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車是一種廣泛用于港口、車間、電力、工地等地方的起吊搬運機械。吊車這個名稱是起重機械統一的稱號。通常叫吊車的主要還是汽車吊、履帶吊和輪胎吊。吊車的用處在于吊裝設備、搶險、起重、機械、救援。
概念吊車是起重機的俗稱,起重機(Crane) 屬于起重機械的一種,是一種作循環、間歇運動的機械。一個工作循環包括:取物裝置從取物地把物品提起,然后水平移動到指定地點降下物品,接著進行反向運動,使取物裝置返回原位,以便進行下一次循環。如固定式回轉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履帶起重機等。在一定范圍內垂直提升和水平搬運重物的多動作起重機械。又稱吊車。屬于物料搬運機械。吊車的用處在與吊裝設備、搶險、起重、機械、救援。吊車的種類可分為可移動式和固定式。可移動式包括汽車吊、履帶吊、行吊等,固定式則有碼頭吊、塔吊、龍門吊等。吊車這個名稱是統一的一個稱號,通常所說的吊車多指汽車吊、履帶吊、輪胎吊。起重機的工作特點是做間歇性運動,即在一個工作循環中取料、運移、卸載等動作的相應機構是交替工作的。
安全指南1、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確不吊;
3、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動不吊;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吊;
5、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時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時不吊;
7、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和指揮信號時不吊;
8、被吊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絲間未加襯墊時不吊;
9、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吊;
10、吊車保險裝置不齊全,不可靠不吊等。
相關規定1.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
2. 起重指揮應由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無指揮或信號不清不準吊。
3. 鋼筋、型鋼、管材等細長和多根物件必須捆扎牢靠,多點起吊。單頭“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準吊。
4. 多孔板、積灰斗、手推翻斗車不用四點吊或大磨板外掛板不用卸甲不準吊。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不準雙拼吊。
5. 吊砌塊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塊夾具,吊磚必須使用磚籠,并堆放整齊。木磚、預制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穩妥,疊放不齊不準吊。
6. 樓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7. 埋入地面的板樁、井點管等以及粘連、附著的物件不準吊。
8. 多機作業,應保證所吊重物距離不小于3米,在同一軌道上多機作業,無安全措施不準吊。
9. 六級以上強風區不準吊。
10. 斜拉重物或超過機械允許載荷不準吊。
參考資料 >
吊車.商車網.2025-08-02
還木有評論哦,快來搶沙發吧~