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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來源:互聯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加掛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牌子,位于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設立。

2023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重新組建科學技術部,將科學技術部的組織擬訂科技促進社會發展規劃和政策職責分別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生態環境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

歷史沿革

1974年10月,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正式成立,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審定全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

1982年5月,第5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決定,將國家建委、國家城建總局、建工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測繪局、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合并,組建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部內設環境保護局。

1984年5月(國發[1984]64號),成立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其任務是:研究審定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提出規劃要求,領導和組織協調全國的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副總理兼任,辦事機構設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由環境保護局代行)。

1984年12月,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局改為國家環境保護局,仍歸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領導,同時也是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主要任務是負責全國環境保護的規劃、協調、監督和指導工作。

1988年7月(國機編[1988]4號),將環保工作從城鄉建設部分離出來,成立獨立的國家環境保護局(副部級),明確為國務院綜合管理環境保護的職能部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也是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1998年6月(國發[1998]5號,國辦發[1998]80號),國家環境保護局升格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正部級),是國務院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直屬機構。撤銷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

2008年7月(國辦發[2008]73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升格為環境保護部,成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組建生態環境部。不再保留環境保護部。

保護環境是中國的基本國策。為整合分散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加強環境污染治理,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建設美麗中國,方案提出,將環境保護部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國土資源部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水利部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農業部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國家海洋局的海洋環境保護職責,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區環境保護職責整合,組建生態環境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生態環境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不再保留環境保護部。

2018年3月17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準了這個方案。根據該方案,將組建生態環境部。

2018年4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正式揭牌。

2023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重新組建科學技術部,將科學技術部的組織擬訂科技促進社會發展規劃和政策職責分別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生態環境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

2023年9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調整生態環境部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將科學技術部的組織擬訂科技促進生態環境發展規劃和政策職責,及其內設的社會發展科技司4名行政編制、1名司局級領導職數劃入生態環境部。不再保留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不再加掛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環境管理局牌子。將生態環境部的內設機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更名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協調局,并將其職責表述中“承擔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修改為“承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事務”。調整后,生態環境部內設機構21個,機關行政編制50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79名。

主要職責

生態環境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家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生態環境標準,制定生態環境基準和技術規范。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對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國家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國家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海洋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并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國務院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制定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擬訂相關標準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國家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與有關部門共同牽頭組織參加氣候變化國際談判。負責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指導地方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參與全球陸地和海洋生態環境治理相關工作。

(十五)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生態環境部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大幅減少進口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建設美麗中國。

現任領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黨組書記、副部長:孫金龍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副部長、黨組成員:郭芳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生態環境部紀檢監察組組長、生態環境部黨組成員:廖西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副部長、黨組成員、國家核安全局局長:董保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副部長、黨組成員:李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總工程師、行政體制與人事司司長:任勇

(截至2025年12月 )

機構設置

機關司局

(截至2023年9月,生態環境部內設機構21個,機關行政編制50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79名。)

(一)辦公廳。

負責部機關政務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部機關日常工作,協調部領導和總工公務活動。擬訂部機關工作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部機關值班和部領導秘書工作。負責部機關文電、檔案、密碼、印章、機要、保密、安全、保衛、消防和電子政務、政務公開、信息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性會議組織協調和有部領導出席的專業性會議方案審核與指導,起草綜合性會議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報告、講話。審核重要文件、公報、文獻。組織開展和協調綜合性調研及重大專題調研。組織政務信息專報、政務督查、機關信訪、建議提案辦理、公務接待、環境社會風險防范化解等工作。指導生態環境保護系統相關工作。

(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協調局。

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承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的組織協調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承擔督察報告審核、匯總、上報工作。負責督察結果和問題線索移交移送及其后續相關協調工作。組織實施督察整改情況調度和抽查。歸口管理限批、約談等涉及黨委、政府的有關事項。指導地方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歸口聯系區域督察機構。承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事務。

(三)綜合司。

負責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和業務綜合工作。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劃。負責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承擔西部大開發、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推進雄安新區生態環境保護、支持海南改革開放和京津冀協同發展等相關工作。承擔國家生態安全、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相關工作以及生態環境部咨詢機構日常工作。

(四)法規與標準司。

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標準等基本制度。起草生態環境綜合性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歸口管理專業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協調、審核與報批工作。組織對發送生態環境部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生態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清理和法律法規后評估。指導依法行政、普法、地方立法等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依法推動社會組織和有關機關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歸口管理部法律顧問和國際公約國內立法配套工作。負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解釋,配合司法機關做好司法解釋工作。組織開展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等工作。承擔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范管理工作,擬訂相關規劃、計劃、管理辦法和標準制訂技術規則,承擔標準立項、協調和審核報批等工作,制訂基礎類標準和生態環境基準,組織標準實施評估工作,承擔地方標準備案。組織管理環境與健康有關工作,建立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

