則透明度和可解釋性;明確規定算法推薦服務禁止行為,如不得利用算法對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進行不合理限制等,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組織和個人合法權益。
二、《規定》為國家建立算法安全治理體系打下制度基礎
(一)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多方參與的算法推薦服務治理機制
《規定》圍繞算法推薦服務,建立政府、企業、行業組織和網民多方參與的治理機制。一是明確政府監管職責。《規定》明確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算法推薦服務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工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監督管理工作,同時通過《關于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建立網信、宣傳、教育、科技等多部門協同聯動長效機制,共同開展算法安全治理工作;二是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規定》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算法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算法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支撐;三是鼓勵行業自律。《規定》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準則,督促指導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接受社會監督;四是倡導社會監督。《規定》鼓勵廣大網民積極參與算法安全治理工作,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設置公眾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網民投訴舉報請求。
(二)創新技術監管模式,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算法推薦服務監管措施
《規定》提出貫穿算法推薦服務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管體系。一是分級分類安全管理。《規定》根據算法推薦服務的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用戶規模、處理的數據敏感程度等對服務提供者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并對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提出更嚴格的管理要求;二是建立算法備案制度。《規定》要求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形式、應用領域等信息進行備案;三是建立算法安全評估機制。《規定》要求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四是開展算法監督檢查。《規定》規定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算法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同時嚴厲打擊算法推薦違法違規行為。
以上內容參考資料:
解讀二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網絡空間是億萬民眾共同的精神家園,網絡空間天朗氣清、生態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網絡空間烏煙瘴氣、生態惡化,不符合人民利益。未成年人的網絡生態建設是這一精神家園建設中的重要任務之一。十余年來,未成年網民的規模呈現不斷增長的趨勢。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第48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21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為10.11億,6-19歲網民占15.7%,共1.58億人。同時根據第十次中國未成年人互聯網運用調查顯示,我國未成年人互聯網普及率為99.2%,顯著高于71.6%的全國平均普及率。
網絡為未成年人帶來了嶄新的生存方式,也引發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挑戰問題,未成年人的網絡生活、交往成為其生活交往中無法擺脫、無法分割的一部分,線上線下的二元化生活加快了一元融合的節奏。未成年人的網絡參與行為成為社會網絡行為的重要構建內容,其在網絡生態建設中的主體地位勢必應當得到承認和確立。網絡強國的未來主體必定是一代又一代成長中的未成年人。無論是網絡新技術的發展,還是網絡新生活的構建,乃至網絡新文化的傳承,都依賴一代又一代已經成為網絡原住民的未成年人的發展與成長。因此,網絡生態建設的任務之一就是要建設一個未成年人友好型的網絡空間。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制定和實施,為我國未成年人網絡權益保護的制度框架提供了重要的組成部分,繼《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文件之后,在算法領域構建了未成年人網絡權益保護的基本綱領,提供了保護和發展并行的中國方案。
