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曾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根據《廈門市市級機構改革實施方案》,將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有關房產管理職責、廈門市建設局有關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0〕87號)和《中共廈門市委、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廈委〔2010〕40號)文件精神,設立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副廳級。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社會保障性住房有關管理職責劃給市建設與管理局。
(三)將土地和房產評估機構資質、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及其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房屋白蟻防治單位的資質核定等事務性工作交給行業協會。
(四)增加協調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自管房產清理移交和處置的工作職責。
(五)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職責,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落實土地管理制度;加強房地產宏觀調控和房地產市場監控職責,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加強測繪學與基礎地理信息建設、成果使用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一) (三)負責土地征用、劃撥、出讓、轉讓、變更、收購、儲備和收回工作;負責土地資源和資產管理,計收土地出讓金、配套費、土地使用費和土地資產的其他收益;受理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編制建設用地計劃和各類用地定額指標并組織實施;負責閑置土地的處置工作,建設和管理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有形市場。
(四)對地質礦產資源和國土資源進行綜合管理;編制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規劃;負責法律法規授權范圍內礦種的采礦登記和發證工作,組織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對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跡保護、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管理地方地質勘查資金;協同水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地下水資源。
(五)負責國土資源、測繪學和房地產市場信息的管理。負責城鄉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制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負責發布房地產市場指導價。
(六)負責城鄉地政、房政及地籍、房屋產權資料的統一管理;負責土地、房產的權屬確認、轉移、登記、發證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權屬糾紛、土地征用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裁決;負責落實僑房、代管房的退、管工作。
(七)負責房地產市場及其中介行業管理,包括商品房預售、銷售管理和房地產轉讓、租賃、交換、抵押、典當、房屋調換以及土地與房地產評估、經紀的管理;負責土地和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及其作業人員資格的管理;負責組織和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及涉及國家稅費的房地產價格評估;負責房地產市場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查處非法房地產交易和違法使用土地案件;征收或代收有關房地產稅費。
(八)擬訂測繪學工作規劃、計劃和技術標準;組織并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料的審定、使用管理工作,依法對各類地圖出版進行審核。
(九)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房地產市場的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城鄉違法用地和違法探礦、采礦案件;做好耕地的保護工作。
(十)負責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編制、組織實施房改方案和配套政策;負責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分配工作;制訂住房資金政策并指導和監督檢查政策落實工作,指導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和信貸管理。
(十一)負責市區各類房屋的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公房出售、出租價格和租金標準,征收直管公房租金,監督租賃契約的執行;負責房屋出租過程中的土地收益金和公房轉租收益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房屋拆遷、安全鑒定、危房改造、白蟻防治和公房修繕工作,組織編制城市危房改造、房屋修繕的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協調實施;負責解危房建設計劃的制訂和組織、實施工作。
(十三)負責土地、礦產、房屋和測繪學的科學技術、信息交流、宣傳教育和外事活動工作,組織指導行業職工隊伍的培訓、繼續教育等工作。
(十四)負責對市土地學會、房地產中介協會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負責擬訂并協調實施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文秘、政務信息、信訪、接待、保密等工作;牽頭辦理人大議案、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和局政務網站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后勤工作和固定資產購置、管理工作;負責系統派駐市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單位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二)財務處
負責系統年度經費預決算和匯總統計上報工作,組織編制國土、房產、地質礦產、測繪學的年度經費預算和專項經費預算;負責系統預算資金的調整使用和申報工作;負責管理局機關行政經費和專項資金;負責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非稅收入的收繳工作;負責各項行政性、事業性、經營性收費的立項報批和收費的監督、管理;指導、檢查和監督各分局和事業單位等會計核算、資金使用與管理工作;負責對所屬單位預算經費支出的內部審計。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編制局年度立法計劃;組織擬訂有關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相關政策性文件;負責組織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修訂、清理、匯編工作;負責組織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培訓和檢查執行情況;擬訂局依法行政工作的階段性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審核、修改涉及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的格式合同文本和示范合同文本;組織、參與涉及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的行政、民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協調工作;組織對涉及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重大疑難事項進行政策法律論證、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組織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事項聽證工作。
(四)規劃保護處
組織編制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規劃并協調實施,指導區、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區、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編制和分解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參與城市規劃等其他相關規劃以及基本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審查;組織開展耕地保護工作;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和保護工作;負責耕地的占補平衡以及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負責全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審查報批及業務指導工作;組織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組織開展工業園區土地集約節約評價工作;指導各區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處
