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別名:國籍法)是對中國國籍進行管理的法律條例,于1980年9月10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并施行。
該法規定了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的條件、程序和效果,以及國籍申請的審批機關和證書。新中國成立不久,中共中央就針對印度尼西亞華僑國籍問題作了三點批示,亦即關于國籍問題的三原則。1954年,美蘇冷戰出現緩和,朝鮮戰爭結束,為了穩定周邊,打破美國的孤立與遏制,中國開始了對亞非拉國家的外交。次年4月22日,中國和印尼兩國政府在印尼萬隆正式簽訂了《中印兩國關于華僑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隨后,中國政府根據這一政策與尼泊爾(1956年)、蒙古(1957年)、馬亞西亞(1974年)、菲律賓(1975年)、泰國(1975年)等鄰國解決了雙重國籍問題。1999年3月,在第九屆全國政協第二次會議上,陳鐸、楊偉光、李光羲等多名代表聯名提出了《關于撤消“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規定的建議案》(第2172號)的提案。
根據各國國籍立法及相關條約實踐,國籍的取得方式可以分為兩類: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而對于國籍喪失,各國立法中有各自不同的規定,一般可以分為自愿喪失和非自愿喪失兩種。
制定歷程
新中國成立不久,中共中央就針對印度尼西亞華僑國籍問題作了三點批示,亦即關于國籍問題的三原則:(1)凡父母雙方或一方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生時亦具有中國國籍;(2)華僑變更國籍根據本人自愿;(3)出籍華僑有要求復籍的權利。1953年4月,中共中央又作出了《關于處理華僑國籍問題的指示》,仍然承認華僑的雙重國籍。
1954年,美蘇冷戰出現緩和,朝鮮戰爭結束,為了穩定周邊,打破美國的孤立與遏制,中國開始了對亞非拉國家的外交。中國對亞非拉外交主要是圍繞著解決邊界問題、放棄“雙重國籍”和經濟援助三方面展開的,雙重國籍的解決就是在其背景下出現的。華僑“雙重國籍”問題最先產生于印度尼西亞,也最早從印尼開始解決。
1955年4月22日,中國和印尼兩國政府在印尼萬隆正式簽訂了《中印兩國關于華僑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根據條約,凡具有雙重國籍的18歲華裔,必須在兩年內自愿選擇一種國籍,向有關政府聲明放棄中國(或印尼)國籍;若在兩年內未按規定手續自愿選擇國籍者,其國籍身份隨父親國籍身份而定;未成年人的國籍也隨父親而定,但成年后一年內必須重新選擇;已獲印尼國籍但愿離開印尼并自愿選擇中國國籍者,即自動喪失印尼國籍;已獲中國籍離開中國后自愿選擇印度尼西亞國籍者,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已經明確具有中國公民身份的華僑,不再給予選擇國籍的機會。隨后,中國政府根據這一政策與尼泊爾(1956年)、蒙古(1957年)、馬亞西亞(1974年)、菲律賓(1975年)、泰國(1975年)等鄰國解決了雙重國籍問題。改革開放以來,國際人口流動的增多,使得中國公民的國籍問題顯得越來越突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于1980年9月10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同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布施行。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香港、澳門相繼回歸中國,如何處理港澳同胞的國籍問題給中國《國籍法》的適用提出了新的挑戰。1999年3月,在第九屆全國政協第二次會議上,陳鐸、楊偉光、李光羲等多名代表聯名提出了《關于撤消“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規定的建議案》(第2172號)的提案。
國籍獲得方式
根據各國國籍立法及相關條約實踐,國籍的取得方式可以分為兩類: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因出生取得
因出生而取得國籍稱為原始國籍,它是最基本的國籍獲得方式。在因出生取得國籍方面,各國的立法中采取的原則有血統主義、出生地主義和混合制原則三種。
(一)血統主義是指一個人出生時獲得國籍僅取決于其父母的國籍,而不問其出生在何地。血統主義又分為僅以父親國籍決定的單系血統主義和雙親任一方國籍決定的雙系血統主義。出于男女平等的原則,采用血統主義時,傾向于采用雙系血統主義。(二)出生地主義是指一個人出生時獲得國籍僅取決于其出生地,而不管其父母國籍情況如何;(三)混合制原則是指由出生獲得國籍時,兼采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混合制又可分為血統主義為主、出生地主義為主和均衡兩者三種實踐。截至2017年,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在國籍立法中采用混合制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出生國籍上采用血統主義(雙系)和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不承認雙重國籍。
因加入取得
因加入取得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種事實,根據一國國籍法的規定而獲得該國的國籍。這種因加入取得國籍也稱為繼有國籍或轉承國籍。因加入取得國籍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自愿申請入籍和由于一些法律事實發生而引起獲得國籍的法律后果。
(一)申請入籍也稱為歸化,是指經過自愿申請并經過人國籍國的相關程序的審查批準而獲得國籍。對此,國家一般在年齡、職業、文化程度、財產狀況、行為能力等方面,都規定入籍所必須具備的一定條件。(二)法定事實引起獲得國籍是指由于某種事實的發生,根據所涉國家的法律而獲得該國國籍。包括因跨國婚姻、收養、取得住所、領土轉移等各種情況。對于這些情況各國的立法相差很大。?因加入取得國籍的方法、條件及程序,取決于有關國家的國內法的規定,是一國自由決定的事項,但該國行使權利時,不得違背其根據條約或國際習慣法承擔的義務。
