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恤金是由國家或相關單位依照法律規定發給傷殘職工或死者家屬用于解決因不幸而造成的生活困難的費用。撫恤金可以減輕受難者直系親屬一些生活困難,對維護社會穩定也起著很大的作用。
撫恤金主要分為傷殘撫恤金和死亡撫恤金兩種。享受撫恤金的人,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扶養的。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同時滿足條件的死者直系親屬就可以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死亡證明、申領人與死者的親屬關系證明、申領人銀行卡存折及復印件到死者所參保的社保局辦理。
基本概念
撫恤金是由國家或有關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的費用。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撫慰(撫慰包括精神撫慰和物質撫慰等)和經濟補償。中國對革命傷殘軍人實行終身撫恤。傷殘撫恤金標準根據不同的傷殘性質和傷殘等級,參照全國一般職工的工資收入確定。公民依法獲得政府發給的撫恤金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享受撫恤金的人,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扶養的。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主要特征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撫恤金有以下特點:
1、撫恤金不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撫恤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撫恤金不計個人收入。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二條規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這里的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
3、撫恤金不是殘疾軍人的生活費。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殘疾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并不是殘疾軍人的生活費。
4、撫恤金不能作為夫妻的財產進行分割。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后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婚后一方或者雙方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法律明確規定的除外;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不包括撫恤金。
5、撫恤金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判定是否屬于遺產范圍。撫恤金一般是當職工因公死亡或者軍人犧牲、病故,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其家屬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用以撫恤、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撫恤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屬,是對家屬的一種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因此并不是發給死者的,而是發給死者家屬的,應由受撫恤的家屬直接享有,而不能作為死者的遺產由繼承人繼承。但是如果公民沒有死亡,而是因傷殘而發放的撫恤金,則此項撫恤金、是傷殘者本人所有的財產;如傷殘者因病死亡,則此項撫恤金的剩余部分,屬于遺產范圍。
6、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撫慰(撫慰包括精神撫慰和物質撫慰等)和經濟補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撫恤金是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是用來撫恤、救濟死者家屬和撫恤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屬,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撫慰(撫慰包括精神撫慰和物質撫慰等)和經濟補償。
主要種類
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中規定:撫恤金分為殘疾撫恤金和死亡撫恤金兩種。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也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死亡撫恤金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現役軍人死亡被批準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病故的,其遺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死亡撫恤。
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發放標準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對于職工因工死亡,在《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一次性撫恤金
增發條件
對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增發標準
1.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2.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3.立一等功的,增發25%;4.立二等功的,增發15%;5.立三等功的,增發5%。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除按照本條例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增發人群
一次性撫恤金是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以及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定期撫恤金
發放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對其發放定期撫恤金:
1.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發放標準
定期撫恤金標準:是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對于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現役軍人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對其被批準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后,又經法定程序撤銷對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準或者確認機關取消其烈士、因公犧牲軍人或者病故軍人資格,并由發證機關收回有關證件,終止其家屬原享受的撫恤待遇。
殘疾撫恤金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現役軍人殘疾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殘疾撫恤。
對退役軍人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軍人,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人員在職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證》。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預備役人員、傷殘民兵民工證》。其他人員因公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公傷殘人員證》。
發放標準
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是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因工作需要繼續服役的殘疾軍人,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的標準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批準,可以集中供養。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放護理費。
殘疾軍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正在服現役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負責解決;退出現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解決。
殘疾申請
申請人申請評定殘疾等級,需要提供以下真實確切材料:書面申請,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復印件,退役軍人證(退役軍人登記表)、人民警察證等證件復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申請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時,需要提交致殘經過證明和醫療診斷證明。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時,需要提交因戰因公致殘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
評定權限
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的評定權限是:
4.評定殘疾等級,應當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
享受條件
因戰致殘、因公致殘的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因病致殘的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的,享受撫恤。殘疾等級的具體評定標準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衛生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規定。
相關調整
2018年7月12日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發布的《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18〕21號)中決定,從2018年8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標準,提高了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地方武裝民工)的殘疾撫恤金和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標準。于2018年8月1號起開始執行。
定期撫恤金執行標準:烈屬為25440,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為21850,病故軍人遺屬為20550。
2021年6月17日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發布的《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中,再次提高了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和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標準。從2021年8月1日起開始執行。
定期撫恤金標準:烈屬為33860,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為29080,病故軍人遺屬為27360。
2022年8月19日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發布的《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22〕64號中,再次提高了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預備役人員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傷殘人員)的殘疾撫恤金和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從2022年8月起開始執行。是國家連續第18次提高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
定期撫恤金標準:烈屬為36910,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為31410,病故軍人遺屬為29280。
2025年12月,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發出通知,明確自2025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通知要求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切實保障撫恤金和生活補助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申請流程
申請撫恤金時,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人。
滿足這兩個條件,死者的直系親屬就可以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死亡證明、申領人與死者的親屬關系證明、申領人銀行卡存折及復印件到死者所參保的社保局辦理。
相關法律法規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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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您訪問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2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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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您訪問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2023-07-26
關于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中國政府網.2023-07-30
烈士褒揚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2023-07-26
關于申領定期撫恤金的咨詢.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202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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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中國政府網.2023-07-26
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中國政府網.2023-07-26
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2023-07-30
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2023-07-30
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新京報.2025-12-25
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央視網.2025-12-25
歡迎您訪問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202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