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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水利學會
來源:互聯網

江蘇省水利學會的前身是中國水利學會南京分會籌備委員會,于1956年11月25成立,嚴愷任主任委員。籌委會工作期間共發展會員154人。在此基礎上,1960年2月6日正式成立江蘇省水利學會,會議推選嚴愷任理事長。

學會概況

江蘇省水利學會的前身是中國水利學會南京分會籌備委員會,于1956年11月25日成立,嚴愷任主任委員。籌委會工作期間共發展會員154人。在此基礎上,1960年2月6日正式成立江蘇省水利學會,會議推選嚴愷任理事長。

1966年以后,學會工作陷于停頓,1978年開始恢復活動。1979年8月在南京召開了第二次代表大會,推選嚴愷任理事長。在此期間,學會人數增加到668人。

1983年1月、1986年10月、1992年4月分別召開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代表大會,左東啟任第三、第四屆理事長,竇國仁任第五屆理事長。期間會員發展到3200多名。

1996年1月,召開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理事84名,常務理事22名,推選戴玉凱為理事長。

2008年8月,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在南京召開,會議選舉產生了理事80名,常務理事25名,推選張長寬為理事長,陸桂華為常務副理事長,張建云、楊桂山為副理事長,張春松為秘書長,趙堅、戴濟群谷孝鴻為副秘書長。

2013年12月,第八次會員代表大會在南京召開,會議選舉產生理事76名,常務理事24名,推選張建云為理事長,徐輝、陸桂華為副理事長,施紅怡為秘書長。

2019年8月,第九次會員代表大會在南京召開,會議選舉產生理事91名,常務理事23名,推選葉健為理事長,谷孝鴻、鄭金海、施紅怡為副理事長,張鵬為秘書長。

學會下設17個專業委員會,5個工作委員。現有團體會員96個,云集了河海大學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南京大學揚州大學等一批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會員5000多名,其中工程院院士4名,副高以上職稱1200余人,為開展技術攻關和新技術的研究應用創造條件,為開展高水平學術活動提供了人才保證,為江蘇水利現代化建設提供技術支撐。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江蘇省水利學會。英文譯名為:Jiangsu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縮寫為:JSHES。

第二條 江蘇省水利學會(以下簡稱本團體)是由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相關團體自愿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發展本省水利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團結和組織廣大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貫徹“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方針,堅持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發揚學術民主,活躍學術氛圍;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堅持以人為本,堅持民主辦會,為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推動水利科技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水利科技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水利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水利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我省水利現代化和水生態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

本團體接受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江蘇省民政廳等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 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七條 本團體的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上海路5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開展學術交流和科學技術考察活動;

(二)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推廣先進技術,編輯出版《江蘇水利》和水利科技書刊,舉辦科技講座及科技展覽,開展水利優秀設計、優秀書刊與論文的評選活動;

(三)開展同國內、外相關學術組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與合作,促進與港澳臺水利科技工作者的交流與合作;

(四)開展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工作,為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識、提高學術水平與管理水平服務;

(五)做好技術推廣、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接受委托承擔科技項目研究、工程項目評估與論證、科技成果和產品評價等工作;

(六)獎勵江蘇省優秀水利科技成果,推薦申報各級各類科技獎勵;

(七)舉薦科學技術人才,表彰與獎勵在學術交流、科普等活動和學會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團體和個人;

(八)承擔省及有關部門、理事單位轉移的職能;

(九)為會員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務,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十)承辦相關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十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凡承認本團體章程,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團體個人會員: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及以上資歷的科技人員;大專畢業工作五年以上,本科畢業工作三年以上,研究生畢業一年以上或具有同等學力的水利科技工作者;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管理人員和長期專職從事學會工作的人員。

單位會員單位在讀一年以上的水利及相關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申請為本團體個人會員。

(二)單位會員:

凡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擁護本團體章程,愿意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的水利及相關領域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學術團體,可向本團體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即為單位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并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監事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1次。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報江蘇省民政廳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及以上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二)熱心學會工作,積極參與學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在水利或相關專業領域中有一定影響,學風正派,能積極參加學會工作和活動的專家、學者、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和水利管理工作者。

(四)原則上應為在職人員,特殊情況的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退休人員只能在一個社團任職。

(五)黨政機關在職公務人員、退休領導干部在社會組織兼職的,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國有企業、高校及科研院所的領導干部在社會組織兼職的,參照執行。地方和外系統干部需按其所在地和部門要求履行完成報批手續后方可成為正式理事候選人。

第二十三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聘任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報江蘇省民政廳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70%。

第二十八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經理事長或者5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經理事長或者5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可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經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后,報江蘇省民政廳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江蘇省民政廳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和江蘇省民政廳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和江蘇省民政廳。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江蘇省民政廳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民政廳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經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后,報江蘇省民政廳核準。江蘇省民政廳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同意后,報江蘇省民政廳審查。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江蘇省民政廳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和江蘇省民政廳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9年8月16日第九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江蘇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學會簡介.江蘇省水利學會.2022-08-20

學會章程.江蘇省水利學會.202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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