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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郡
來源:互聯網

倫敦郡(1889年至1965年)是英格蘭的一個郡,相當于今天的內倫敦。根據《1888年當地政府法令》,倫敦郡成立了一個郡政府,包括倫敦市。然而,倫敦市和倫敦郡在非行政目的上形成了兩個獨立的憲制郡。倫敦郡議會(LCC)是該郡的地方權力機構,最初只執行有限的職能,但在其76年的存在期間逐漸獲得更多權力。LCC在倫敦市提供的服務非常有限,因為古老的公司壟斷了當地政府。1900年,行政單位按照《1855年都會管理法令》劃分為28個新的都會自治市。1961年,倫敦郡的面積為74,903英畝(303.12平方公里)。在其存在期間,人口持續下降,大多數居民搬到了外圍郊區。在大倫敦,經常對地方政府結構進行審查,但多次試圖擴大倫敦郡的邊界均未成功。1965年,《1963年倫敦政府法令》將倫敦郡替換為范圍更大的大倫敦行政區。

正文

倫敦郡(英語:County?of?倫敦)是一個存在于1889年至1965年間的英格蘭的郡,相當于今天的內倫敦。本身是根據《1888年當地政府法令》選出郡政府的一個郡。當地政府是倫敦郡政廳,最初郡政廳只有很少的一部份職能,后來才慢慢壯大起來。郡政廳很少參與管理倫敦市的事務,而是交由之前就存在的倫敦市法團。1900年其下的行政單位按照《1855年都會管理法令》劃分為28個自治市。1961年時倫敦郡的面積約有74,903英畝(303.12平方千米)。在其存在期間,人口持續下降,大多數居民都搬到了其他地區居住。當地政府則一直試圖擴大倫敦郡的管轄范圍,但多次以失敗告終。1965年倫敦郡依照《1963年倫敦政府法令》被范圍更大的大倫敦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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