負責我市土地利用管理相關政策的研究、擬訂和實施;負責各類建設用地的計劃編制,建設用地預審、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嚴格按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政策供地;負責土地出讓金、配套費、土地使用費等有關土地費用的計收工作;負責土地供后管理工作;負責土地市場管理;組織編制和定期更新城鎮土地基準地價,指導開展地價動態監測工作;負責企業改制中劃撥和限制性出讓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核;指導土地儲備工作;負責指導各分局土地征收收益金工作。
(六)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處(市土地房屋征收辦公室)
負責宣傳土地房屋征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負責對全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負責擬訂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有關政策建議并依法定程序報請批準;負責依法審核、批準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組織實施由市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的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受市政府委托依法發布集體土地征收預告公告;負責擬訂集體土地征收公告并報市政府批準實施;負責發布集體土地征收公告并報市政府批準實施;負責發布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詢意見通告,受市政府委托批準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依法審核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費用,負責拆遷安置房的審核工作;負責對土地房屋征收事務機構的資格認定;負責對土地房屋征收事務機構和實施單位的業務指導、從業人員培訓;負責對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資金監管;依法受理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投訴,調解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爭議;受市政府委托受理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糾紛裁決申請并依法作出裁決,擬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承擔市土地房屋征收協調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土地房屋征收評估行業動態管理。
(七)房地產權籍管理處(市地籍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城鄉土地房屋確權、登記和發證管理工作;負責各類土地房屋登記辦法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擬訂土地調查、動態監測、統計、地籍、房籍權屬調查的規程、規范、標準并組織實施;依法承擔地籍、房籍專業測繪學管理;承擔土地勘測、房產測量資質管理工作,承擔地籍測量、房產測量成果備案和土地調查成果審核以及專業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工作;組織調處重大城鄉房屋土地權屬爭議;負責指導私房改造及房產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工作;處理土地房屋權屬遺留問題;負責組織土地調查、房屋調查及其變更工作。
(八)房地產市場管理處
負責房地產市場的政策調研;負責房地產市場的預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及房地產買賣、租賃、抵押等市場行為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房地產評估、經紀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相關土地、房地產評估報告的確認;負責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開發項目實施跟蹤檢查。
(九)房政管理處(市危房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直管公房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全市直管公房的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原有廉租住房(公房)的管理工作;指導直管公房管理體制改革和房改、售房工作;指導直管公房租金、轉租收益金的征管工作;負責協調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自管房產清理移交和處置工作;指導按規定應由國土房產管理部門代管或納入管理房屋的接收和管理工作;負責直管公房使用計劃和資源配置方案的審核工作;負責直管公房起租、注銷的審核工作;負責指導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負責代管房、信托房的退管工作,負責已退僑房、代管信托房原承租住戶安置工作;指導房屋白蟻防治工作;協調指導房屋搶險救災工作;負責解危安置房的出售和解危周轉房的配租工作,負責政府墊資改造私危房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監督指導直管公房維修資金使用和維修管理工作。
(十)住房制度改革與綜合處(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研究分析住房重大問題,擬訂相關住房政策;指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承辦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擬訂全市公有住房出售出租、住房分配貨幣化補貼政策并指導實施;擬訂全市住房公積金發展規劃和政策并指導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承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和政策性住房信息系統的建設運行;負責局各類統計、匯編和發布工作。
(十一)地質礦產管理處(市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
編制礦產資源利用規劃,負責礦產資源的登記、統計和礦產品綜合統計;負責地質資料匯交管理;依法進行采礦權登記、發證和采礦權出讓、轉讓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管;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使用費的征收;負責地質勘查工作管理;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地質遺跡;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管理;依法協同水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地下水資源。
(十二)科技測繪學與信息化處(市測繪地理信息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市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基礎測繪、工程測繪管理辦法、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全市基礎測繪;管理大地測量學控制系統和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管理測量標志移動和占用的審批工作;負責地圖的編制、出版審核;負責全市申報乙、丙、丁測繪資質證書單位的初審工作;負責丙、丁級單位測繪人員的測繪作業證件審核、注冊等工作;負責全市測繪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與更新;負責為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數字區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全市測繪學應急保障工作;負責系統的科技管理工作;擬訂全局信息化和辦公自動化建設的規劃及年度計劃等。
(十三)執法監察處
監督檢查土地房產與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用地審批、土地房產與礦產資源登記發證、土地有償使用與土地資產處置、土地房產與礦權交易、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與使用、測繪管理、城市房屋拆遷等行為的監督、檢查;負責系統執法監察人員執法證件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對土地、礦產資源審批前的聯合現場勘查;對擾亂國土資源與房產市場秩序和管理秩序的違法案件進行查處;指導、監督局屬單位開展執法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十四)組織人事處(機關黨委)
負責局黨組的日常事務工作;負責系統黨的組織、思想、作風建設和黨務日常工作;負責系統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干部職工培訓教育、獎懲等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稱、工人等級評定審核工作;負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新聞報道工作;負責系統工青婦、計劃生育、外事、統戰、維穩和安全保衛等工作。
(十五)離退休干部工作處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離退休干部的方針、政策,擬訂局離退休人員工作計劃和有關制度;做好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指導局下屬單位離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參考資料 >
廈門市市級機構改革實施方案出臺--中國廈門.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官網.2022-08-02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廈門市人民政府.201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