參考資料
國籍喪失的情形
國籍的喪失是指由于某種原因一個人失去其擁有的某個國家的國籍,各國立法中對于國籍喪失有各自不同的規定。一般可以分為自愿喪失和非自愿喪失兩種。
自愿喪失
自愿喪失是指基于個人意愿作出申請或選擇而放棄其擁有的國籍。自愿喪失包括自愿退籍和自愿選擇放棄兩種做法。
(一)退籍是某人依據其原國籍國立法規定主動申請退出該國國籍,如得到批準從而喪失該國籍。(二)選擇放棄是指根據某人原國籍國立法或與他國簽訂的有關條約的規定,允許自愿選擇一種國籍并且這種選擇意味著對以前國籍的放棄,即如果選擇其他國籍,則喪失了其原有國籍。
非自愿喪失
非自愿喪失是指退籍和選擇放棄以外的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導致當事人根據有關國家立法的規定喪失其原有國籍。導致非自愿喪失國籍的事實一般有涉外婚姻、收養、已歸化加入外國籍等。有些國家還規定了在符合某些法定條件時,國家可依法剝奪個人的該國國籍。對剝奪國籍的做法,在國家不違背其他國際義務的前提下,國際法尚未明確加以禁止。
國籍法的問題與完善
相關問題
兒童的國籍問題
(一)對兒童雙重國籍的放任:兒童在持有不同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境中國邊境時引發雙重國籍的問題,具體表現在:1、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且未取得在外國定居資格,本人出生在國外的兒童,在持有出生國護照的同時,經我駐外使領館審查確認這名兒童具有中國國籍,首次入境時持有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2、父母雙方為中國公民,一方取得在外國定居資格,本人出生在國外的兒童(美國除外),在持有出生國護照的同時,經我駐外使領館審查確認這名兒童具有中國國籍,首次入境時持有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3、父母一方為外國公民,一方為中國公民,且已取得外國的定居資格,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兒童,在持有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的同時,也持有其外籍父親或母親國籍國駐華使領館簽發的護照。4、父母一方為外國公民,一方為中國公民,且未取得在外國的定居資格,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兒童,在申報了中國常住戶口,并申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出境以后,又在境外申領到其外籍父親或母親國籍國的護照。
(二)外交和公安部門對兒童國籍審定結果的不一致:在國籍審定問題上,由于外交部與公安部對《國籍法》第四條、第五條理解的不一致,所遵循的國籍審定標準也不一致,往往引發不同的國籍審查結果。在中國國籍的認定機關是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在國外國籍的認定機關是駐外使、領館。回國寄養的兒童和申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兒童根據相關規定首先要審查其國籍后方能申請。然而,這部分兒童的國籍大部分由駐國外使、領館認定,回國申請寄養和申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工作又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這樣由于國籍法理解的不一致,對同一兒童的國籍,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和中國駐國外使、領館經常有不同的認定結果。
(三)中國單方面執行免簽證政策,造成的問題:截至2008年,中國單方面免簽證的有日本、新加坡、文萊3個國家。由于中國單方面對這3個國家執行15天免簽證,這3個國家的申請人只要有護照,就可享受15天的免簽證出入中國。這樣,父母一方是中國人又未取得國外定居權所生的小孩就不必到中國駐外使、領館、公安機關簽證部門進行國籍認定,他們免簽進入中國后,可憑出生的相關材料到中國戶政部門上戶,造成事實上的雙重國籍。
(四)以父母“在外定居”為條件對兒童國籍審查與確認的困難:隨著中國與國際間的交往不斷增多,人員流動日益頻繁,中國公民出入境觀念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出國移民,定居國外終生的思想正在逐步成為歷史,嶄新的移民定居理念正在形成。新時期復雜多樣的移民定居目的與過去主要投奔親屬、親人團聚等單一穩定的定居目的大相徑庭。其中表現比較集中的有兩點:一是方便出入境,許多國家在移民法中規定,取得在該國的定居資格的外國人可以憑“定居身份證明”出入該國國境;或在前往與該國有雙邊協議的第三國時,可獲得簽證優惠待遇;二是解決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問題,截至2008年中國適齡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和高等教育的普遍質量與歐美國家相比,差距較大。
成人國籍問題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涉外經濟飛速發展,各地競相加大優惠幅度,吸引外資。少數在中國居住的中國公民沒有被批準退出中國國籍,就向有關外國駐華機構申領了入籍證明或外國護照,有的讓居住在國外的親朋或者其他人購買外國護照郵寄回國,要求中國政府按外國人對待;有的以旅游、學習等身份出國,在國外辦理加入外國國籍的手續,并領取護照;有的甚至不擇手段,購買偽假護照,入境時要求以外國人身份入境等等。
完善建議
(一)采取修正案的方式修改現行《國籍法》的部分條文:法律存在與發展的本質往往是在矛盾的運動中實現的。法律的穩定性是維護社會穩定和安定的前提,然而,社會總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法律必須適應最廣大人民的需要和利益的變化而作出必要調整。因此,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穩定性價值與社會最廣大人民群眾對法律的適應性要求之間存在著內在矛盾。法律需要不斷的修改,才能經常適應和滿足社會發展的要求。
