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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
來源:互聯網

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的意見主張。

被告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收到應訴通知書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對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依法應當審查。如果異議成立,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認為異議不成立,裁定駁回。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同時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對于當事人就一審法院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提出的上訴,二審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恰當,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或適用法律有誤的,撤銷原裁定,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概念

管轄權異議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認為該法院對該案并無管轄權,提出不服該法院管轄的主張和意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或者提出反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管轄權異議必須由當事人在法定期間以書面形式提出。

類別

管轄權異議的具體內容一般包括以下三類情形:一是當事人對級別管轄提出的異議;二是當事人對地域管轄提出的異議;三是當事人根據書面合同中的協議選擇法院管轄條款提出的異議。受訴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申請后,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必要時應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人民法院確定管轄的次序為:先確定級別管轄,之后確定地域管轄;在確定地域管轄時,先看是否屬于專屬管轄,不屬于專屬管轄的適用協議管轄,如無協議管轄或管轄協議無效的適用特殊地域管轄,非特殊地域管轄的則適用一般地域管轄。

法律規定

一般地域管轄 ?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1)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6條)

(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①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不到1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②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8條)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①被告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②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12條)

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被告被注銷戶籍的。

原、被告雙方所在地法院都能管轄:

(1)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9條)

(2)夫妻一方(即被告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即原告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12條)

(3)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16條)?

專屬管轄?

國內案件專屬管轄(《民訴法》第33條)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28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2)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涉外案件專屬管轄(《民訴法》第266條)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協議管轄?

《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書面協議,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以書面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第三十條?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第三十一條?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管轄協議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后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的,由簽訂管轄協議時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系后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應訴管轄?

《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二百二十三條?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

合同糾紛的管轄?

《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糾紛的管轄?

《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二十五條?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條?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修正新增規定

《民事訴訟法》

2023年修正在第2款“應訴答辯”的基礎上增加“或者提出反訴”

第130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或者提出反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2023年新增

第278條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或者提出反訴的,視為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解釋》

第223條 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

提起條件

管轄權異議主體

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只能是本訴被告。原告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是因為原告主動地提起訴訟,從而選擇了本訴的管轄法院,如果允許原告提出管轄又異議,無疑是對自己選擇的異議。追加的共同原告也不能夠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為原告的起訴對其他共同原告有法律效力,所以被追加的原告也就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客體

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指當事人異議的對象。

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應當是受訴法院對本案一審的管轄權。不存在對二審法院二審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因為二審案件的法院只能是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

管轄權異議在內容上不僅可以針對地域管轄的問題,也可以針對級別管轄的問題,無論是地域管轄還是級別管轄都屬于管轄的范疇。在實踐中,也有將主管問題納入管轄異議范疇的。主管問題顯然不屬于管轄的問題。主管解決的是法院與其他機關解決爭議的權限問題,管轄解決的是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盡管當事人可以對主管問題提出質疑,但不宜納入管轄權異議的程序。

提出時間

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為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之前,即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

應當指出的是,管轄問題屬于本案實體判決的要件,本案是否應當由受訴法院管轄屬于法院職權調查的范圍。管轄權異議期間的規定原本在于防止當事人糾纏管轄權問題,但因屬于法院職權調查的事項,因此,就不能排除法院發現管轄權有問題時,將案件移送給自己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這樣一來,當事人就可以繞開管轄異議的期限規定,不斷向法院反映管轄權的問題,直到法院認識到管轄權的錯誤。

處理程序

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之后,受訴法院應當對異議進行審查,審查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寫明異議成立的根據和理由,并裁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果認為該案件為共同管轄時,應當征求原告的意見,移送給共同管轄法院中的哪一個法院。如果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寫明不成立的根據和理由,并裁定駁回異議。提出異議的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十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法院審查后認為上訴成立的,裁定撤銷一審裁定,裁決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果上訴不能成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相關案例

