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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養老機構
來源:互聯網

民辦養老機構是由私人創辦并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機構。養老機構經過“十二五”“十三五”這十年的增量發展和提質增效,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發展養老服務,社會力量已成機構運營主體,民辦養老機構已經超過公辦養老機構數量。

養老服務業“放管服”的著力點在于支持包括民辦養老機構在內的養老服務業發展,在該領域不斷簡政放權,推動項目落地。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辦養老機構的管理和運作,保障老年人權益,推動養老服務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民辦養老機構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開辦,面向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顧、康復護理等服務的養老機構,床位數量需達50張及以上。

第三條

民辦養老機構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確保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同時,民辦養老機構及其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也受到法律保護。

第四條

省級民政部門負責全省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則負責本區域內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如發改、公安、財政、人社、國土、環保、住建、衛生、稅務、工商、質監、安監、食品藥品、物價等,均應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協同做好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區養老服務需求,制定民辦養老機構的區域設置規劃,并將其納入當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之中。

第六條

對于在民辦養老機構發展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設置、變更和終止

第七條

各級政府應根據區域設置規劃,積極支持民辦養老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模式的創辦。

第八條

設置民辦養老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符合當地設置規劃;設置民辦養老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擁有固定的場所;充足的資金;規范的名稱(名稱應符合《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的規定和要求);符合建筑規范的設計;完備的服務設施;健全的安全機制;以及專業的服務團隊。

第九條

國家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以下稱舉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民辦養老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建民辦養老機構的申請。

第十條

申請籌建民辦養老機構時,應提供包括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舉辦人資格證明、資金來源證明、意向場地資料等在內的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在收到申請后20天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發放《社會福利機構籌建批準書》,有效期一般為1-2年。

第十二條

獲得《籌建批準書》后,舉辦人應前往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在有效期內完成籌備工作。

第十三條

民辦養老機構開業前,應當向批準籌建的民政部門進行執業申請,并遞交下列材料:(一)開業申請書;(二)合法場所的證明文件;(三)醫療設施配套情況證明;(四)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五)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六)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證明;(七)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

第十四至十六條

民辦養老機構在變更和終止時,應提前3個月向民政部門報告,妥善安置服務對象。民政部門應當協助做好安置工作,并加強監管。產權歸屬方面,民辦養老機構實行有限產權,產權歸機構所有,實行政府指導價,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服務和管理

第十八至二十一條

民辦養老機構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并嚴格執行。服務內容應包括分級護理(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實施)、護理人員與服務對象的配備比例(生活能自理的配備比例不低于1:8;需要半護理的配備比例不低于1:5;需要全護理的配備比例不低于1:3)、飲食營養(制定適合老年人營養均衡的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的膳食)、康復活動、文化體育活動、疾病預防、24小時值班、衛生消毒等。此外,民辦養老機構應與服務對象及其家屬、監護人或托養單位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切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條

民辦養老機構應善待服務對象,不得歧視、虐待、遺棄他們。民辦養老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護理人員、特教人員、社工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民辦養老機構應嚴格遵守捐贈法相關規定開展捐贈活動,不得接受附帶政治性等條件的捐贈。

扶持與優惠

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條

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民辦養老機構可享受多項扶持和優惠政策,包括優先審批、稅費減免、水電價格優惠、補貼和支持等。同時,應建立老年人膳食經費專戶,并遵守財務管理制度。

監督與評估

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對民辦養老機構的場所、設施設備、人員配備、服務質量、衛生、安全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和管理,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各地可借助社會福利協會或養老協會的力量,對民辦養老機構進行考評。探索小型民辦養老機構的管理模式,建立老年人膳食經費專戶,并接受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民辦養老機構應每年接受年檢。

第三十二條至三十五條

民辦養老機構若違反相關規定,將面臨行政處罰,包括罰款和取消優惠政策。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如果相關人員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出現瀆職行為,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發展困境

民辦養老機構對自身發展定位不清,無法滿足老年人對養老服務的差異化需求。一方面,低齡、健康老年人偏好居家社區養老,對提供日常照料的機構養老模式“表示抗拒”,無法成為民辦養老機構的目標客戶群。且部分民辦機構床位閑置,與公辦機構“一床難求”形成鮮明對比。

另一方面,長期依托于政府購買民辦養老機構服務的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的建設和運營成本都由財政負擔,其功能定位多集中于文體娛樂,普遍缺乏對失能居家老人的專業性、系統性照護。

參考資料 >

報告:養老機構準入門檻降低 民辦養老機構數量已超過公辦.騰訊網.2024-10-25

民辦養老機構各類現行扶持政策重點要點大總結(附政策趨勢研判).搜狐網.2024-10-25

人口志|民辦養老機構可持續發展的困境及對策.澎湃新聞.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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