首先,《規定》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專條(第十八條),專門針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規定了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一系列義務,要求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時,“應當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并通過開發適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服務等方式,便利未成年人獲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在具體禁止性義務層面,該條進一步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未成年人保護專條從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兩個方面,構建了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未成年人保護義務體系。這意味著,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僅需要筑起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侵害的防護墻,還需要為未成年人獲取有益信息承擔積極主動的社會責任,通過在未成年人模式等專門模式下,建設并不斷充實健康向上、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具備良好使用體驗和充分吸引力的內容池,保護和發展并重,為未成年人積極構建風清氣朗的網絡空間,保證未成年人可以通過網絡繼續拓展視野、發展自我,建設未成年人友好型的網絡空間。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規定》強調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網絡保護專章中確認的不得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規定。算法作為移動互聯網時代的重要技術創新,算法推薦服務的重要特點即在于能夠通過判斷和預測用戶偏好,向用戶推送個性化的服務內容。未成年人存在認知、判斷能力較弱,價值觀尚未成型等特點,針對性過強的算法推送內容有可能引發各種不良效果,亦可能導致沉迷網絡現象。針對這一重點問題做出明確的強調和規定,體現了《規定》強化落實算法領域防沉迷義務的堅定態度。
其次,在未成年人保護專條之外,《規定》從內容生態治理、用戶標簽管理、用戶權益保護多個層面對于算法推薦服務構建全流程、深層次的監管框架,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構建了多重屏障。
從內容生態治理角度,《規定》不僅提出了原則性要求,更是對于算法技術實現的全過程進行重點環節干預,例如要求“建立健全用于識別違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庫,完善入庫標準、規則和程序”,以及對于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顯著標識義務,從源頭對于信息內容的技術控制提出要求(第九條)。從用戶標簽管理角度,《規定》要求“加強用戶模型和用戶標簽管理,完善記入用戶模型的興趣點規則和用戶標簽管理規則,不得將違法和不良信息關鍵詞記入用戶興趣點或者作為用戶標簽并據以推送信息”,這對于防范未成年人接觸違法和不良信息尤其重要。與之相對應的是用戶權益保護領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關于自動化決策的規定基礎之上,進一步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選擇或者刪除用于算法推薦服務的針對其個人特征的用戶標簽的功能”(第十七條)。這一規定在行業合規中需要結合不同場景和服務功能進行分別落實,在未成年人保護領域則應采取最為嚴格的落實水準,應當為未成年人和其監護人提供充分了解、選擇、刪除的機制,使其對于針對未成年人自身個人特征的用戶標簽掌握較為全面的控制和干預的權利,確保未成年人不會因為不恰當的標簽設置以及據此進行的算法推薦服務而遭受侵害。
《規定》作為中國首個針對算法推薦服務制定的專門規定,在算法治理領域為國際社會提供了中國道路和方案,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領域,也構建了保護和發展并重的雙重路徑,強化和完善了體系化的制度構建,有助于提升網絡空間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建設未成年人友好型的網絡空間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石。
以上內容參考資料:
解讀三
一、堅持問題導向,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算法問題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內容,貫穿于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各個方面。全面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要求突出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積極回應群眾強烈訴求和急難愁盼問題。當前,算法技術廣泛滲入互聯網應用,深入貼近人民生活,由算法引發的信息繭房、算法歧視、未成年人網絡沉迷、騎手安全、不正當競爭等新問題層出不窮,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規定》聚焦重點、抓綱帶目,對上述新問題、新挑戰進行了全面、系統和具體回應,進一步細化用戶權利,切實維護用戶自主權利。一是強化算法透明度,保障用戶知情權。算法透明是實施算法監督、自主選擇的重要前提,也是在損害發生后用戶進行權利救濟的必要保障。《規定》明確了平臺應用算法的告知義務,對算法基本原理、目的意圖和主要運行機制等的公示義務,并鼓勵平臺優化對檢索、排序、選擇、推送、展示等規則的透明度和可解釋性。二是賦予用戶退出個性化推薦的權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相銜接,《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了平臺向用戶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向用戶提供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選項的義務。三是創新性提出對用戶標簽的管理權,確保用戶對輸入數據的適當干預。根據《規定》的要求,用戶可選擇或刪除用于算法推薦服務的針對其個人特征的用戶標簽,從輸入數據層面實現更大自主權。此外,《規定》重點強化對未成年人、老年人、勞動者、消費者等特定群體的權益保護。
