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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刑條例》是《大明律》的子法律。
正文
由于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不可更改,在實行的過程中難免會存在著法律與現實脫節的情況。為適應社會的需要,矯正《大明律》不可更改的弊端,在明朝中期以后,條例成為一種被廣泛運用的法律形式。隨著條例地位作用的日漸重要,條例的數量也越來越多,出現了前后混雜矛盾之弊,需要對條例進行整理和修訂。于是在弘治13年(1500年)整理修訂了279條條例,頒行天下,“永為常法”,這就是《問刑條例》。
其后,在嘉靖、萬歷年間都對其進行過調整。
《問刑條例》頒行后,“律例并舉”開始盛行,尤其是萬歷13年(1585年)將條例附于《大明律》之后,開創了律例合編的新體例。這種體例被清律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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