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父母有責任和義務對其子女進行撫育和監護。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包括哺育、喂養、撫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動的費用等。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撫養權的含義
撫養權是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包括哺育、喂養、撫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動的費用等。?
撫養權的歸屬
哺乳期內的孩子
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但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周歲以下的嬰幼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此外,如果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也應予支持。
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
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在當事人雙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準許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八周歲但未成年的孩子
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應當尊重孩子的真實意愿。但是這并不是說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
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七條規定,如果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父母服刑的孩子
由于一方正在監獄服刑,并沒有撫養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由服刑人員撫養的情況會非常小。如服刑一方堅持撫養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養,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準許,但該子女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求該子女的意見。
有繼父母的孩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四條規定,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如果繼父或繼母不愿意再撫養孩子的,可不再負擔繼子女的撫養費。如果離婚后繼父母愿意負擔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撫養費的,應當允許。此種給付行為不是法定義務,應出于繼父母的自愿。
收養的孩子
養子女與親生子女在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即已形成了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即使夫妻離婚,不直接撫養繼子女的一方也有必須支付繼子女的撫養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變更撫養
變更撫養條件
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子女成長需求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其他規定
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這是因為:這一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另外,變更撫養權、監護權的訴訟(變更之訴)管轄為:
第十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他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繼目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撫養費
撫養費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生活費,是指維持子女日常生活必須支出的費用,如必要的衣食住行等費用。教育費,包括義務教育、高中的教育費用,主要是基本教育的費用,包含學費、書本費及必須接受的教育項目支出。超出基本教育費,如補習班、興趣班、擇校費等,應由父母協商確定。醫療費,是指基本醫療費用,如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藥費等。若子女發生大額的醫療費用,一般應由父母雙方平均負擔。
撫養費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特殊情況
一般情況下,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截止到子女十八周歲。超出十八周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婚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判決,必要時可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撫養費的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五條: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第五十七條: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五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探視權
概念特點
探視權,也稱探望權,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權利。由其定義可見,探視權涉及父、母、子女三方人身性的權利義務,并具有以下三個特點:首先,探視權的長期性。探視權是一項長期性的權利,除非被剝奪權利或是自愿放棄,通常認為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可探視子女直至子女成年。其次,探視權的非絕對性。探視權的對象是子女。隨著子女年齡的增長,個人意志也在不斷成熟,逐漸具有了自主決定的能力,如果此時子女不愿接受父或母的探視,基于尊重個人意志自由的原則,父母就不能當然地行使其探視權。其三,探視權受環境變化而具有易變性。探視權是一項長期行使的權利。在此期間,由于情勢變更致使當時確定探視權的客觀基礎發生重大變化,例如移民等,會影響或導致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無法繼續探視子女。
行使方式
探望權的行使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協商的內容可作為協議離婚的一部分內容,子女對行使探望權有選擇能力的應聽取子女的意見,法院有權對協商內容加以審查。對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權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單獨起訴,人民法院也應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 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探望權是一種權利,那么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絕、阻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顯然是一種侵權行為,并且具有可訴性,應當予以探望權人救濟,而且負有協助義務的一方拒絕、阻撓探望權人行使探望權,探望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但法院應當本著以下原則: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減少因父母離異給子女帶來的傷害;依法執行的原則;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探望權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關系的訴訟。這在理論界已達成共識。
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概括起來探望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探望性探視,二是逗留性探視。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并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對于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零至三周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三至十周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十至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該年齡段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在是否探望這一問題上已具備了相當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因此,在決定探望權問題時應征求子女的意見,探望權的行使也應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況下實施。
中止與恢復