二、堅持底線思維,夯實平臺算法安全治理的主體責任
當前,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技術新應用體現出重大國家戰略意義,關系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這更加要求我們堅持底線思維,著力防范化解算法帶來的政治安全、意識形態安全、社會秩序等方面重大風險。在《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頂層立法框架下,《規定》與近年國家網信辦出臺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評估規定》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相關法律規范有效銜接、一脈相承。例如,《規定》對《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十二條個性化算法推薦技術的人工干預和自主選擇機制,以及《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十條有關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應用的安全評估義務等制度,均作了進一步規定。
基于網絡平臺的技術、數據優勢,強化網絡平臺在算法運行中的全流程主體責任,成為《規定》的重要內容。一是《規定》以基于風險的規制為基本理念,確立了算法定期審核、評估等要求。重點強調對算法相關的數據、模型等進行評估審查,規定平臺應當定期審核、評估、驗證算法機制機理、模型、數據和應用結果等內容,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評估監測、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二是《規定》注重技術治理手段,并確立了負面清單制度。鼓勵平臺綜合運用內容去重、打散干預等技術策略,積極化解信息繭房,實現信息多樣性,同時在不正當競爭、勞動保障、大數據殺熟等方面確立了多項禁止性行為,為算法推薦服務劃定底線紅線。三是《規定》重點強調在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中的主體責任。要求平臺建立健全算法機制機理審核、科技倫理審查、用戶注冊、信息發布審核等管理制度,不得利用算法操縱榜單、控制熱搜等干預信息呈現,在各個重點環節積極呈現符合主流價值導向的信息等。
三、堅持良法善治,推進新技術新應用監管的中國路徑
當前,算法等新技術新應用已經成為推動企業數字化轉型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力量,推動算法技術應用中的良法善治意義重大。良法善治意味著應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立足我國基本國情,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法治建設總體進程、人民群眾需求變化等綜合因素,借鑒國際社會有益經驗,確保各項制度設計有效落實。《規定》在借鑒國外經驗基礎上,提出事前監管、區分監管、系統監管等思路,貢獻了新技術新應用監管的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一是事前監管,確立算法備案、算法評估等制度。《規定》對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提出了備案要求,要求通過算法備案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形式、應用領域、算法類型、算法自評估報告、擬公示內容等信息,有效應對算法黑箱問題。針對變更備案信息的要求進一步體現了監管靈活性和敏捷性優勢。二是區分監管,確立分級分類的思路。《規定》從全局角度出發,在復雜多變局面下統籌發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引導技術向上向善發展。其中,第二十三條確立了算法分級分類的標準,要求根據算法推薦服務的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內容類別、用戶規模、算法推薦技術處理的數據重要程度、對用戶行為的干預程度等,對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進行差異化管理。三是系統監管,建立多元共治的局面。《規定》著力完善治理體系,統籌各方建立完整制度鏈條。優化監管框架,實現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全鏈條監管,增強監管系統性和權威性;注重充實算法監管力量,培育算法治理的社會性支撐力量,如第三方評估機構、外部專家團隊,推動行業自律和出臺標準指南;推進公眾監督,暢通社會監督和申訴渠道,并切實有效處理公眾訴求。
整體來看,在立法目的上,《規定》注重推動算法安全可信和技術創新之間的有效平衡。一方面建立健全算法安全治理機制,構建完善的算法安全監管體系,另一方面,注重推進算法自主創新,促進算法健康、有序、繁榮發展。在治理理念上,《規定》體現個人賦權和系統治理相結合的算法治理趨勢。在賦予用戶算法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等權利的同時,注重從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對輸入數據、算法邏輯等全要素進行系統治理。在行為規范上,注重堅持正確導向和底線思維。強調算法應遵循技術倫理,以主流價值觀為引領,強化算法透明度義務規范;同時建立算法運行的負面清單,禁止利用算法影響網絡輿論、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等行為。下一步,建議進一步健全算法安全治理機制,強化監管執法和多元協同治理,落實平臺主體責任,推動數字經濟發展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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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四