基本案情

華某技術有限公司是專利號為201611014962.8、名稱為“偏移解碼裝置、偏移編碼裝置、圖像濾波裝置”的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涉案專利構成ITU-TH.265(HEVC)標準下的必要專利。亞某信息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仁某電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仁某信息技術(昆山)有限公司、仁某數碼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仁某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某資訊公司、亞某服務公司未經華某技術有限公司許可,大量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出口、使用、進口遵循ITU-TH.265(HEVC)標準的產品,實施了華某技術有限公司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侵害了華某技術有限公司的涉案專利權。華某技術有限公司在與亞某公司許可談判過程中始終遵循合理和無歧視的義務,而亞某公司在許可談判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雙方無法達成專利實施許可協議。華某技術有限公司據此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亞某公司、亞某服務公司、亞某信息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仁某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仁某電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仁某資訊工業(昆山)有限公司、仁某信息技術(昆山)有限公司、仁某數碼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華某技術有限公司涉案專利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出口、使用、進口實施ITU-TH.265(HEVC:High efficiency video coding)標準的產品]以及停止使用涉案專利方法;2.案件訴訟費由亞某公司、亞某服務公司、亞某信息服務(北京)有限公司負擔。  

亞某信息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仁某電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仁某資訊工業(昆山)有限公司、仁某信息技術(昆山)有限公司、仁某數碼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在答辯期內,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請求將案件移送審理。一審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駁回亞某信息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仁某電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仁某資訊工業(昆山)有限公司、仁某信息技術(昆山)有限公司、仁某數碼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亞某信息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仁某電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仁某信息技術(昆山)有限公司、仁某數碼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其中一項上訴理由為:一審法院在作出一審裁定時尚未完成向亞某公司、亞某服務公司、仁某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送達應訴材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知民轄終398號民事裁定中所確立的裁判觀點,法院在尚未完成向部分當事人送達的情況下作出管轄權異議裁定,構成程序違法。一審法院的做法明顯損害了亞某公司、亞某服務公司、仁某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權利,屬于程序違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轄終242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裁判意見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在一案具有多個被告的情況下,各被告可以分別行使各自的訴訟權利提出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在不影響其他部分被告的訴訟權利的前提下,可以就部分被告在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知民轄終398號民事裁定中認為該案一審法院作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應予撤銷并應由該案一審法院重審,主要理由在于該案一審法院在尚未完成向該案全部當事人送達應訴材料的情況下即作出將全案移送其他法院審理的管轄權異議裁定,并僅在管轄權異議裁定書中將該案原告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被告列為當事人,由此導致未能保障其他未收到應訴材料的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發表意見的權利,且該程序缺陷在二審階段無法彌補。換言之,在(2022)最高法知民轄終398號民事裁定中的核心觀點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管轄權異議審查中如認為全案應當移送其他法院審理,則在作出移送裁定之前,須保障案件各方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發表意見的程序權利。但本案情形與該案情形并不類似,本案一審法院所作出的一審裁定系駁回部分被告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一審法院在作出一審裁定之前雖尚未完成對全部被告應訴材料的送達,但一審法院認為其對本案具有管轄權,無需將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審理,故即便一審法院在作出一審裁定前尚未完成對亞某公司、亞某服務公司、仁某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被告應訴材料的送達,亦不影響該三公司后續收到應訴材料后行使訴訟權利。亞某信息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仁某電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仁某信息技術(昆山)有限公司、仁某數碼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在上訴理由中提出的上述異議,屬于其他被告即亞某公司、亞某服務公司、仁某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權利范疇,亞某信息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仁某電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仁某信息技術(昆山)有限公司、仁某數碼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無權提出應由亞某公司、亞某服務公司、仁某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訴訟權利主張。

參考資料 >

管轄權異議.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11-23

最高法:關于管轄權異議的8條裁判觀點.微信公眾號平臺.2025-08-08

管轄權異議的先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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