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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來源:互聯網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是中國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的部門規章。《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共11條,發文字號為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12號。

2012年8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第6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之后經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同意,于2012年12月27日公布。《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14日,商務部網站公布了該規定。《規定》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關于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關于印發<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國家經貿委、發展計劃委、公安部、環保總局令〔2002〕第33號)同時廢止。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的施行在助推汽車制造業穩定發展,控制社會汽車保有總量的有序增長及尊重人性化和個人物權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

歷史沿革

中國機動車相關報廢標準始于1997年7月15日發布的《汽車報廢標準》,其中對于轎車的強制報廢標準為期限10年,行駛10萬公里。次年7月7日,國家工信局、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四部委聯合發布《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其中將中輕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的報廢標準調整為累計行駛40萬公里,使用期限10年。

為了鼓勵技術進步、節約資源,促進汽車消費,2000年12月1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發布《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雖然私家車仍有年限限制,但是將通過年檢的私家車報廢年限延長為15年。2006年9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了《關于征求對<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意見的通知》,其中首次取消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限制,被認為是最為重要的變化。

2012年8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第6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之后經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同意,于2012年12月27日公布。《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關于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關于印發〈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國家經貿委、發展計劃委、公安部、環保總局令〔2002〕第33號)同時廢止。《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取消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限制,只要按時年檢,沒跑滿60萬公里,車主就不必擔心車被強制報廢。

規定全文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12號)

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第三條 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執行有關工作。

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卡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第六條 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四)危險品運輸卡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第七條 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六)專用校車行駛40萬千米;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八)微型卡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九)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十)正火三輪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卡車是指專門用于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等危險品的車輛;變更使用性質是指使用性質由營運轉為非營運或者由非營運轉為營運,小、微型出租、租賃、教練等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之間的相互轉換,以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轉為其他載貨汽車。本規定所稱檢驗周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本規定第五條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或者摩托車使用年限標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國務院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備案。

第十條 上道路行駛拖拉機的報廢標準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達到本規定所列報廢標準的,應當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報廢。《關于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關于印發<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國家經貿委、發展計劃委、公安部、環保總局令〔2002〕第33號)同時廢止。

附件:

1.非營運小微型載客汽車和大型轎車變更使用性質后累計使用年限計算公式

累計使用年限=原狀態已使用年+(1?(原狀態已使用年/原狀態使用年限)×狀態改變后年限)

備注:公式中原狀態已使用年中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例如,已使用2.5年按照3年計算;原狀態使用年限數值取定值為17;累計使用年限計算結果向下圓整為整數,且不超過15年。

2.機動車使用年限及行駛里程參考值匯總表

注:1.表中機動車主要依據《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08)進行分類;標注*車輛為乘用車。2.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表中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火三輪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內容解讀

60萬公里報廢有前提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對于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沒有明確的使用年限限制,但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會引導報廢。這個60萬公里是有條件限制的。第一,車輛的安全性能是不是能達到公安部所要求的安全性能標準。第二,它的環保狀況也要符合國家標準。中國對機動車排放要求嚴格,如果機動車排放達不到相關的要求,也必須報廢。同時還要注意的是,連續3年沒有取得年檢合格標志的車,也要進行報廢。

其他車輛報廢有年限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對除私家車外的其他車輛報廢是有年限限制的: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12年;租賃載客汽車15年;小型教練載客汽車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15年;公交客運汽車13年;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15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20年;三輪汽車、裝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卡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30年;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15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13年。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臨近1年報廢車不得變更轉移

如果車輛要變更轉移,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危險品運輸卡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距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意義與影響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實施后,會有更多的車進入二手市場,買家會更加看重車輛跑的公里數、實際安全性能和技術指標,應該說,挑選車輛會更加理性。

加快社會生態文明建設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一條明確指出,其目的是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鼓勵技術進步”,以及“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因此其既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又有深刻的長遠意義。

利于汽車產業持續發展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完善了對汽車產業鏈“從生到死”的整個全過程。不斷被滿足的報廢車更新需求,將起到助推汽車制造業穩定發展的積極作用。一定數量的新車替代報廢車,還利于控制社會汽車保有總量的有序增長。

增添人性化和對個人物權的尊重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取消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體現了對個人物權的尊重,增添了報廢車處置的人性化。

社會評價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意味著營運車輛報廢期將縮短,將為乘客和消費者提供更具保障性和更具安全性的汽車工作狀況,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2013年時任中國汽車流通協會二手車流通與鑒定評估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謝燕鳴評)

相關事件

2024年7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提高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標準。在《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商消費函〔2024〕75號)基礎上,個人消費者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含當日)前注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并購買納入《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補貼標準提高至購買新能源乘用車補2萬元、購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補1.5萬元。

2024年9月12日,對于網民“取消營運車輛、摩托車使用一定年限后強制報廢”的建議,商務部消費促進司回應表示,國務院相關部門會統籌考慮機動車技術狀況、使用強度、安全需要、節能環保、擴大消費等因素,綜合社會公眾、行業企業、政府管理部門等各方意見,研究確定機動車報廢的科學合理標準,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資料 >

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12號《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23-11-18

機動車強制報廢新規出臺.昆明市交通運輸局.2025-08-08

國務院公報 > 2013年第10號.中國政府網.2024-07-26

使用年限將無限制!汽車報廢新規解讀.網易.2024-07-26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楊凌示范區公安局.2024-07-26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解讀》第五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2024-07-26

新法惠民 私家車強制報廢年限取消.共產黨員網.2024-07-26

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阜陽市人民政府.2024-07-26

商務部關于征求對《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意見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24-07-26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西充縣人民政府.2024-07-26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生態環境部.2024-07-26

小型私家車取消使用年限限制.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2025-08-11

兩部門:提高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標準.每經網.2024-07-26

商務部消費促進司答網民關于“取消營運車輛、摩托車使用一定年限后強制報廢”的建議.中國政府網.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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