探望權的行使應當以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因此,如果探望權的行使與子女最佳利益相悖,則應中止探望權或限制探望權的行使。中國大陸關于探望權的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國外的有關判例中,也多以違背子女利益為由禁止見面交流。當然,這種立法充分體現"子女本位",表面上看是為了子女的利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但細細斟酌,則未必如此,反而很有可能造成探望權中止的濫用。中止探望權本為不得已的行為,應是在嚴重損害子女利益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如果不加以嚴格限制,動輒中止探望,不但會損害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的探望權,而且對于子女未必有利,我們很難作出禁止子女與父母一方交往一定會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絕對的判斷。此外,探望權本為父母離婚后的權利,此權利的行使雖應考慮子女的利益,應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但畢竟是父母的權利,是父母離婚后與子女保持聯絡、了解子女成長情況、對子女進行教育的主要途徑之一,因此絕對不能將不得已的法律措施擴大化。也就是說,法律中應將規定相應的探望權恢復制度,可以更好地協調父母探望權的權利性與保護子女最佳利益之間的關系。
中止探望權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應當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探望權人可以為自己辯解,維護自己的探望權。中止探望權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探望權人必須遵守。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只有三種,即不予受理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故對中止探望權的裁定不能提起上訴。探望權的規定對離異子女享有完整的父母之愛起到了保護作用,但也給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很大的難度。對于那些在離婚大戰中結下怨恨的離異夫妻,往往不會自覺自愿地履行判決,但審判人員不可能也沒有精力每星期或每個月陪同探望權人前去探望。對于子女本人不愿見探望權人的情況,法院也無可奈何,強制探望是與立法宗旨相悖的。故筆者認為,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萬能的。只有當事人的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自身素質達到一定高度時,離異的夫妻才有可能切實享有充分的探望權。
執行
探望權的實現除當事人協商外,主要的行使方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撫養、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強制執行的效力。
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 婚姻家庭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因此,對于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一切按婚生子女的規定辦理,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一千一百零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九條?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系,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四十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四十八條?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九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條?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第五十一條?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第五十二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并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條?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第五十四條?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第五十五條?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第五十九條?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第六十條?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第六十一條?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案例剖析
基本案情
張某,教師,收入中等,在京工作十余年但一直未在京落戶。其夫王某,北京人,程序員,收入頗豐。張某因與王某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就女兒王小某的撫養權產生爭執。王某主張自己收入比張某豐厚,孩子如果跟隨自己生活未來能夠在北京直接入學,享受北京的教育優勢,孩子在經濟上也比跟隨張某生活更寬裕。
法院判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是如果母親有不適合撫養的情形,也可以隨父親生活。對于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應當尊重孩子的真實意愿。
法官在考慮雙方撫養能力及撫養意愿的基礎上,在沒有雙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與九歲的王小某進行單獨溝通,王小某表示其愿意同母親共同生活,其日常生活起居均由張某及其母親照料;父親王某沉迷網絡游戲,對王小某疏于關心。
法院認為,雖然王某在經濟上比張某更有優勢,但是對于子女的撫養不僅僅是經濟上的給予,還有長期的陪伴以及教育。綜合考慮王小某現在一直同張某及其母親共同生活,加之張某作為一名教師,在教育子女方面具有一定職業優勢。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及保障婦女權益雙重角度出發,將撫養權判決歸張某,同時規定了王某的探視時間,保障了王某的探視權。
案件評析
在審理撫養權案件中,法院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孩子年齡。如果子女為兩周歲以下,以撫養權判歸女方為原則,便于母親對年幼子女進行撫育照顧。八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征求其本人意愿,該意見是法院判決撫養權的重要參考。
二、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經濟狀況主要考慮是否能夠為子女提供穩定的住房、較好的教育環境以及良好的物質基礎。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考慮經濟因素的出發點也是為了子女權益保護,所以經濟因素并非決定性因素,本案就是在權衡經濟因素和其他因素之后對子女的撫養權進行了裁判。
三、孩子的成長環境。法院在判決撫養權時,會盡量保持子女原有的生活習慣和成長環境。比如男方長期出差在外,子女長期由女方撫養,則法院在判決時會傾向于將子女撫養權判歸長期撫養子女一方。這是從保護婦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原則考慮,避免過度看重經濟因素而對女方產生不利影響,也能最大程度減少夫妻離異給孩子帶來的沖擊,充分考量夫妻哪一方能夠為子女提供充滿關愛、鼓勵和良好陪伴的成長環境。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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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判給誰?撫養費怎么給?.文峰區法院網.2025-03-12
【學習民法典】與“子女撫養權”相關的規定 | 學習民法典之103.澎湃新聞.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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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律圖書館.2015-07-20
離婚后,哪些情形可以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你知道嗎?.百家號.2025-03-12
以案釋法|溫宿縣人民法院:夫妻協議離婚后,一方想要變更孩子撫養權?法院判了.微信公眾平臺.2025-03-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gongbao.court.gov.cn.2024-08-09
撫養費中都包含哪些費用?.青海公共法律服務網.2025-03-12
父母離婚時確定的撫養費 未成年子女能否要求增加?.中國法院網.2025-03-12
離婚后如何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上海法網.2025-03-12
武宣法院:離婚時確定的撫養費,未成年子女能否要求增加?.微信公眾平臺.2025-03-12
探視權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中國法院網.2024-08-14
探視權.微信公眾平臺.2025-03-12
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究竟該歸誰?.中國法院網.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