(五)行政體制與人事司。

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干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擬訂機構編制、干部管理、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資格與職務評聘等方面的部門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部機關公務員和派出機構、直屬單位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資格與職務評聘、駐外人員和出國留學、培訓、訪問學者選派等管理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干部培訓、職(執)業資格工作和證書審核發放。組織全國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表彰。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干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指導生態環境保護系統機構改革與人事管理工作。協助開展地方黨政領導班子生態環境保護政績考核工作。組織協調全面深化改革、職能轉變、巡視工作。

(六)科技與財務司。

負責生態環境科技發展和基礎能力建設。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預算、財務、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內部審計和規范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工作,承擔生態環境部參與分配的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監督檢查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協調和組織實施重大生態環境科技計劃項目。組織管理生態環境科技成果和科普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科技工作。承擔生態環境領域科技體制改革。擬訂和組織實施部級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中心、科學觀測研究站等建設規劃。推動國家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和重大技術工程示范。參與指導和推動綠色采購、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生態環保產業發展、生態保護補償。

(七)自然生態保護司(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生態保護修復監管政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國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范創建、“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監管制度并監督實施,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物種資源(含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擔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委員會秘書處和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工作。負責有關國際公約國內履約工作。

(八)水生態環境司。

負責全國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水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及規范。擬訂和監督實施國家重點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省(國)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統籌協調長江經濟帶治理修復等重點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國家重大工程水生態環境保護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參與指導農業面源水污染防治。承擔河湖長制相關工作。

(九)海洋生態環境司。

負責全國海洋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國及重點海域海洋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區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及規范。負責海洋生態環境調查評價。組織開展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監管,監督協調重點海域綜合治理工作。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監督指導入海排污口設置,承擔海上排污許可及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工作。負責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和廢棄物海洋傾倒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按權限審批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組織劃定傾倒區。監督協調國家深海大洋、極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有關國際公約國內履約工作。承擔灣長制相關工作。

(十)大氣環境司。

負責全國大氣、噪聲、光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相關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及規范。承擔大氣污染物來源解析工作。指導編制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和改善規劃。建立對各地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指導或擬訂相關政策、規劃、措施。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建立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建立并組織實施大氣移動源環保監管和信息公開制度。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承擔保護臭氧層國際公約國內履約相關工作。

(十一)應對氣候變化司。

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實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牽頭擬訂并協調實施中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進綠色低碳發展、適應氣候變化的重大目標、政策、規劃、制度,指導部門、行業和地方開展相關實施工作。牽頭承擔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與有關部門共同牽頭組織參加國際談判和相關國際會議。組織推進應對氣候變化雙多邊、南南合作與交流,組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科研和宣傳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和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

(十二)土壤生態環境司。

負責全國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相關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及規范。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三)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

負責全國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相關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及規范。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出口核準、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相關國際公約國內履約工作。

(十四)核設施安全監管司。

承擔核與輻射安全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承擔國家安全有關工作,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涉核項目環境社會風險防范化解有關日常管理工作,組織輻射環境監測和對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輻射環境管理的督查,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響應,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處置,負責核與輻射安全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和相關培訓,負責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全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業務考核,歸口聯系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機構的內部建設和相關業務工作,負責三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司有關工作的綜合協調。

(十五)核電安全監管司。

負責核電站、核熱電廠、核供熱供汽裝置、研究型反應堆、臨界裝置、帶功率運行的次臨界裝置等核設施的核安全、輻射安全、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以及相關建造事件、運行事件的獨立調查、技術評價和經驗反饋等工作。承擔相關國際公約國內履約工作。

(十六)輻射源安全監管司。

負責核燃料循環設施、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設施、核設施退役項目、核技術利用項目、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負責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鈾[yóu](釷[tǔ])礦、放射性污染治理的輻射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負責伴生放射性礦輻射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相關核設施、輻射源和放射性物品運輸事件與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相關國際公約國內履約工作。

(十七)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

負責從源頭準入到污染物排放許可控制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擬訂并組織實施政策、規劃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及規范。組織開展區域空間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組織編制和實施“三線一單”。組織審查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權限審批涉核與輻射、海岸及海洋工程以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指導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備案。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技術復核。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新建項目環境社會風險防范化解。

