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顯明 (1950年- ),前任香港廉政公署廉政專員,香港中文大學畢業,曾任保安局署理常任秘書長、香港海關關長、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1972年11月加入香港政府,2005年4月升級為甲級政務官。
人物經歷
湯顯明中學就讀于拔萃男書院,1972年11月加入香港政府,曾先後服務於行政主任及貿易主任職系,1992年4月加入政務職系,2005年4月
獲升為首長級甲級政務官,曾被調任多個決策局及政府部門。1999年1月出任保安局副局長,2002年7月1日改稱保安局副秘書長,同日任署理保安局常任秘書長。
2003年9月29日獲委任為香港海關關長。于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獲委任為廉政專員。
2013年5月14日,香港廉政公署宣布,將對前廉政專員湯顯明涉嫌貪污的投訴展開刑事調查。
2016年1月27日,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公布,決定不對廉政公署(廉署)前廉政專員湯顯明提出刑事檢控。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示,所有被調查的事項,均沒有充分證據可以提出刑事檢控。
違規情況
涉嫌違規
港府12日公布廉政公署公務酬酢、饋贈及外訪規管制度和程序獨立檢討委員會報告,指廉署在前廉政專員湯顯明在任期間,在公務酬酢、饋贈及外訪等三方面都有違規情況。
報告指出,前廉政專員湯顯明于2009及2010年兩次外訪活動,向行政長官申請批準時,未有明確提部分行程地點,其中一次以私人理由提前兩日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亦找不到行政長官的批準。另外,在申領外訪開支方面亦有疏忽。
報告又表示,湯顯明在任期間,廉署的公務饋贈數量很多,部分更是昂貴禮物,不符合廉署訂立已久的政策,而且有7次采購違反規定,亦沒有紀錄未有遵從規定的原因。
報告建議廉署應采取一系列措施,收緊控制酬酢開支的程序,包括日后禁止在公務場合以烈酒款客、集中由行政總部購酒及貯酒、定出標準表格同計算機系統,處理酬酢開支的申請。
不予檢控
2016年1月27日下午,律政司發表聲明稱,廉署于2013年4月收到有關湯顯明的投訴,于2013年5月14日成立專責調查小組就投訴內容展開全面調查。在收到廉署的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后,律政司對案件進行研究,并委托海外御用大律師就應否向湯顯明提出檢控提供獨立法律意見。
2015年10月9日,御用大律師向律政司提交最終意見書:不論是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或任何其他罪行,在法律上均未有充分證據可向湯顯明提出刑事檢控。
律政司在小心考慮適用法律、現有證據和御用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后作出結論,認為雖然湯顯明的某些行為可被視為未能符合公眾期望,但若提出刑事檢控,則并無合理依據可達致湯顯明被定罪的結果。
袁國強會見傳媒時強調,上述決定純粹從刑事檢控角度作決定,律政司不會評論湯顯明其他方面的行為,包括管治或紀律方面。
當天,廉署也發表聲明稱,廉署已就針對湯顯明的指控進行刑事調查,并于27日早將調查報告呈交負責監察廉署所有調查個案的獨立“審查貪污舉報咨詢委員會”(審委會)審議。審委會同意廉署的建議,就有關案件的涉嫌刑事罪行,毋須作進一步調查。
曾任部門
貿易署
保安局
前保安科
前市政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建筑遺存
前教育統籌科
前政務總署
香港政府駐日內瓦經濟貿易辦事處
香港海關
廉政公署
參考資料 >
香港律政司決定不檢控前廉政專員湯顯明-中新網.中國新聞網.2016-09-26
香港廉署酬酢檢討報告稱湯顯明有多項違規情況.中國新聞網.2021-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