《國籍法》也是如此,為了維護《國籍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變化不能過于頻繁。但是在隨著移民全球化的出現,中國1980年《國籍法》中有許多法律條文已不合時宜,部分條款的內容容易引發一些問題的產生。因此在保證國籍法基本原則和主要條款不變的基礎上,對部分條文適時作出補充和修正,完善中國的國籍法律制度十分必要。
(二)出臺立法解釋明確有關問題:由于現行《國籍法》規定的條款簡潔,含有一定的宣言宣示性質,在立法上考慮不周,體例上未加區分,具有政治性強,法律性弱的特點,一些條款不明確、不確切,容易引起歧義,法律的可操作行差,有必要對一些問題進行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由于立法解釋能彌補法律的粗陋和疏漏,指導實踐方面的作用亦尤為顯著。因此通過出臺立法解釋明確有關問題也是解決現行《國籍法》漏洞和盲區的一種方式。
(三)制定《國籍法實施細則》規范有關程序:中國現行《國籍法》第十五條規定:“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第十六條規定:“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準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其對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等僅僅做了原則性的規定,規定的太籠統,沒有細化申請和審批的程序,操作性不強。因此從維護國籍制度法律體系完整的角度來說,可以參考臺灣當局的做法,制訂一部下位法律,即《國籍法施行細則》,用以明確加入、退出和恢復國籍等方面程序和手續,規范國籍的申請程序、國籍的審查程序、國籍的批準程序。
另外,現行《國籍法》對違反該法的行為沒有規定具體的法律責任條款。法的實行是以法的強制力為后盾的,國籍法的強制力明顯不足,這也是導致違反國籍法的案件逐年增加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在《施行細則》也可一并規定進去。這樣即可以彌補《國籍法》的立法盲點,又可以與《國籍法》互為補充,形成一個具有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完備的國籍法律體系。
法律全文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第四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第六條: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愿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準加入中國國籍: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三、有其它正當理由。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準退出中國國籍:一、外國人的近親屬;二、定居在外國的;三、有其它正當理由。第十一條: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第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第十三條: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準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第十五條: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第十六條: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準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第十七條: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第十八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事件
2003年9月3日,谷愛凌出生于舊金山,父親是美國白人,母親谷燕是中國人。根據中國《國籍法》第4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假如谷愛凌在中國出生,則具有中國國籍。根據中國《國籍法》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谷愛凌因為在美國出生,按照法律條文規定的出生地來講,從小就是美國國籍。
2019年,谷愛凌轉為中國國籍,據fis(FIS)官網資料,2019年6月谷愛凌在FIS的注冊國籍已經從美國變更為中國。根據中國《國籍法》第7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愿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準加入中國國籍:一、中國人的近親屬;二、定居在中國的;三、有其它正當理由。因為谷愛凌的媽媽谷燕是中國人,因此谷愛凌轉為中國國籍完全合乎法規要求。
根據中國《國籍法》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根據中國《國籍法》第8條規定: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因此,谷愛凌經批準加入中國國籍后,必須放棄原來的美國國籍。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國政府網.2024-07-12
【冬奧普法】谷愛凌的國籍.澎湃新聞.2024-07-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24-07-12
【微普法】為您普及國籍法知識.weixin.202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