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水利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內設辦公室、機關黨委(組織人事與老干部處)、規劃計劃處、政策法規處、水資源管理處、節約用水與城鄉供水處、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處、財務審計處、農村水利處、河湖管理處、水土保持處、科技與信息化處、安全生產與監督處、水庫移民管理處14個處室,行政編制70名。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三)加強水資源的統一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區水利發展政策和規劃,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編制自治區水資源規劃、黃河及重要湖泊、流域(區域)水利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統一監督管理全區水資源,擬訂全區和跨區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全區及跨區域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和管理工業、農業、生態及城鄉供水工作。
(三)負責提出全區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具體安排建議并組織指導實施。提出自治區財政性水利專項資金安排建議并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并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全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區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措施,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自治區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河湖水庫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自治區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七)指導全區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指導重要河湖水庫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負責全區河湖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河湖采砂規劃和計劃的編制,組織實施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
(八)指導監督全區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自治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督促指導市、縣(區)配套工程建設。制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指導全區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組織實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
(九)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區水土保持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和組織實施全區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預防監督監測并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審批、監督實施和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國家、自治區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指導全區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現代化灌區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工作。
(十一)負責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水利工程移民有關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實施。協調推動水利扶貧工作。
(十二)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跨區域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組織指導水利投資項目稽察、節水及水資源管理督查。組織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水利科技工作。組織指導水利科技創新、新技術推廣應用、信息化工作、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擬訂水利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
(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保障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和堤防安全。
(十五)完成自治區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水利廳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機關黨委(組織人事與老干部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干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勞動工資、水利行業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及專家管理、服務等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水利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離退休干部工作。
(三)規劃計劃處。負責擬訂全區水利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組織指導重大水利基礎設施項目前期工作,審核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負責水利固定資產投資工作。負責水利改革統籌協調工作。負責水利統計和水利普查工作,指導水利建設項目后評估工作。
(四)政策法規處。負責自治區水利改革發展政策研究工作,負責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水利重大行政決策、重大執法決定和行政審批、行政應訴、行政復議等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涉水事件。
(五)水資源管理處。負責組織、監督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制度,指導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并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組織編制并發布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承載能力預警工作,指導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
(六)節約用水與城鄉供水處。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并協調實施全區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和監督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協調推進農業、工業、城鎮等領域節水和重點區域節水,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區城鄉供水總體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區農村人飲和城鄉供水工作,研究擬訂全區城鄉供水政策措施。
(七)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處。指導監督全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定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有關政策并監督實施。承擔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和驗收的監督管理,指導重要河流干堤、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指導全區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推進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自治區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負責自治區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的驗收。指導全區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和建設監理工作。指導水利工程造價管理,擬訂全區水利建設工程定額。指導全區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泵站、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
(八)財務審計處。編制部門預算并監督執行。組織提出自治區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并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收費、稅收、信貸、財務等方面的建議。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區水利發展資金、其他水利專項資金使用。負責水利系統并指導水利行業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九)農村水利處。指導全區農村水利工作,擬訂農村水利政策措施、發展規劃和地方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負責現代化生態灌區建設管理,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負責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指導全區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節水灌溉、鄉鎮供排水等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小水電改造及運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及跨區域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
(十)河湖管理處。擬訂全區河湖管理保護有關政策、技術標準、保護規劃并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全區河湖、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治理工作,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和溝(河)道疏浚整治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負責跨區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及有關活動的管理。檢查、督促、考核河長制落實情況。承擔自治區全面推行河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水土保持處。指導全區水土保持工作,負責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監督管理和監測評價。承擔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負責淤地壩運行管理和劃界。組織、指導和協調實施水利扶貧工作。
(十二)科技與信息化處。指導水利科技和水利信息化工作。負責擬訂水利科技政策與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重大水利科技問題研究工作。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引進和成果推廣。組織擬訂自治區級水利行業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負責水利行業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三)安全生產與監督處。負責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大壩及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指導中央水利投資項目稽察、節水及水資源管理督查。指導協調水利行業監督檢查體系建設。
(十四)水庫與移民管理處。指導全區水庫、大壩運行管理與劃界。指導全區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審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組織開展新增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職責分工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自治區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自治區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由自治區水利廳牽頭,會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等部門,統一編制河道(含行洪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自治區水利廳負責河道采砂規劃、計劃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
(三)城市涉水事務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水利廳負責指導全區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及管理;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和污水處理工作。城市涉水事務具體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
(四)管理自治區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局。
所獲榮譽
2020年1月7日,榮獲2019年水利行業節水機關。
參考資料 >
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廳職責.寧夏水利廳.2022-08-04
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廳機關處室職責.寧夏水利廳.202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