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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
來源:互聯網

撫養費,是指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負擔的部分或全部的費用,主要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

撫養費中教育費的范疇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學的教育費用,包括學費、書本費及孩子必須接受的教育項目的相關支出。超出基本教育之外的補習班、特長班或擇校費等費用,不計入上述教育費范圍。撫養費中的生活費涵蓋子女日常必需開支,如食物采購、衣物購置、房租或房貸分攤(若涉及)、水電燃氣等基礎生活成本。醫療費則包括常規體檢、疾病治療(如感冒發燒用藥、住院手術費)、新型冠狀病毒疫苗接種(如流感疫苗、自費疫苗)及必要康復費用等。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婚姻法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婚姻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基于夫妻離婚后,子女無論隨父方還是隨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關系不因夫妻離婚而改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九條:【撫養費數額】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條: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第五十一條: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第五十二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并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十三條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第五十四條: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第五十五條: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第五十九條: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第六十條: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第六十一條: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數額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撫養費數額】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條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第五十一條 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撫養費的數額,根據子女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三因素確定;具體的支付比例則基于其工作的性質、收入能力等。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文化發達程度極不平衡,每個家庭的情況也各有不同,不同地域、不同行業間的收入水平也千差萬別,法律并沒有針對具體情況規定適用準則,而是劃定了大概的確定性因素及不同情形下的比例范圍,具有一定的抽象性。

子女的實際需要是首要考察因素,子女的實際需要是指根據子女實際情況,應能維持其衣、食、住、行、學、醫等的正常需求。一方面,撫養義務人應滿足子女的正常學習和生活,盡量為其提供良好的物質保障;另一方面,也應和子女實際需求相符,即撫養費的數額應當以正當且必要為限,即使撫養義務人具有較高收入,當子女提不合理的過高要求時,也可以拒絕,因為這個需要超出了“實際”需要的限度。具體程度則應按撫養權利人的需要和撫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等要件相對均衡決定。

標準

1.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如果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2.不撫養孩子的一方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提高比例。)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沒有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相關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2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生活費

生活費,是指維持子女日常生活必須支出的費用,如必要的衣食住行等費用。

教育費

教育費,包括義務教育、高中的教育費用,主要是基本教育的費用,包含學費、書本費及必須接受的教育項目支出。超出基本教育費,如補習班、興趣班、擇校費等,應由父母協商確定。

醫療費

醫療費,是指基本醫療費用,如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藥費等。若子女發生大額的醫療費用,一般應由父母雙方平均負擔。

變更情況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

父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當降低負擔比例:(1)收入明顯減少;(2)長期患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定無力按照原定數額給付子女撫養費用的;(3)因違法犯罪被監禁,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后又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照原協議或者判決給付。需要注意的是,撫養費履行過程中,一方以其負擔能力發生變化為由請求降低給付撫養費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結合案情審查該情況是否直接影響子女撫養費的支付,若上述情形未造成其在較長時間內收入的明顯降低,且子女實際生活需要也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則不宜調低撫養費數額。此外,因負擔能力變化降低撫養數額的,一旦其恢復甚至超越原來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調整撫養費支付比例,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子女的撫養費酌情進行調整。

費用分擔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案例分析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原告于某1母親姜某與被告于某原系夫妻關系,于2005年10月7日生育原告,雙方于2007年7月6日在阿榮旗民政局協議離婚,約定婚生長女于某1由姜某撫養,被告于某給付撫養費至于某1年滿十八周歲止。原告于2024年考入內蒙古自治區某職業學院學習,現原告于某1請求被告于某給付2024年至2025年的學費、住宿費、上學期間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8000余元及大學期間的生活費每月2,000元,于某稱原告已滿十八周歲,且于某已失業,無經濟收入,不同意給付。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原告已年滿十八周歲,且未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明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定應給付撫養費的法定情形。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于某1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本案中,原告已滿十八周歲,目前處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間,不屬于法律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為子女支付大學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等費用,只是基于親情和道德上的義務,并非法定義務,也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作為子女要體諒父母的不易,更要學會自立自強,早日立足于社會。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小倩今年13歲,2019年2月其父母經法院調解離婚,小倩歸其母親陳某撫養,其弟弟小浩歸其父親劉某撫養,母親陳某在承擔小倩的撫養費外,另一次性支付小浩的生活補助費10000元,并自2019年2月起承擔小浩的撫養教育費每年3000元至小浩年滿18周歲。

