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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衛生廳
來源:互聯網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6號)和《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省委發〔2009〕9號)精神,設立甘肅省衛生廳,曾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衛生行業科技成果鑒定工作交給市場中介組織。

(三)將進口涉水產品、國產水質處理器和防護材料、與飲用水接觸的新材料和化學物質的技術評估職責交給事業單位。

(四)將化學品毒性鑒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甲級)、職業病防護設施與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效果評價、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技術評估職責交給事業單位。

(五)將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六)將食品生產環節的食品生產許可和日常監督管理職責,劃給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七)將食品流通許可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劃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八)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入省衛生廳。

(九)增加組織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標準、藥品法典,建立基本藥物制度的職責。

(十)加強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職責,加強對醫療服務、公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加強藥品網上采購工作。

(十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并重的方針,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

主要職責

(一)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貫徹落實國家衛生工作方針和政策,研究擬訂全省衛生事業發展的戰略目標,起草衛生、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法規草案,制定衛生、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規章,依法制定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貫徹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完善藥品法典、基本藥物目錄,組織擬訂藥物政策,擬訂國家基本藥物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負責制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省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農村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六)制定社區衛生、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并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七)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并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發布法定傳染病疫情信息,組織對各類傳染病、地方病和職業病的監測與綜合防治。

(八)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九)起草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和政策,指導制定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并納入全省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指導規范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一)負責醫療機構(含中醫醫院、民族醫院等)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制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范、標準,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范,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依法開展采供血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全省無償獻血工作。

(十二)擬訂醫學科研和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項目,組織推廣醫學科研成果的普及應用,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后醫學教育工作。

(十三)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擬訂全省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全省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職稱評審和衛生機構編制標準。

(十四)組織制定藥品和醫用耗材網上集中采購實施方案,組織實施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對采供雙方執行集中采購情況進行綜合管理、評價等。

(十五)負責衛生財務、會計、基建、裝備、國有資產的管理,協調制定醫療衛生服務價格政策,提出醫療衛生服務價格標準,并實施監督檢查。

(十六)負責全省衛生宣傳輿論和政策研究工作,負責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的新聞發布和對外解釋。

(十七)組織衛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臺的衛生合作。

(十八)承擔國內外重要來訪客人和省級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全省性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九)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十)承辦省委、省政府和衛生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編制機構

機構劃分

甘肅省衛生廳設14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安全保密、值班、機關財務和資產、政務公開、來信來訪、衛生統計與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人事處

擬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并指導實施;承擔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干部隊伍建設和機構編制管理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職稱評定等工作;組織指導衛生管理干部崗位培訓工作;負責管理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規劃財務處

擬定全省衛生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實施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統籌規劃和協調全省衛生資源配置,管理大型醫用裝備配置;提出醫療衛生服務價格、藥品價格、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等政策建議;負責全省藥品、醫用耗材和器械集中統一招標采購管理等工作。

衛生法制與監督處

起草地方性衛生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草案,組織擬訂衛生政策和標準;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規范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環境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消毒產品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依法開展醫療服務市場的監督檢查;組織調查、處理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和違法案件。

衛生應急辦公室

擬訂衛生應急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負責指導、協調全省衛生應急處置工作;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以及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進行衛生應急處置工作;負責重大傳染病的防控及不明原因疾病的調查處理工作;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疾病控制處

擬訂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實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

農村衛生管理處

承擔綜合管理農村基本衛生保健工作,擬訂有關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省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農村衛生政策的落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工作。

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處

擬訂婦幼衛生、社區衛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規劃、規范并組織實施;擬訂婦幼衛生技術標準;對婦幼保健實施監督管理,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

醫政處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范、標準,并組織指導實施;落實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范;指導醫院藥事、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負責血液安全的監督管理,推動無償獻血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科教處

擬訂全省醫學科技、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全省重點醫藥科研攻關項目;指導醫療衛生方面的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工作;承擔醫藥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中等醫學教育;承擔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后醫學教育工作;指導和協調醫療衛生學術團體工作。

外事處

承擔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政府與民間的多雙邊合作交流和衛生援外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醫學衛生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與港澳臺的衛生合作工作。

宣傳處

承擔衛生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衛生新聞發布和政策解讀;負責行業精神文明建設;承擔綜合衛生發展政策研究和決策咨詢工作。

醫療服務監管處

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建立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財務監督和評價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為核心的公立醫院監督制度,承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處

組織擬訂食品安全標準;承擔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承擔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其他信息

其他事項

(一)保留機關后勤服務中心事業編制14名,處級領導職數2名。

(二)將省中醫管理局更名為省中醫藥管理局,核定副廳級領導職數1名。保留事業編制10名,處級領導職數2名。

(三)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省衛生廳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省農牧廳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和進出口食品安全的監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不再發放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許可證。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和食品衛生許可監管。

(四)職業衛生監管的職責分工:省衛生廳負責起草全省職業衛生法規草案,擬訂執業衛生標準,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工作。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參考資料 >

政府信息公開.甘肅省人民政府.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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