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电竞|足球世界杯竞猜平台

差役法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差役法原是指唐朝的賦役制度租庸調制中“調”的限定由每年繳納“絹(或綾、拖)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改為了直接收錢。宋朝太平興國五年春二月,定差役法。差役法的問題就在于負擔太重而又勞役不均。

歷史

宋朝太平興國五年春二月,定差役法。差役法的問題就在于負擔太重而又勞役不均。林季仲深刻體會“征求之頻,追呼之擾,以身則鞭而無全廣,以家則破蕩而無余產,思所以脫此者而不可得。”王安石決定實行募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雇人應役。元祐元年(1086)二月,首席執(zhí)政官(門下侍郎)司馬光廢免(募)役法,恢復差役法,限令五日內完成。當時保守派認為免役法行之已久,驟然廢除,將引起社會動亂。蔡京竟如期恢復完畢,顯示了其行政效率和對差役法的支持。

參考資料 >

生活家百科家居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