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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
來源:互聯網

《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于2017年12月26日經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修訂并通過,隨后于2018年1月29日由國家林業局局長張建龍簽署發布,并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發布

國家林業局令第49號公布了《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該辦法已于2017年12月26日經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修訂通過,并于2018年1月29日由國家林業局局長張建龍簽署發布,自2018年3月1日起生效。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范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制定了《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

第二條

實施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行政許可,應遵循《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涵蓋轉基因林木的研究、試驗、生產、經營及進出口等活動。轉基因林木指的是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了基因組構成,用于林業生產或林產品加工的森林植物,包括但不限于轉基因森林植物、轉基因森林植物產品、轉基因森林植物的直接加工品以及含有轉基因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成分的其他相關產品。

第四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全國范圍內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則在其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林業局成立了林業生物基因安全委員會,旨在為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安全評價和監督管理提供科學咨詢服務。

第六條

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須符合相關的安全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并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和措施,以保障活動的安全性。這些安全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由國家林業局負責制定。

第七條

轉基因林木的安全等級根據其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劃分為三個級別:I級表示無危險,II級表示低度危險,III級表示高度危險。

第八條

從事轉基因林木研究和試驗的單位應具備專業技術人員和相應的儀器設備及設施條件。此外,這些單位還需建立轉基因林木安全管理制度,并設立專門的轉基因林木安全管理組織,負責本單位轉基因林木研究和試驗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對于涉及III級安全等級的轉基因林木研究,研究單位應在研究開始前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并提交包含申請書、轉基因林木安全等級及相關依據、安全設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況的說明材料。

第十條

轉基因林木試驗通常分為三個階段: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其中,中間試驗是在可控環境下進行的小規模試驗,環境釋放則是指在自然環境中采用適當安全措施進行的中規模試驗,而生產性試驗則是大規模試驗,通常在實際生產應用之前進行。轉基因林木的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可以同時進行。

第十一條

轉基因林木研究完成后,若需進入中間試驗階段,試驗單位應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并提交包括申請書、研究總結報告、轉基因林木安全等級及相關依據、安全研究內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的同意證明。

第十二條

轉基因林木中間試驗結束后,如需繼續進行環境釋放或同步進行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以及環境釋放結束后需轉入生產性試驗的,試驗單位應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并提交包含申請書、轉基因林木安全等級及相關依據、安全研究內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上一試驗階段的總結報告和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的同意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III級安全等級的轉基因林木研究或轉基因林木試驗,如果滿足可靠性安全性評價、符合安全等級要求的安全控制措施、符合第八條規定條件以及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則應獲得批準。獲批的轉基因林木研究和試驗應對其條件和步驟做出詳細規定。

第十四條

生產性試驗結束后,若需申請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試驗單位應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并提交包含申請書、轉基因林木安全等級及相關依據、生產性試驗階段的總結報告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國家林業局將組織林業生物基因安全委員會對轉基因林木進行安全性評價,評估合格后,綜合考慮技術和經濟社會因素,頒發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

第十五條

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應注明證書編號、單位名稱、轉基因林木名稱、外源基因、安全等級、規模范圍、安全措施、安全責任人、有效期限等信息。

第十六條

用于生產、經營的轉基因林木必須持有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生產、經營轉基因林木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證書要求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銷售轉基因林木種子時,應顯著標明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擬從境外引進轉基因林木用于研究、試驗、生產或經營的,應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并提交包含申請書、進口轉基因林木安全管理登記表、境外研究、試驗、生產或經營證明文件、引進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以及本單位轉基因林木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若擬引進轉基因林木用于生產、經營,還應提交輸出國或地區的科學試驗未發現其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有害的資料。國家林業局將組織林業生物基因安全委員會對擬從境外引進的轉基因林木進行安全性評價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八條

從境外引進的轉基因林木用于研究、試驗、生產、經營,應遵照《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向境外出口轉基因林產品,如需提供有關轉基因林木證明,國家林業局可根據需求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國家林業局在收到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申請后,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如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將予以受理并發出《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如不予受理,會告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發出《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如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將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充的全部內容,并發出《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國家林業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時,如需組織專家評審論證或委托檢測機構對轉基因林木進行檢測,應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發出《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通知書》,并將專家評審論證和檢測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專家評審論證和檢測所需時間不計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時間內。

第二十二條

國家林業局應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發出《國家林業局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國家林業局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如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經國家林業局主要負責人批準,應在法定期限屆滿前5個工作日內發出《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行政許可工作應按規定進行公示、公告。

第二十五條

國家林業局應組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被許可人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不定期組織專家進行安全監測。國家林業局應將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審批文件抄送給相關省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明確監督重點??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按要求開展監督工作,并報告監督結果。各單位和個人應對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妨礙執法人員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被許可人如以欺詐、賄賂等不當手段取得批準,國家林業局應依法撤銷其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行政許可,并予以公示、公告。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國家林業局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許可人,并告知其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違反《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規定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若有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1至3倍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若無違法所得,屬非經營活動的,可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活動的,可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規定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拒不改正的,或發現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對人類、動植物和生態環境存在危險時,國家林業局應責令停止相關活動,撤銷相關許可決定,注銷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并銷毀存在危險的轉基因林木。

第二十九條

國家林業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的行政許可中,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將依法受到處分;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申請書等相關材料的格式由國家林業局制定。

第三十一條

《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

國家林業局第49號令(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中國政府網.2024-09-25

林木轉基因審批辦法3月1日起施行.揭陽市人民政府.2024-09-2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國人大網.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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