人類社會正加速進入智能化時代,數據是關鍵生產要素,算法是核心生產力。隨著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型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算法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融合,為用戶提供個性化、精準化、智能化的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在加速互聯網信息傳播、繁榮數字經濟、促進社會發展的同時,其不合理應用也影響了正常的傳播秩序、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給維護意識形態安全、社會公平公正和網民合法權益帶來挑戰。
為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應用生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是目前我國針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出臺的最為系統的專門性部門規章,為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發展、推進網絡空間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一、堅持主流價值導向,管理好使用好發展好算法應用
《規定》著眼于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防范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濫用風險,保障用戶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算法服務正能量傳播作用,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規定》從以下三個方面明確了算法治理的總體方向。
(一)堅持正確導向,算法向上向善。《規定》鼓勵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使用算法積極傳播正能量、抵制違法和不良信息。《規定》鼓勵算法正向應用和創新發展,通過人工干預優化算法推薦服務機制,將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和算法治理有機結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堅持風險防控,推進算法規制。《規定》著眼互聯網信息服務中潛在的算法影響網絡輿論、算法誘導用戶沉迷或過度消費、算法共謀和不正當競爭等算法應用風險,由此引出治理對象,通過算法規制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堅持規范發展,防止算法濫用。《規定》倡導,提供算法推薦服務應遵循公正公平、公開透明、科學合理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四個基本原則為算法規范發展框定了邊界。《規定》在信息服務規范和用戶權益保護部分,設置了算法應用的應當行為和禁止行為,明確了算法應用的底線。
二、建立健全科學的監管體系,形成算法治理長效機制
《規定》明確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綜合治理的監管體系,構建了涵蓋算法分級分類、算法備案管理、算法安全評估、算法風險監測等舉措的科學監管體系,逐步形成算法治理長效機制。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算法分級分類,科學精細治理。《規定》明確了算法治理的對象,即應用算法推薦技術向用戶提供信息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規定》將互聯網信息服務推薦算法分為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調度決策類等五大類,并分別設置了針對性的差異化條款。例如,對于生成合成類算法推薦服務,強調“應做出顯著標識”;對于個性化推送類,突出用戶的自主選擇權等用戶權益保護;對于決策調度類,關注算法自動化決策對勞動者、消費者等造成的影響。對算法推薦服務的分級分類管理,體現了科學化、精細化的算法治理基本思路。
(二)算法備案先行,治理有章可循。《規定》要求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備案系統履行算法備案手續,并在對外提供服務的網站、應用程序等的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算法備案是《規定》提出的一個重要舉措,以算法推薦服務為切入點對其使用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進行備案,將算法和服務作為一個有機整體進行治理。算法自評估報告是算法備案的一項亮點內容,為國家監管部門和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協同推動算法治理工作提供了重要抓手。