(十八)生態環境監測司。

負責生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環境質量、生態狀況等生態環境信息發布。擬訂和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監測的政策、規劃、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度、標準及規范。建立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國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并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編報國家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編制和發布中國生態環境狀況公報。

(十九)生態環境執法局。

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開展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監督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指導監督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工作。承擔既有項目環境社會風險防范化解工作。指導全國生態環境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承擔掛牌督辦工作。

(二十)國際合作司。

負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組織參與全球陸地和海洋生態環境治理相關工作。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牽頭組織有關國際條約的談判和對外聯系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生態環境事務及風險防范工作,承擔境外生態環保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聯系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以及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涉及生態環境合作事務,組織參加有關國際會議。承擔政府間雙邊和區域生態環境合作事務。承擔“一帶一路”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組織核安全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指導駐外生態環境機構工作。承擔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簡稱國合會)相關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處理港澳臺生態環境合作與交流事務。

(二十一)宣傳教育司。

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研究擬訂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部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運維生態環境部政務新媒體。歸口管理社會公眾參與方面的生態環保業務培訓,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承擔涉及社會組織環境社會風險防范化解工作。指導生態環境部所屬報刊工作。指導全國生態環境宣傳教育隊伍建設。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工作和國際環境獎項推選。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黨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紀律和制度建設。負責維護政治安全穩定工作。協助部黨組做好民主生活會和中心組理論學習的服務工作。負責部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懲防體系建設,領導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開展黨風廉政教育工作,協助指導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系統相關工作。受理對所屬黨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檢查和處理部機關、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案件。領導部機關和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工會、共青團、婦工委和青年等群眾組織的工作。指導生態環境保護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負責統一戰線工作。

離退休干部辦公室。

負責離退休干部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部機關離退休干部管理規章、制度。承擔部機關離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導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派出機構

華北督察局

華東督察局

華南督察局

西北督察局

西南督察局

東北地區督察局

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西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東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淮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松遼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太湖流域東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直屬單位

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

機關服務中心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環境發展中心)

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

中國環境報社

中國環境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對外合作與交流中心

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

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

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

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衛星環境應用中心

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

信息中心

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

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

土壤與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監管技術中心

宣傳教育中心

相關事件

2020年3月11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召開發布會,介紹加強醫療廢物綜合治理保護生態環境情況。生態環境部應急辦主任趙群英介紹,從1月20日以來,全國累計處理醫療廢物14.2萬噸。

他表示,全國醫療廢物在疫情前總的能力是4902.8噸/天,目前能力提高到6022噸/天,提高了23%,減少了處置醫療廢物的壓力。3月9日,全國共收集醫療廢物3006噸,其中涉疫情醫療廢物468.9噸,當天全國集中處置醫療廢物3001.9噸,4.1噸計入次日,平均負荷達到49.8%,涉疫醫療廢物都是當天全部收集轉運當天處置。

參考資料 >

聯系我們.生態環境部.2024-02-01

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來了 國務院設置組成部門26個.中國網.2025-10-16

關注國務院機構改革!一文速覽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環球網-今日頭條.2023-03-07

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準了這個方案.新華網.2023-03-10

(兩會受權發布)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新華網.2023-03-10

生態環境部啟用新址,入駐東長安街.新京報-今日頭條.2023-03-11

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擬組建生態環境部,不再保留環保部.湖南省生態環境廳.2023-03-11

組建生態環境部!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獲表決通過.山東省生態環境廳.2023-02-24

從環境保護部到生態環境部—掛牌一年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2023-03-11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生態環境部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中國政府網.2024-02-01

生態環境部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2023-02-24

新華社快訊:大會經投票表決,決定國務院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新華網.2023-03-12

部領導.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2023-06-20

國務院任免國家工作人員:郭芳任生態環境部副部長.北京日報客戶端-今日頭條.2023-06-30

李高任生態環境部副部長、鄢東任商務部副部長.澎湃新聞-今日頭條.2025-03-03

組織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2023-02-24

國務院任免國家工作人員:章軻任國家醫療保障局局長.今日頭條.2024-02-01

國務院任免國家工作人員(2024年4月11日) .中國政府網.2024-04-11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于會文兼任呼和浩特市委委員、常委、書記.今日頭條-界面快訊.2025-12-20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協調局.生態環境部.2024-02-01

大氣環境司.生態環境部.2024-02-01

生態環境監測司.生態環境部.2024-02-01

生態環境執法局.生態環境部.2024-02-01

生態環境部:涉疫醫療廢物當天收集轉運當天處置.新京報.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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