當時法院調解時,小倩母親陳某還在某公司上班,收入穩定,但自2022年起,陳某因故離開公司,失去收入來源,生活一下子陷入困境,連小倩的撫養都成了問題,更無法支付小浩的撫養教育費用,小倩的母親陳某與小倩父親劉某溝通無果后,小倩一紙訴狀將父親劉某告上法庭,要求劉某承擔起撫養費每月2000元至其年滿18周歲。?

法院調解

魯山縣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了解到形成該訴訟的原因是小倩的母親陳某因失業失去生活來源陷入困境,無力支付子女的撫養費用,且小倩的父親現在工作穩定,有固定的經濟來源,法官本著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對當事人雙方進行了調解工作,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陳某一次性支付小浩撫養費6000元(當庭履行),小浩以后的撫養費由劉某負擔,陳某不再支付,小倩的撫養費由陳某負擔。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費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五條規定: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第五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案例三

案情簡介

張某與李某婚姻存續期間育有一子小張,2022年2月雙方因感情不和離婚,約定:雙方所生之子小張由張某撫養,李某自2022年2月開始起每月給付小張撫養費2200元,至孩子年滿十八周歲止。后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自2023年1月起降低撫養費為1000元/月,至被告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法院審理

張某與李某離婚時對婚生子小張的撫養權及撫養費給付問題自愿達成協議,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離婚調解協議中約定給付撫養費可能帶來的經濟負擔和自己收入的變化,應有足夠的預見和判斷,雙方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因此,對于原告李某要求自2023年1月起將撫養費由每月2200元降低為每月1000元,支付至小張年滿十八周歲時止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因此,不論父母是否離婚,均應當依法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而對于未獲得直接撫養權的一方,定期向子女給付撫養費就是其履行撫養義務的主要形式。一般情況,對于父母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撫養費支付標準,法院通常會尊重當事人的約定,不輕易予以變更。原因是父母離婚時對于撫養費的約定一般是綜合考慮財產分割情況、子女的生活需要、各自的收入狀況等因素作出綜合性分配。在其他事項均已履行完畢,且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沒有變化的情況下,只調整撫養費的數額,容易引起系統性失衡。

但如果子女的需求或父母的履行能力發生重大變化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離婚協議雖然是一種涉及身份關系的特殊協議,但是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合同編有關情勢變更原則的規定進行調整,既可以是根據子女的需求上升而上調,也可以是根據父母的履行能力的下降而下調。具體的數額,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來確定。

參考資料 >

【生活中的民法典】撫養費包括哪些內容?.羅江區人民政府網.2025-08-13

小郡說法|協議離婚后,能否變更子女撫養費數額?.澎湃新聞.2025-08-17

【以案普法】“孩子歸我,不要你養”這種離婚協議有效嗎?養不起能反悔嗎?.澎湃新聞.2025-08-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中國人大網.2025-08-17

撫養費中都包含哪些費用?.青海公共法律服務網.2025-08-17

【巾幗普法】最高法:撫養費數額的確定+審判注意事項.微信公眾平臺.2025-08-17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5-08-1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太和縣人民政府.2025-08-31

非婚生子女,有權利主張撫養費嗎?.澎湃新聞.2025-08-25

人民法院案例庫精選案例?(民事篇).澎湃新聞.2025-08-25

淺論撫養費的相關問題.淺論撫養費的相關問題.2025-08-1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5-08-25

子女撫養費的標準是多少?.大鵬新區人民政府.2025-08-17

【以案說法】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支付讀大學期間的撫養費嗎?.【以案說法】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支付讀大學期間的撫養費嗎?.2025-08-25

【普法一刻】離婚后,媽媽無力承擔撫養費,孩子還能再向爸爸要求增加撫養費嗎?.魯山縣人民法院網.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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