(三)算法安全評估,力求標本兼治。《規定》明確了網信部門和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對算法推薦服務依法開展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的工作職責,并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對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數據、技術等支持或協助。算法安全評估著眼于治本,從算法推薦服務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圖、主要運行機制等方面入手,以“事前”評估的方式排除算法在模型、數據、策略、人工干預等方面的安全隱患;算法監督檢查以事中監測的方式發現算法使用過程中的安全風險及算法濫用帶來的算法亂象。算法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覆蓋了算法應用的全生命周期,二者相互促進,力求算法治理做到標本兼治。
三、建設算法治理技術支撐體系,促進算法健康有序發展
《規定》的出臺,是進一步提升網絡綜合治理能力的應時應勢之舉,具有很強的探索性和前瞻性,也標志著我國網絡空間治理邁入新的發展階段。但是,算法綜合治理目前仍處于起步階段,在技術支撐和能力建設方面有待進一步加強。加快推進算法綜合治理技術支撐體系建設,是切實保障算法綜合治理工作有力有序推進的關鍵。同時,算法安全既是國家重大需求,也是國際科技前沿,國家科研機構應加大算法安全方面的科技攻關,建設算法安全評估和風險監測的科研創新平臺,建設支撐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綜合治理的技術體系。建議加強如下工作:
(一)優化算法安全科研布局,構建算法治理關鍵技術聯合攻關體系。圍繞智能算法安全這一重大創新領域,組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形成引領算法安全基礎研究的戰略力量;充分調動“政產學研用”各方優勢力量,探索共建新型研發機構,加大科研攻關力度,研究算法安全內生機理、算法安全風險評估、算法全生命周期安全監測等關鍵技術問題。
(二)完善算法人才隊伍結構,建立算法安全治理人才隊伍培養體系。鼓勵高校設置并加強算法安全相關專業學科建設,擴大招生和培養規模,加大算法安全治理基礎人才培養力度;完善算法安全治理領域成果評價和人才激勵機制,提供良好科研生態環境,政策導向與市場優化雙管齊下,培養一支高素質算法安全人才隊伍。
(三)加強基礎科研設施建設,提升算法自主創新和安全可控能力。建設算法安全基礎科研設施,促進算法研發工作,支持算法與社會、經濟各領域深度結合。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高自研算法產品的推廣和使用,增強算法核心競爭力。推進算法安全科學普及工作,提升企業和社會公眾的算法安全風險意識,引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社會監督,共同推進算法綜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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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行動
2022年3月17日下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關于2022年“清朗”系列專項行動新聞發布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副主任盛榮華介紹2022年“清朗”系列專項行動有關情況。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管理技術局局長于永河表示,2022年“清朗算法綜合治理”專項行動將聯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目標是聚焦網民關切,解決算法難題,維護網民合法權益。
一是推動《管理規定》的落地。深入檢查各類算法應用的情況,針對違反《管理規定》的現象和行為,依法依規進行懲治和處罰,嚴厲打擊算法違法違規行為;同時也督促企業開展算法備案,履行好主體責任。
二是推動《管理規定》的落實。督促整改算法不合理應用帶來的“信息繭房”“算法歧視”“大數據殺熟”等影響網民生產生活的問題,切實維護好網民合法權益。
三是推動《管理規定》的落好。指導企業利用算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大正能量傳播力度,有效處置違法和不良信息。
2022年“清朗”系列專項行動聚焦影響面廣、危害性大的問題開展整治,具體包括全面整治劣跡藝人違規復出、重點整治涉未成年人網絡亂象、著力整治網絡暴力等10個方面重點任務。
“清朗·打擊網絡直播、短視頻領域亂象”專項行動,全面清理“色、丑、怪、假、俗、賭”等各類違法違規直播和短視頻;從嚴整治激情打賞、高額打賞、誘導打賞、未成年人打賞等行為;堅決遏制借未成年人牟利,通過直播、短視頻打造“網紅兒童”等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現象;全面整治劣跡藝人違規復出、被封賬號違規轉世;嚴懲偷拍跟拍、搭訕騷擾、虛構自殺等各類無底線蹭流量,進行違規變現行為;堅決整治直播間營造虛假人氣、虛假帶貨量,短視頻賬號營造虛假流量等行為;嚴厲打擊通過炮制低俗情感劇情,收割老年人流量,實施營銷詐騙。
“清朗·MCN機構信息內容亂象整治”專項行動,集中整治MCN機構及其旗下賬號炮制蹭炒輿論熱點、引發群體對立、欺騙誤導網民、發布三俗信息、利用未成年人牟利等違法違規行為。督促重點網站平臺建立MCN機構分級管理制度,通過平臺MCN機構入駐協議,明確MCN機構信息內容業務活動標準和責任,加強日常監管,定期開展培訓,加強信息披露,建立專門舉報受理渠道,強化違規處置。
“清朗·打擊網絡謠言”專項行動,全面清理涉及政治經濟學、文化歷史和民生科普等領域的謠言信息,打上標簽、做出明示。壓實網站平臺主體責任,對敏感領域、敏感事件產生的各種信息加強識別;對影響大、傳播廣的無權威來源的信息及時查證。建立溯源機制,對首發、多發、情節嚴重的平臺和賬號,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建立健全治理網絡謠言工作機制。
“清朗·2022年暑期未成年人網絡環境整治”專項行動,著力為未成年人營造健康安全干凈的網絡環境,重點清理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妨礙青少年上網學習的不良信息,重點整治涉未成年人網絡亂象;督促網站平臺進一步完善和推廣青少年防沉迷系統。
