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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當代文學研究會
來源:互聯網

中國當代文學研究會成立于1979年,由中國社會科學院主管,是國家一級學會。該學會的具體業務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指導,由全國從事中國當代文學教學、研究、評論、編輯等工作的專業人員組成,是非營利性的社會文化團體。

歷史沿革

中國當代文學研究會是在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下,遵照憲法和政策法規,致力于當代文學研究活動的社會組織。該學會的籌備始于1978年,當時參與編寫《中國當代文學史稿》的學者們提出了倡議。經過在北京師范大學上海師范大學舉辦的兩次研討會的籌備,經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作家協會和文化部備案,于1979年8月在長春市正式成立,成為最早的全國性文學社團之一。研究會現有會員1200余人,涵蓋了全國當代文學研究界的大部分人才。歷任會長包括馮牧、朱寨等人,現任會長為白燁。自成立以來,研究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學術年會,至今已舉行了多次學術年會,并定期召開常務理事會和擴大會議,探討文學現狀問題。此外,研究會還主辦或協辦了多場作家作品研討會,以及針對青年教師的當代文學問題高級研討班。同時,研究會還與社科院文學研究所合作開辦了中國當代文學函授中心,培訓了約兩萬名學員,并曾創辦“中國文學函授大學”,培養了超過三萬名學生。

組織架構

中國當代文學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負責日常會務。研究會下設多個專業委員會,如語文教學專業委員會、理論批評委員會等,并擁有多種專業文學刊物。研究會還設立了多項獎項,如“中國當代文學研究優秀成果表彰獎”、“長城文學獎”等,旨在鼓勵和表彰優秀的文學研究成果。

理事成員

中國當代文學研究會的理事成員來自全國各地,包括中直、北京、上海市、天津市等地的學者和專家。理事會在研究會的運作和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當代文學研究會

英文譯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CONTEMPORARY 文學

英文縮寫:CACL

第二條

本團體為全國性的學術團體,由全國從事當代文學教學、研究、評論、編輯等工作的專業人員自愿組成,為非營利性的民間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為在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下,在遵守憲法和恪守政策法規的前提下,開展當代文學的研究活動,促進當代文學的學術交流,推進當代文學的研究、教學和評論的水平,為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的文學事業作附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建內大街五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包括組織學術會議和活動,就創作趨勢和現象進行研討與評論,聯系海外學者進行學術交流,積累研究和教學成果,以及開展各類學術活動和編輯出版內部交流期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以個人會員為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三)在本專業方面從事研究、教學、評論和編輯工作兩年以上并有明顯的成績。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有兩名會員介紹);(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團體的會議與活動;(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項目與工作;(四)按規定繳納會費;(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終止事宜;(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常務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和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和常務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虧損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ニ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服務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企業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2月27日常務理事會原則通過。2000年會員代表大會正式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中國當代文學研究會語文教學專業委員會.中國當代文學研究會語文教學專業委員會.2024-08-15

中國當代文學研究會第22屆學術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順利舉辦.中國作家網.2024-08-15

《當代》長篇小說年度論壇評議專家發言摘要|當代長篇觀察·特稿 .搜狐網.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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