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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漢鐵路借款合同
來源:互聯網

蘆漢鐵路借款合同是在光緒二十三年(1897)四月二十六日,由清督辦鐵路大臣盛宣懷比利時銀行團代表在武昌簽訂的一份草合同。

合同簽署過程

這份草合同后于同年六月二十八日在上海被轉化為正式合同——《蘆漢鐵路借款續增合同》。隨后,在光緒二十四年(1898)五月八日,雙方再次在上海對合同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蘆漢鐵路比國借款續訂詳細合同》。

合同條款

根據《蘆漢鐵路比國借款續訂詳細合同》的規定,借款總額為四百五十萬英鎊年利率為五厘,按照九折交付;還款期限為三十年;以鐵路及其所有附屬財產作為抵押;并允許比利時銀行團派遣人員監督鐵路建設及運營;此外,除了漢陽鐵廠提供的部分材料外,其余所需的建筑材料均由比利時銀行團負責采購。

影響

比利時銀行團的背后有俄羅斯法國的支持。通過這次投資,俄羅斯得以將其影響力從東北地區擴展至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等南方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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