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度(法語:Ancien Régime)是指中世紀晚期到法國大革命(約1500年~1789年)之間法蘭西王國實行的政治和社會制度。這個系統的支柱,貴族的封建制度和世襲君主制分別在1790年和1792年被廢除。舊制度的終結代表了法蘭西第一共和國的開始,這一時期也是現代史的發端。該術語有時也用于指歐洲其他地方類似的封建制度,例如瑞士。
簡介
舊制度下的法國由瓦盧瓦王朝和波旁王朝先后統治,形成了等級森嚴的社團社會,既同王朝統治的國家融為一體,又同維護傳統秩序和特權的機制密切結合。經濟上實行封建土地所有制和行會制度,國家賦稅不斷加碼,但主要由農民承擔,教士、貴族和王家官吏則免稅。政治上國王和封建貴族把持國家政權,實行專制統治。至黎塞留統治時代,專制制度更趨完善,路易十四統治時代為專制制度的全盛期,國王成為經濟、財政、宗教、文學藝術、司法、立法等一切領域的主人。
法國的舊制度是多年的國家建設、立法行為(如維萊科特雷法令)和內部沖突的產物。瓦盧瓦王朝試圖改革和重新控制國家分散的政治中心,但在1562年至1598年的宗教戰爭中受到了阻礙。波旁王朝時期,亨利四世(1589–1610)、路易十三(1610–1643)和早年的路易十四(1643–1715)都專注于加強中央集權。但舊制度下的法國仍然是一個缺乏規范的國家:行政、立法、司法和教會之間存在分裂,特權相互重疊。法國貴族們努力維護他們在地方政府和司法事務中的權利,一些內部沖突(如投石黨之亂)也阻撓了中央集權。
中央集權的動力是為了提升財政和戰爭能力,16世紀和17世紀間天主教徒和新教徒的沖突和王朝危機,參與哈布斯堡家族的內部沖突,以及17世紀法國的領土擴張都需要大量資金,這些資金需要以貴族的人力通過農業稅和鹽稅等稅收征集。而中央集權的關鍵之一,就是以國家為核心的制度取代國王和貴族間的人身依附體系。國王派遣總督作為代表到各省,大大削弱了各地貴族的地方掌控力。王室法庭對旗袍貴族(noblesse de robe)的依賴程度也被削弱。各地高等法院的設立最初是為了促進王權進入新吸納的領土,但隨著法院本身自信的增強,它們開始成為不團結的源泉。
詞源
1789年底,“Ancien Régime”這個詞已經被法國的記者和立法者們使用,指代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前法國的制度,帶有貶義。它于1794年(法蘭西第一共和國兩年后)首次被印刷為英文。西蒙·沙瑪觀察到,“實際上,從這個詞被創造出來,‘舊制度’就自動地與傳統主義和衰老聯系在一起。它讓人們想起一個被陳腐思想所包圍的社會,只有極大的暴力才能釋放其中的生命力。這個‘舊制度’在制度上遲鈍,經濟上不動,文化上萎縮,社會上分層,無法實現自我現代化”。
對外政策
舊制度時期,法國在對外政策上展現了其全球影響力,參與了一系列重要的沖突,包括大同盟戰爭和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這些戰爭不僅在歐洲大陸和周邊海域進行,還涉及愛爾蘭、北美和印度等地區,顯示了法國的全球戰略布局。路易十四的擴張政策和對外戰爭需要大量資金支持,這些資金通過貴族的人力通過農業稅和鹽稅等稅收征集,加劇了國內的財政壓力。
省份和行政
舊制度下的法國領土經歷了顯著的擴張,從15世紀中葉到1768年,法國通過一系列戰爭和條約,逐步將多個邊境省份納入其領土。這些省份包括普羅旺斯、多菲內、布列塔尼、阿爾薩斯等,它們在被征服后試圖整合為一個行政整體。然而,盡管國王努力集權,但法國仍然是由地方特權和歷史差異拼湊而成的。行政(包括稅收)、法律(高等法院)、司法和教會部門的特權經常重疊。舊制度下的法國行政管理經歷了漫長的演變,最終形成了一個依賴于舊貴族、新的法官貴族(旗袍貴族)和專業行政人員的真正的行政機構。行政機構分為小顧問會議和大顧問會議,前者處理重要的國家事務,后者則處理司法或財政事務。17世紀和18世紀的行政機構包括政府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和司法行政委員會等多個部門。
國家財政
舊制度下的法國國家財政面臨著重大挑戰。提高稅收效率是近代早期法國行政和王室集權化的主要原因之一。農業稅是王室收入的主要來源,但神職人員、貴族、王室官員等人群以及某些城市則被免于征收。財政區的管理在文藝復興時期經歷了各種改革,包稅制度的建立使得個人通過拍賣購買代表國王收取土地稅的權力。此外,還有軍稅、鹽稅、對各種產品的全國關稅、特殊產品的地方關稅等多種稅收形式。教會強制征收的什一稅也是一項重要的收入來源。
司法
舊制度下的法國司法系統由多個層級的法院組成,包括下級法院和高等法院。下級法院主要由領主或其授權的官員管轄,而高等法院則是最高法院,其決定只能由“國王在他的顧問會議中”撤銷。高等法院不僅擔任司法角色,還承擔有限的立法職能。最重要的法庭是巴黎的司務官法院或初等法院,即大沙特萊法院。
宗教
舊制度下的法國與天主教會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法國教會的上層神職人員主要由來自舊貴族,由省級貴族家庭和宮廷貴族組成。布爾日國事詔書和博洛尼亞協議分別規定了法國教會的自治權和國王提名主教候選人的權利。教會在全國三級會議、省級三級會議中扮演第一等級的角色。教會還聲稱擁有審判某些罪行的特權,盡管法國宗教戰爭在很大程度上將這種罪行置于王室法院和高等法院的職權范圍內。
社會結構
舊制度下的法國社會結構由精英階層廣泛分散的政治權力構成。天主教會控制著該國大約40%的財富,貴族在財富上排在第二位,但缺乏團結。城市具有準獨立地位,主要由大商人和行會控制。農民占人口的絕大多數,在許多情況下,他們擁有權利,當局必須尊重。
覆滅
1789年,舊制度被法國大革命暴力推翻。盡管1785年的法國面臨有關稅收公平性的經濟困難,但它是歐洲最富有和最強大的國家之一。然而,路易十六、他的大臣和廣大的法國貴族群體變得極不受歡迎,因為農民和資產階級(較小程度上)背負著毀滅性的高稅收,這些稅收是為了支持富有的貴族和他們奢侈的生活方式而征收的。革命不是由單一事件引起的,而是一系列事件共同不可逆轉地改變了政治權力的組織、社會的性質和個人行使自由的方式。
鄉愁
對于一些觀察者來說,舊制度開始表示某種懷舊之情。例如,夏爾·塔列朗曾說:“誰沒有在舊制度下生活過,就不知道甜蜜的生活是什么。”這種感情是由于革命后文化和價值觀的衰微造成的,在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中,貴族失去了大部分經濟和政治權力,成為人們眼中富有、粗俗和唯物主義的資產階級。這個主題在整個19世紀的法國文學中反復出現,奧諾雷·德·巴爾扎克和福樓拜都批評了新上層階級的風俗習慣。對于這種心態來說,舊制度表達了革命前優雅美好的時代,而革命及相關的變革則引入了粗糙和不確定的現代性。歷史學家亞歷克西·托克維爾在他的經典研究《舊制度與大革命》中反對了這種定義式的敘事,書中強調了革命前后法國制度的連續性。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