“清朗·整治應用程序信息服務亂象”專項行動,結合修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在清理各類違法和不良信息的同時,注重源頭治理,督促指導應用程序嚴管快處各類賬號,督促指導分發平臺嚴管快處各類應用程序;緊盯重要流量入口,全面規范應用程序功能運行、活動設計、內容生產等重點環節,堅決遏制各類亂象;以應用程序內容審核和分發平臺上架審核為切入點,壓實雙主體責任,強化日常監管,推動形成“平臺管程序、程序管賬號”的管理鏈條。
“清朗·規范網絡傳播秩序”專項行動,面向網上新聞信息重點生產、傳播平臺,分階段開展規范網絡傳播秩序專項整治。加大網上新聞信息傳播源頭治理,把牢導向關。嚴打重點傳播平臺違規采編、超范圍轉載、篡改新聞標題、違規PUSH彈窗推送等行為。深化“自媒體”涉新聞信息網絡傳播亂象治理,集中清理違規賬號和信息。聚焦解決手機瀏覽器、網址導航、主流工具類應用擾亂新聞信息網絡傳播秩序突出問題。
“清朗·2022年算法綜合治理”專項行動,落實《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關于互聯網企業平臺的算法主體責任和系列管理要求,督促重點互聯網企業平臺整改算法不合理應用帶來的“信息繭房”“算法歧視”等問題,積極利用算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清朗·2022年春節網絡環境整治”專項行動,聚焦春節期間人民群眾使用頻率較高的平臺環節和服務類型,聚焦解決影響上網觀感、群眾反映強烈的網絡生態問題,著力整治網絡暴力、炫富拜金、封建迷信等亂象,營造文明健康、喜慶祥和的春節網上輿論氛圍。
“清朗·打擊流量造假、黑公關、網絡水軍”專項行動,進一步聚焦重點平臺、環節、版塊和產品功能,嚴管水軍招募和推廣引流信息,加大違規賬號群組查處力度,強化行為分析和關聯處置,優化榜單評分功能,規范探店“種草”行為,加強線索移交和信息共享,健全跨部門跨平臺聯動處置機制,適時開展專項督查和“回頭看”,防止問題反彈反復。
“清朗·互聯網用戶賬號運營專項整治行動”,堅決處置假冒、仿冒、捏造黨政軍機關、企事業單位、新聞媒體等組織機構名稱、標識等以假亂真、誤導公眾的賬號;依法從嚴處置利用時政新聞、社會事件等“蹭熱點”,借勢進行渲染炒作的賬號,發布“標題黨”文章煽動網民情緒、放大群體焦慮的賬號;強化網絡名人賬號異常漲粉行為管理,嚴格清理“僵尸”粉、機器粉,堅決打擊通過雇傭水軍、惡意營銷等方式的非自然漲粉行為,確保粉絲賬號身份真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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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意義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明確了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用戶權益保護要求,在很大程度上豐富細化了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權,積極回應了算法技術發展對消費者權益帶來的挑戰,有效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和自主權利。
相關事件
2024年,“為什么App總是知道你想買啥” “手機真的會偷聽嗎” “手機是否會偷偷地監聽”等話題在網絡上討論熱度超千萬。這表明,盡管目前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對App的監管力度持續收緊,但仍有不少網友對于自己的個人信息可能被泄露而感到擔心。《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均涉及算法的詳細治理規則。例如《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其提供算法推薦服務的情況。
參考資料 >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中國網信網.2024-12-05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四部門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界面新聞.2022-01-04
專家:出臺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有利于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百家號.2024-12-06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答記者問-中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中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2022-01-06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答記者問.中國網信網.2024-12-06
國家網信辦就《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今日頭條.2021-08-27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中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中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2022-01-06
專家解讀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構建算法安全治理體系.百家號.2024-12-05
國家網信辦發布2022年“清朗”系列專項行動十大重點任務.百家號.2024-12-05
官方:近期啟動2022年“清朗·算法綜合治理”專項行動.百家號.2024-12-06
聊什么就推什么,App“偷聽”真的存在嗎?.今日頭條.202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