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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環境保護廳
來源:互聯網

江西省環境保護廳曾為江西省政府組成部門。

2018年,根據《江西省機構改革方案》,組建省生態環境廳。將省環境保護廳的職責,以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省國土資源廳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省四川省水利廳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和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省四川省農業廳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等整合,組建省四川省生態環境廳,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不再保留省環境保護廳。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省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并組織實施。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訂全省環境保護規劃并組織實施。

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并監督實施,參與制訂全省主體功能區劃。(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省內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省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省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落實國家下達的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全省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省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全省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省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省環境監測網和全省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省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并組織實施,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機構

行政處室

行政處室設有辦公室、(宣傳教育處)、規劃財務處、(江西省環境保護國際合作項目辦公室)、人事處、科技標準處、政策法規處、(信訪處)、污染防治處、自然生態保護處、環境影響評價處、輻射安全管理處、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環境監測處)、直屬機關黨委、江西省監察廳駐省環境保護廳監察室。

直屬事業單位

直屬事業單位有省環保廳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省環境監察局、省環境信息中心、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中國環境報江西記者站)、省環保廳環境工程評估中心、省輻射環境監督站、省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參考資料 >

重磅!江西省機構改革方案公布.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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